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一、 民事訴訟法 立案 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眾 訴訟 、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鶎尤嗣穹ㄔ簩θ嗣穹ㄔ旱牧腹ぷ鬟M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 證人 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 申訴 審判庭內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第七條 立案工作的范圍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審查民事、 經(jīng)濟糾紛 、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 自訴案件 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 公訴 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jīng)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 一審 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計算并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應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關于受理條件的規(guī)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 證據(jù) 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jù)。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jù)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jù),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jù)。收據(jù)中應當注明證據(jù)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shù)和頁數(shù),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和原告、自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一條 對經(jīng)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十二條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條 經(jīng)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起訴經(jīng)審查決定立案后,應當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fā)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 決定立案后,立案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xù),注明移交日期。經(jīng)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第十六條 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 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經(jīng)濟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 起訴狀 、口頭告訴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立案規(guī)定 如上所述。發(fā)生 民事糾紛 的時候如果選擇了訴訟處理,那么首先要確認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立案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符合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才會進一步的根據(jù)相關制度進行立案,如果達不到 立案的條件 的時候需要將準備的材料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改或者是更改立案法院,符合要求后重新立案。
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司法鑒于工作規(guī)定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加強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jīng)驗,對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出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法院立案的基本條件法院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的條件如下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
1、具有犯罪事實。即已經(jīng)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人民法院立案原則 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地管轄。即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