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為遲延交付。除依照海商法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832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有哪些責任一. 貨物運輸合同 承運人有哪些責任? 1.貨物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的責任 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但如果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但承運人應負 舉證責任 。對由于為履行 運輸合同 而使用了不良狀況的車輛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 代理 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引起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2.特殊風險的責任 若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 (1)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2)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3)由托運人(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托運人(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4)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5)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等易造成全部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6)承運活動物。托運人(發(fā)貨人)因上述特殊風險損壞的貨物,導致他人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3.未收取“現(xiàn)款交貨”費用的責任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xiàn)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托運人(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 4.延遲交付貨物 如果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5.推定滅失 在議定期限屆滿后30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60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為貨物已經滅失。有權提出索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1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此種要求應予書面確認。上述有權提賠人在接到通知書后30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 賠償金 (減去其中包括的費用)后,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妨礙要求延遲交貨的賠償和應得的附加費及優(yōu)惠利息等。 綜上所述:當委托人將貨物交付給了承運人,承運人實際上就已經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承運人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的要求妥善保管貨物并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如果期間貨物出現(xiàn)了毀損、滅失,則承運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涵蓋什么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
1、貨物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的責任。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但如果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但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對由于為履行運輸合同而使用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了不良狀況的車輛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引起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2、特殊風險的責任。若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承運人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
(1)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2)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3)由托運人(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托運人(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4)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5)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等易造成全部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6)承運活動物。托運人(發(fā)貨人)因上述特殊風險損壞的貨物,導致他人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