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即對于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秶屹r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shù)闹黧w是誰?國家賠償?shù)闹黧w是國家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相應的侵權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進行國家賠償?shù)闹黧w是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特在殊情況下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還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中的侵權責任主體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 》中 侵權行為 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還包括法律 法規(guī) 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國家賠償 的權利。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是什么?您好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于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于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shù)馁M用是來自國家財政。所以國家賠償?shù)呢熑沃黧w,其具體分析如下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
1、國家作為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它要行使其對全國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法制建設與實施的全面職能,必須借助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執(zhí)行職務來實現(xiàn)。如果發(fā)生違法侵權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則后果應當由其代表的行政權力的主體國家來承擔。依法實施賠償,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應該從微觀上看成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錯誤和責任,而錯誤的僅僅歸責于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從而錯誤的導致認為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而應當從宏觀上看總體的、根本上的錯誤應由國家來承擔。雖錯誤表現(xiàn)在國家公務員身上,而錯誤的根源和根本責任在國家。故侵權行為致害的法律后果應由國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隨著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社會的發(fā)展,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國家階級統(tǒng)治職能和社會公共職能隨之不斷增多、加強,損害的潛在根源明顯增多,侵權行為致?lián)p的情況復雜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綜合因素引起的,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輕微疏忽而導致巨大的損害事故發(fā)生。由此,一方面國家賠償法責任主體 我們要求隨之國家要提供新的保護手段,而且往往這樣巨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并非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所能承擔的了的,只有國家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方能承擔賠償責任和全部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致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