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上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首先必須要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還需要在認定書里面明確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且勞動者不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022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有什么司法解釋?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 最新解釋 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的確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 工傷保險條例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jù),但有相反 證據(jù) 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 刑事偵查 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訴訟 前已經(jīng)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 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 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 工傷 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jīng)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 醫(yī)療費用 除外。 第九條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工傷認定的最新解釋,解決了社會上熱議的一些問題。厘清了對于勞動者因勞動派遣或兩個工作單位以上的工傷賠償責任。對于因公外出受傷和上下班途中受傷鑒定工傷有了詳細的解釋。有效解決勞資雙方在工傷賠償?shù)募m紛問題。
上下班途中算工傷嗎?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的有關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fā)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國家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發(fā)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按該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jīng)線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14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工傷認定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fā)經(jīng)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y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tài)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yī)院證明是否醫(y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y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xiàn)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xù)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fā)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chǎn)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lián)系,并留下聯(lián)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fā)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jù)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tài)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jiān)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fā)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fā)生分歧或爭執(zhí);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xù)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作相關的證據(jù)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jù)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yè)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fā)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fā)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y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lián)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y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雖然你與企業(yè)并無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實質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guī)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最大的隱患就是安全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對勞動者造成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十分關注賠償問題。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非法用工造成傷亡應當一次性賠償。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是否非法:
非法用工若出現(xiàn)傷亡,就要依法確定用工性質。
《辦法》第2條規(guī)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jīng)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也就是說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要件的單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圍,同時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賠償費用范圍: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們關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賠償。《辦法》第3條規(guī)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边@一條很清楚地告訴人們,賠償范圍有三項,即治療費、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對于鑒定之前的費用,根據(jù)《辦法》第4條規(guī)定,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也是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賠償計算:
《辦法》第7條規(guī)定:“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shù)?!边@個基數(shù)到勞動保障部門就可以查到。有了賠償?shù)幕鶖?shù),具體的計算則根據(jù)第5條規(guī)定。也就是受傷致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別按照賠償基數(shù)的16倍至1倍支付。對于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造成死亡的,根據(jù)《辦法》第6條規(guī)定:“按照賠償基數(shù)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p>
賠償途徑:
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shù)臅r候容易沖動而采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了多種獲得賠償?shù)耐緩?一般說來有四種:
一是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對于非法用工致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guī)定的“一次性賠償數(shù)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有了勞動能力鑒定書,索賠就有了準確的依據(jù)。
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xié)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guī)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眲趧颖U闲姓块T“經(jīng)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shù)額與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后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工傷認定需提交的資料如下: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