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 征地 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6〕31號)、《重慶市土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fā)〔2008〕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 管轄 區(qū)域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區(qū)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解釋。 征地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yè)培訓,建立健全就業(yè)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tǒng)計工作,并按規(guī)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yè)部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以及 土地承包經營權 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和基本 養(yǎng)老保險 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jiān)察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和征地資金征收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規(guī)劃、建設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tǒng)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信訪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穩(wěn)定工作。 第二章 補 償 第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補償標準為每畝16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tǒng)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五條 青苗、構(附)著物補償 (一)青苗補償費由實施征地部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zhí)行。 (二)構著物補償標準采取據實清理方式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zhí)行。 (三)附著物補償綜合定額標準為4315元/畝,由實施征地部門將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補償?shù)綉?。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四)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房屋補償 (一)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和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zhí)行。 (二)村民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修建的住宅房屋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房屋補償標準仍按農房補償標準執(zhí)行。 (三)征地拆遷范圍內屬于住房安置的,其房屋拆遷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房屋補償標準補償。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可按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房屋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四)對征地中已實施補償?shù)霓r房,其 集體土地 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予以注銷。 第七條 下列地上青苗、建(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他建(構)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臨時用地 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八條 集體土地企業(yè)補償 (一)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批準手續(xù)的企業(yè)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后,原建(構)筑物由實施征地部門負責處置。重置價格應當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 1.按征地部門確定的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對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批準手續(xù)的企業(yè)建(構)筑物,按附表5所確定的標準給予重置價格補償。 2.評估方式: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yè)的建(構)筑物進行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給予重置價格補償。 (二)設備搬遷損失費 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yè)的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的20%給予被拆遷 企業(yè)搬遷 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 (三)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guī)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九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農轉非并予以安置: (一)農業(yè)人員;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xiàn)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系或 撫養(yǎng) ( 贍養(yǎng) )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xiāng)落戶的離 退休 人員;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申請遷入的人員。 第十一條 征地農轉非人數(shù)計算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數(shù)按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一)按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農轉非人數(shù)。 (二)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 土地所有權 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shù)。 (三)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guī)定計算農轉非人數(shù)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shù),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及以上為止。 (四)征地范圍內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按被征地農轉非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每個被征地農轉非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第十三條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一次性繳納參加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于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安排其生產、生活。 (二)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將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劃撥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安置或逐月發(fā)放生活費: 1.未滿18周歲的孤兒; 2.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孤寡人員; 3.持有殘疾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 且無 監(jiān)護人 的人員; 4.經縣級以上人民醫(y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jiān)護人的人員。 第十四條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yǎng)老保險辦法。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zhèn)居民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納入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fā)〔2008〕2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條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 繼承 、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zhèn)人員,但在城鎮(zhèn)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十七條 住房安置采取貨幣安置住房和統(tǒng)建優(yōu)惠 購房 兩種方式。被拆遷的安置戶,在選擇住房安置方式時,只能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 第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自愿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戶為單位與征地部門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xié)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安置責任終止。貨幣安置費按3000元/平方米乘以應安置面積計算。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每人一次性發(fā)給1000元的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 住房安置對象自愿選擇統(tǒng)建優(yōu)惠購房安置方式的,以戶為單位,按本實施辦法確定的應 安置房 建筑面積標準,以土地征用時磚墻(條石)預制蓋價格(300元/_)向征地部門申請優(yōu)惠購買安置房。 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guī)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guī)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征地公告下達后 離婚 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guī)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yōu)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一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為城鎮(zhèn)戶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并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優(yōu)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為 農村戶口 ,長期居住在征地范圍內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但只能安置一次住房。 在征地公告發(fā)布前,長期居住在征地范圍內的城鎮(zhèn)人員,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zhèn)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經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建安造價的50%優(yōu)惠購買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子女(農轉非人員)在征地公告發(fā)布前未分戶,達到 法定結婚年齡 未婚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購買一個自然間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成年子女,因輪換(頂替)等原因,并轉為城鎮(zhèn)戶口,經審核他處確無住房,且長期居住在征地范圍內,可申請一個自然間的住房(含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按建安造價購買,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征地公告前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以戶為單位,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建安造價購買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征地人員,以戶為單位,按統(tǒng)建優(yōu)惠房價格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和子女為城鎮(zhèn)戶口,是否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由住房安置對象所在社、村、鎮(zhèn)負責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當?shù)睾献魃邕M行公示。公示結果作為區(qū)實施征地部門審核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zhèn)人員進行住房安置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戶口分別在2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并為一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二條 安置房建安造價為1000元/_,綜合造價為1800元/_。 第二十三條 采取統(tǒng)建優(yōu)惠購房方式進行住房安置的征地拆遷戶,在規(guī)定時限內搬遷的,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fā),每戶5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發(fā)。 第二十四條 采取統(tǒng)建優(yōu)惠購房安置方式的農轉非拆遷戶,每人每月過渡費1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guī)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fā)〔2008〕45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大渡口區(qū)征地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及企業(yè)拆遷補償暫行辦法》(渡征辦發(fā)〔2006〕1號)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guī)定辦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如因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拒絕征地補償安置的,仍按原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區(qū)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qū)民政局、區(qū)公安分局、區(qū)農水局、區(qū)財政局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之職責負責解釋。 以上內容中提到了 重慶大渡口企業(yè)拆遷補償 標準。對于企業(yè)來說,如果政府需要征用企業(yè)的土地,那涉及到的問題會比較多,企業(yè)需要持續(xù)經營才會有利潤,如果拆遷的話,就需要暫時停止經營活動,尋找新的地址、搬遷過程中的花費都會比較大,對于這些費用,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重慶市渝中區(qū)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重慶市渝中區(qū) 征地補償標準 是什么? 重慶市渝中區(qū)征地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18000元/畝;征收土地人員安置補償標準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38000元/畝。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 征地 區(qū)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 土地使用權 證和農村 房屋所有權 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際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shù)馗厍?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下列地上建(構)筑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臨時用地 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 集體土地 修建的建(構)筑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 拆遷 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 宅基地 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后,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yè)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guī)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yè)建(構)筑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后,原建(構)筑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yè)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5%至20%計算。 綜上,各個地區(qū)征收土地的 賠償標準 是不盡相同的,都是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來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的制定都是以當?shù)氐慕洕綖楹饬繕藴实?。如果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你家有被征收的土地要及時去有關部門確認被征收的畝數(shù)以及賠償標準,避免后期發(fā)生不必要的 經濟糾紛 。
重慶拆遷補償標準20212021重慶拆遷補償標準如下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qū)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構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鋼砼機構660元/平米,磚混機構600元/平米,磚木結構390-480元/平米,土墻結構330-360元/平米,簡易結構100-120元每平米;
3、青苗和地上附構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
4、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shù)木唧w標準由主城各區(qū)人民政府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jiān)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p>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重慶拆遷賠償標準重慶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xiàn)澆蓋 66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60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480 磚墻(片石) 瓦蓋 420 磚墻石棉瓦蓋(含油氈、玻纖瓦) 39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360 石棉瓦、玻纖瓦蓋 33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120 簡易棚房 10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的需要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重慶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