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的性質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第一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第二,不是死者遺產。第三,不是精神撫慰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歸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2、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一)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1、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的賠償標準。醫(y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y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yī)療事故發(fā)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闭`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fā)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6、營養(yǎng)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yǎng)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fā)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yǎng)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yǎng)所給付的費用。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chuàng)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xiàn)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測試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
b.符合“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xiàn)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被扶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4、康復費、護理費等費用
康復費要有相關證據,如醫(yī)療費用票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的確定
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shù));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xiàn)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被扶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p>
4、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yè)、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zhèn)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是什么???死亡賠償金的性質:1、對于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的死亡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其單位支付給死者親屬的款項,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的、對未來生活的一些補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賠償性質,甚至連補償也談不上。正所謂當時流行的“人都是國家的”,金錢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權賠償。從實際發(fā)放操作來看,從事人事勞資管理部門、社保機構以及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他們的從業(yè)管理者,均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的發(fā)放的對象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他們習慣認為,撫恤金與工亡補助金死者的親人都有份,隨之產生了一個問題,即這“份”是多少,是均分還是有所區(qū)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由于缺少政策依據,最后多數(shù)人接受“遺產假說”的觀點,即將此看作為“準遺產”,按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辦理來處置分配“撫恤金或工亡補助金”。這樣的作法基于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撫恤是國家福利待遇,是國家給死者家屬的關愛,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賠償,即不具有民事賠償?shù)姆商卣髋c屬性;二是,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化減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單位領導與管理者的工作難度,“妥善處理”的工作目標成功率也較高。2、自《民法通則》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間,雖然法律對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擔民事賠償作出了文字條款規(guī)定,但不論在理論上,一般人們的認識上,還司法實踐上,仍依賴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礎上,或稱具體民事賠償計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標準相比較。形成這樣的原因是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這塊上長期立法混亂,政策觀點為主導所致,同時也是過去的特定歷史產物與漸進過程中必須,法學界的知曉侵權行為法的專家,法院系統(tǒng)的專家也不能左右。由于我國法律長期以來基本不支持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賠償,至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地直接規(guī)定民事侵權責任的精神損失賠償(除原侵犯肖像權外)。而行政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損失賠償?shù)膯栴}。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該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終于公開承認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與賠償,同時其又作出了“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從而將“死亡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人為地歸入了精神撫慰之列。這樣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時也暴露做出這種做法的諸多嚴重問題與隱患,人身損害的賠償應當體現(xiàn)在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兩個重要方面,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加害人支付了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撫慰金,這起碼在邏輯上也說不通,人為地將兩個賠償重要部分歸為大小包含的一個簡式賠償,問題非常突出。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采用了“繼承喪失說”原則來確定。這點非常重要,可稱之為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標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死亡,其權利能力消滅,法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此時的賠償權利人,實際上是死者的近親屬即間接受害人。對間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財產損失可以有兩種計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養(yǎng)人喪失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的扶養(yǎng)喪失說;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依據扶養(yǎng)喪失說,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養(yǎng)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yǎng)人因此失去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對此應予賠償。因此“繼承喪失說”采用表明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的財產損失,而非“精神損害撫慰”。如果它屬于精神撫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之規(guī)定上,賠償權利人只能獲得一個財產損失賠償,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實踐習慣做法,法院也給予支持,但其具體金額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重慶、四川高級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實踐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四川地區(qū)精神撫慰金的上限是5萬元;重慶市地區(qū)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次,既然司法解釋已清楚地劃分收入的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從邏輯上講,財產損失賠償就不是精神撫慰。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從死亡發(fā)生收入就沒有了,這對于死者以及其親屬(死者身前直接供養(yǎng)人,包括非親屬的直接供養(yǎng)人)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損失,這一損失是損害行為的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所致,理應賠償,當然是財產賠償,而不是補助,更不是精神安慰。第三、簡單比較,財產損失賠償與人的生命期限有關,而與死者親屬遭受的痛苦無關;精神損失賠償直接與死者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損害程度相關,而與死者的生命期限無直接關系。即使死者生前沒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賠償(即法律預設),而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必須是傷者或死者親屬實際遭受精神損害方可請求賠償。很顯然,死亡賠償金的對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損害賠償?shù)膶ο笫撬勒哂H屬,或者傷者本人以及傷者親屬。死亡賠償金應分情形進行處置?!督忉尅穼嶋H上是對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進行了分類,即分為常規(guī)賠償與喪失勞動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賠償兩大部分,對于后者(死亡賠償)主要包括喪葬費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四部分。對于造成死亡的賠償,兩部分賠償都存在。在后者的賠償項目中,《解釋》仍保留了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對賠償?shù)膬热葸M行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以與民法通則和現(xiàn)行有關立法相銜接。按照繼承喪失說,對死亡受害人近親屬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損失計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綜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在計算上被收入損失吸收。因此,收入損失之外不再重復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均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為使司法解釋與立法保持一致,解釋以分解的方法對繼承喪失說的收入損失賠償作了技術處理,即將收入損失分解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兩個部分。這樣,司法解釋通過技術處理,間接地解決死亡賠償金作為按份承繼、非親屬被扶養(yǎng)人與非第一順序繼承人無法得到救濟的問題。因此,對于有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項目的情形下,被扶養(yǎng)人實際得到了相對的救濟,死亡賠償金就可以按遺產進行處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沒有直接供養(yǎng)人或扶養(yǎng)人的情形,問題實際不存在。對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賠償金償還死者生前債務,這應當不是個問題。對于死者生前債務,首先要解決賠償權利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必須先認定賠償權利人是否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如果有此義務,即使沒有得到分文賠償,此義務依然存在,與死亡賠償金是否存在、多寡沒有直接的關系。如果賠償權利人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的義務,但又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只能提起訴訟來解決,但債權人無權主張賠償權利人用死亡賠償金來償還債務,理由:一是,死亡賠償金獲得與償還死者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項支付,那是執(zhí)行問題,而不是訴訟中審判的內容,當然債權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損害其他非債務義務人的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的和解協(xié)議方有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