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一、 國家賠償法 違法歸責原則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國家賠償 的權利。”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來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賠償法》采取的是違法責任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違法采取對妨礙 訴訟 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 證據 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guī) 定金 額實施罰款的。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 債務 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國家賠償的違法原則在事情的 處理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在具體的 問題解決的過程中,不僅涉及自己的經濟利益,最為關鍵的就是國家的權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所以違法原則的設定不僅是為了維護有關的人員的利益,也保障了國家的利益。
國家賠償的原則是什么?當事人被行政拘留能否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的依據和標準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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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qū)別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fā)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qū)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典》規(guī)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qū)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guī)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guī)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fā)生,并且該損害第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
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是什么原則?《 國家賠償法 》第2條規(guī)定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國家賠償 的權利?!睆倪@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來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采取的是違法責任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有關賠償標準是多少?一、根據 國家賠償法 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的規(guī)定有關 賠償標準 是多少? 據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國家賠償違法和無過錯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統(tǒng)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國家賠償 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zhí)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與民事賠償區(qū)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fā)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qū)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 侵權行為 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 民事責任 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 法規(guī) 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qū)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 證據 規(guī)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guī)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fā)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 如果公民作出違法行為后,是會受到國家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相關處罰,如果公職人員做出了錯誤的處罰后,不僅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也會侵犯到公民的權益,所以國家機關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了行政和刑事賠償,具體金額根據政策來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