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秶屹r償法》對 國家賠償標準 有那些規(guī)定呢下面列舉《國家賠償法》中對國家 賠償標準規(guī)定 的法條,供大家參考。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 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 訴訟過程中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賠償請求人 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 刑事賠償程序 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 國家賠償的時效 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 被羈押期間 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國家賠償包括哪些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我國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四個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所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金,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3、因為致人精神損害所做出的賠償;4、因為侵犯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了公民、法人又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財產權所造成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損害賠償、間接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國家賠償標準范圍如下: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為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了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zhí)行、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guī)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guī)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國家賠償標準包括哪些 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guī)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guī)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一般規(guī)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 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guī)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guī)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5)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第93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qū)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zhí)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6)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 (三)錯誤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zhí)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zhí)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zhí)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zhí)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zhí)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1)執(zhí)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guī)定先予執(zhí)行的; (3)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zhí)行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5)執(zhí)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6)執(zhí)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7)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 4、5項規(guī)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損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