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第一案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名為浮尸案
中國歷史上最為剛烈的大丈夫當數(shù)伍子胥。楚平王要殺伍奢,又擔心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他兩個兒子回來報仇,派使者假借伍奢之名招其二子。哥哥伍尚說,父親召我,若求生不往,為天下恥笑。弟弟伍員說,俱死無益,不如奔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他國,借力雪恥。伍奢與伍尚俱被殺,伍員四處逃亡。
民間對伍子胥多有好感和同情,因此有了“伍子胥過韶關,一夜白了頭”的傳說。伍子胥后來逃到吳國,他胸中始終回蕩一股憤懣之氣。與齊楚燕韓趙魏秦七國相比,吳國是個默默無聞的小國,《戰(zhàn)國策》的作者甚至不屑于提到他。伍子胥來到吳國,掀開了吳國歷史最輝煌的一頁,一個弱國,因為一個人的到來而振興。
吳王闔廬,重用伍子胥,國家日趨富強?!拔髌茝姵蓖R晉,南服越人”。楚國是七國中綜合國力強盛的大國,吳楚交兵,吳兵攻入楚國國都,幾乎滅了楚國,這是楚國歷史上最黑暗的一葉。吳國向南制服了越國,向北伐齊,大敗齊兵,威震天下。
吳國攻破楚國國都,伍子胥掘開楚平王的墓,出其尸,鞭之三百?!暗剐心媸保耆活櫨几缸又畟惱?,毅然逃亡,歷盡艱險,最終掘墓鞭尸,報仇雪恥。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伍子胥是真真正正的大丈夫。
吳國的輝煌,僅是曇花一現(xiàn)。闔廬的兒子夫差當政后,重用奸臣伯否,疏遠伍子胥。其時越王句踐正在臥薪嘗膽,一心滅吳,吳國亡在旦夕。伍子胥敏銳地感覺到即將發(fā)生的亡國之禍,數(shù)次進諫,“越王為人能辛苦,今王不滅,后必悔之?!狈虿畈宦?,偏信奸臣伯否的讒言,竟然賜刀令伍子胥自剄。
剛烈的伍子胥,刎頸之前,對其舍人說,把我的眼睛挖出來懸在吳東門之上,我要看一看越寇是如何經(jīng)此門滅吳的。夫差得知此話大怒,令人用馬革裹伍子胥之尸,浮尸江上。臥薪嘗膽的句踐果然滅了吳國。夫差臨死時“掩其面”說:“吾無面以見子胥也”。吳國人可憐伍子胥之剛烈,為他立祠于太湖邊的一個山上,命此山為胥山。一個人的到來可以興國,一個人之死可以亡國,這就是伍子胥的故事。
從趙作海案件看刑訊逼供的危害性從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我國偵查機關先后立案偵查的幾起刑事大案,后經(jīng)審判機關判決,最重的死緩、無期,最輕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這些判決都是錯的,從而導致了冤假錯案之發(fā)生,極大的刺激了國人神經(jīng),激起了公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強烈質(zhì)疑,也極大地損害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與信譽。筆者研究發(fā)現(xiàn),這些冤假錯案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與刑訊逼供相聯(lián)系。有鑒于此,筆者據(jù)此進行實證分析,以期從中總結吸取教訓。
一、據(jù)以研究的幾個典型案例之實證分析
近9年之間發(fā)生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例,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趙作海案、楊波濤案、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對中國司法正義產(chǎn)生過重大負面影響,對公、檢、法司法機關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風詬病極重。
將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間存在著驚人的相似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其一、“犯罪性質(zhì)”相同。五個案件都是故意殺人案件。盡管各個案件的殺人動機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為民警殺死同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長,疑為情殺嫌疑;佘祥林殺妻疑為感情問題,趙作海殺堂兄疑為爭風問題,楊波濤殺人疑為強奸反抗問題,張氏叔侄強奸殺人疑為死者搭乘過二張的便車。但五案都是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證據(jù)傾向相同。五個案件幾乎都沒有收集到作為物證的殺人兇器,鑒定結論(精斑、痕跡、人體檢驗等)均與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據(jù)審訊筆錄的供認材料定案。用業(yè)內(nèi)人的行話說,即都是“做出來”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維相同。五個案件作為“罪大惡極”案件,除杜培武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因被告人上訴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緩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審留有余地的“法外開恩”,判了死緩、無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從輕”的裁判思維和“保險司法”的辦案理念十分明顯。其四、錯案基礎相同。五個案件都是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最終促成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二、刑訊逼供是滲透各個冤假錯案的普遍現(xiàn)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發(fā)現(xiàn),停放在圓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輛昌河面包車內(nèi)被槍殺的石林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因王曉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過偵查認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認。偵查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后,檢方接觸杜時,杜推翻原來所謂供述,控訴系刑訊逼供所致,但卻遭到專案組的否認,最終導致冤案發(fā)生。湖北京山縣28歲的佘祥林殺妻案、河南商丘拓城縣的趙作海殺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都是刑訊逼供的產(chǎn)品。而近期媒體披露的河南商丘楊波濤強奸殺人案,稱得上血淚控訴的令人發(fā)指的刑訊逼供案。根據(jù)楊波濤的辯護律師證實,2005年8月8日第一次開庭時,楊波濤即“大喊冤枉”,且其在親自書寫的上訴狀中稱:他們“連著17天17夜把我關在賓館里,十幾個人分三班輪著熬我、毆打我、渴我、餓我,每天只給我一杯水和一個小饃”?!八麄儾粩嗟亟o我上背銬又給我上繩,還把我吊起來,吊得我昏死過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們折磨得我出現(xiàn)各種幻覺、錯覺,就象靈魂飛出去一樣”(《民主與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懸案》專題報道第12頁)。
上列五案中,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嚴重,而且讓人啼笑皆非,令國人十分震怒。第一、有兩案“被殺死者”奇跡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殺妻案,警方認定1994年4月在呂沖村一水塘發(fā)現(xiàn)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張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訴但冤情依舊,服刑11年后,妻子張在玉奇跡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經(jīng)重審改判無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監(jiān)獄。河南趙作海被指控殺害其堂兄趙振堂,偵查認定1999年5月在趙樓村發(fā)現(xiàn)的無頭尸體即是死者,被法院判處死緩。2010年4月30日趙振堂回到了趙樓村,趙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審宣判無罪。第二、有兩案的真兇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殺害二民警被判處死緩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獲的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查明殺害二民警的就是楊天勇等3人所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審改判杜培武無罪。浙江張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區(qū)一水溝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張氏叔侄便車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處張輝死緩、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來查明杭州另一起殺人強奸案中的兇手勾海峰才是真兇。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懸而未決”。河南楊波濤“強奸殺人”案被國人稱之為“新版趙作海案”。兩案的當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決的冤案,但結局卻有所不同。趙作海作為老實巴交的農(nóng)民已再審無罪釋放,并獲得65萬國家賠償;而楊波濤作為當代奉公守法的大學生,卻因被控強奸殺人,由商丘中院兩次判決死緩、一次判決無期,終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檢察院才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決定撤回公訴,商丘中院裁定準予撤訴。楊波濤在監(jiān)獄里被關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勸下,不得已取保候?qū)?,帶著一身病痛無助地離開了監(jiān)獄(《民主與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懸案》專題報道)。
三、“疑罪從輕”是對刑訊逼供的袒護、容忍與認同
依趙秉志老師的觀點,所謂冤案主要是指把無罪的人認定為有罪;所謂錯案,既可以是把本來有罪定為無罪而放縱壞人,也可以是把本來無罪的人錯定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報2013年7月10日法學院版)。筆者十分贊同這一定義。關于何謂假案,在筆者看來,凡刻意做出來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錯案。試想,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誰是犯罪主體都弄錯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跡般活著回家了,這難道是真案?難道是個真真切切、實實在在的案件?趙老師在概括冤錯案件的形成因素時,歸納了三個問題,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從輕、制度上的協(xié)作辦案和實踐中的控辯失衡、政治上的維穩(wěn)思維和法律工具觀。這三個方面揭示了導致冤假錯案的實質(zhì)和要害,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結合上列五案,筆者認為,有罪推定和疑罪從輕本質(zhì)上都是違反疑罪從無規(guī)則的。在疑罪從輕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為前提,必然篡改和異化疑罪從無。因此,實行疑罪從輕,本質(zhì)上是對刑訊逼供這一野蠻司法的袒護、容忍與認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從輕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錯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從輕的辦案思想,偵查機關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認為口供就是萬證之王,因而輕視對其他證據(jù)的收集,嚴重違反“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的辦案原則。為了逼取口供,可以踐踏人道,施以刑訊逼供或者誘供,違反職業(yè)道德去“做案子”;為了把口供做精做絕,可以排擠其他法定證據(jù)甚至對與口供不一致的技術鑒定不隨案移送(楊波濤案)。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既作為對偵查案卷負責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的法定機關,又作為對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的機關,明知事實不清而退回補充偵查,卻因講協(xié)作喪失原則而提起公訴(趙作海案),由堅信口供致使公訴關口失守。
第三方面,審判機關經(jīng)過審判發(fā)現(xiàn)疑點重重,本來完全可以據(jù)此按疑罪從無原則下判,卻因為講協(xié)作不講制約,每每給足偵查、公訴機關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慣認罪”,無視被告人當庭對刑訊逼供的控告及其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主張,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使“最后一道防線”失守。比如,楊波濤案的一審主審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審開庭后,曾主動問公訴人:“這個案子你就這樣移送過來,是要我掉飯碗”(《民主與法制》2014年第7期載《商丘13年懸案》專題報道,第16頁)。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檢、法機關,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職責上,卻寄希望于政法委員會的協(xié)調(diào)。每次協(xié)調(diào)的結果幾乎形成一貫性定式:口供可信,認定有罪,從輕判處。這些問題,才是上列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深層原因。
近二十年內(nèi)中國有名的上了報的冤案最近辦理的陜西漢中魯天恵故意殺人、強奸幼女申訴案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錯案。魯天恵第一次見到我的情景,讓我至今難忘。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他無助、哀求的眼神和對這個世界的恐懼,讓我首先從感情上接受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了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他是被冤枉的事實。法律的生命在于經(jīng)驗,辨別冤假錯案,眼神有時比證據(jù)更重要。閱卷之后,我進一步堅定了這個認識。
漢中中院和陜西高院判決認定:魯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時許,見被害人魯麗獨自一人行走,就將其誘騙至一低洼地進行奸淫。事后怕罪行敗露,魯天恵用水泥塊狀物品猛砸魯麗前額,致其死亡。魯天恵用塑料編織袋將尸體帶至約150米遠處的稻田內(nèi),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將魯麗的尸體予以掩埋。魯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跡的襯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開門時將拿襯衣手上沾的血跡擦在門框上。又怕罪行敗露,用水將襯衣上的血跡洗掉,將血水撒在室內(nèi)地面上。
公安機關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眾報警,在稻田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魯存友報警稱其養(yǎng)女在8月8日失蹤。由于警方發(fā)現(xiàn)尸骨旁邊有魯麗生前穿過的裙子,遂直接認定死者即為魯麗。公安機關出具鑒定顯示,魯天恵門框上的血跡、室內(nèi)地面上的泥土、魯天恵白襯衣上的血跡、被害人魯麗褲頭、毛發(fā)骨骼均為ON型。法院據(jù)此認為證明魯天恵作案的證據(jù)鏈已經(jīng)完整。
但問題是,法院認定的案情事實,除了魯天恵的口供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直接證據(jù)可以證明。就拿奸淫幼女罪來說,死者魯麗的內(nèi)褲上并沒有檢出精斑。除了魯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魯麗生前遭遇過性侵。僅僅根據(jù)被告人的口供這一孤證,漢中中院竟然就認定魯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F(xiàn)在看來,漢中中院之所以這樣認定,并不是因為他們不懂得這么淺顯的證據(jù)規(guī)則,而是因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這一罪名,那么魯天恵的殺人動機就成了問題。因此,兩級法院為了判決魯天恵故意殺人的罪名,就必須捎帶著奸淫幼女的罪名。
現(xiàn)有證據(jù)能證明魯天恵殺害了魯麗嗎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類案件,偵查的首要任務就是確認死者的身份。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無法確定。魯麗是魯存友的養(yǎng)女,魯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僅憑尸骨身邊的裙子就能認定死者是魯麗?警方所做的血型鑒定只是種類物鑒定,結論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魯天恵的草屋在稻田邊上,處在開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夠證明魯天恵的門框上和室內(nèi)泥土上的血跡就是死者魯麗的,難道就能由此證明是魯天恵殺死了魯麗嗎?誰能證明這些血跡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時留下的?是為何留下的?
試想,有誰殺了人會故意把血跡抹在自己的門框上,把洗襯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內(nèi)地面上?門框上的血跡離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著才能抹上去。魯天恵草屋邊上就是一條小河,血水為何不直接倒進小河里?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擔心罪行敗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偽造現(xiàn)場、栽贓陷害他人的慣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跡的白襯衣,魯天恵解釋稱已經(jīng)很久沒有穿過了,并且他草屋的鑰匙曾經(jīng)遺失過??上У氖?,魯天恵的這些解釋都沒有被法院采信。
也許有人問,那魯天恵為什么會做有罪供述呢?魯天恵的有罪供述中為何會包括在門框中抹血跡、往室內(nèi)泥土上倒血水等細節(jié)呢?為何會包括承認當晚穿著的是白色襯衣,而這件襯衣后來剛好被檢出了血跡呢?不僅如此,魯天恵為何還對強奸、埋尸的地點進行了實地辨認呢?難道這些還不足以證明魯天恵作案嗎?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證據(jù)鎖鏈,可這條鎖鏈根本經(jīng)不起推敲。公安機關是在1994年9月4日發(fā)現(xiàn)的尸骨,當天即做了現(xiàn)場勘查,提取了魯麗的毛發(fā)、骨骼和褲頭。當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已經(jīng)提取到了門框上的血跡、室內(nèi)泥土和白色襯衣。當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檢報告》。巧合的是,恰恰在這一天,魯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關于案發(fā)當晚的穿著,魯天恵口供中曾有過三種不同的說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鑒定結論出來以后,魯天恵的口供就穩(wěn)定為白襯衣。至于對作案地點的辨認,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殺人地點得不到其他證據(jù)佐證,而埋尸地點警方此前早已經(jīng)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這種先證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證口供的真實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間伴隨著刑訊逼供、指供誘供,那么所有的證據(jù)鎖鏈都是人為制造出來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證據(jù),實質(zhì)上卻只是孤證,因為證據(jù)印證關系是人為設計、拼湊出來的。當事人怎么說,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人員怎么教,而偵查人員會根據(jù)他們已經(jīng)掌握的證據(jù)來誘導、指導當事人做出能夠與現(xiàn)有證據(jù)互相印證的口供。據(jù)魯天恵申訴材料反應,其本人在偵查期間遭遇過非常殘忍的刑訊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著偵查人員的意圖做出的。一審法院當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
公安機關當然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言之鑿鑿的說自己是依法偵查,沒有刑訊逼供。可這種自證清白的一紙說明,真的能還原整個偵查真相嗎?在以往已經(jīng)平反的冤假錯案中,也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種情況說明。但如果沒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誰會違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呢?魯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傳,當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關押,期間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都被關押在辦案單位自己的審訊室。那個特殊的時期,那種特殊的命案,公安機關完全依法審訊,沒有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你信嗎?
魯天恵的供述是虛假的,其實有大量的蛛絲馬跡可尋。比如關于奸淫魯麗的地點,先后就有三個不同的說法。關于自己當晚的穿著,先后也有三種不同的說法。關于殺死魯麗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殺死,后來才改為用水泥塊物體砸死。魯天恵稱自己的襯衣上沾染了血跡,但死者魯麗的裙子上反而沒有檢出血跡。魯天恵供述當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實際上當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魯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的說法,經(jīng)過偵查試驗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現(xiàn)場尸骨時提取到了“成趟腳窩”數(shù)據(jù),經(jīng)比對與魯天惠的數(shù)據(jù)不符,但公安機關最開始卻并未移交該份證據(jù)。
縱觀全案,如果沒有魯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直接證明魯天恵是作案兇手。而魯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來的,檢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問,要么直接輕信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對魯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檢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問,要么直接輕輕略過。因為,他們只在意魯天恵承認自己強奸殺人的內(nèi)容??墒牵@樣簡單、機械的正向比對口供,根本還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實。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經(jīng)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虛假口供,偏信偵查階段的有罪口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首要元兇。
強奸幼女、故意殺人,拒絕認罪悔罪,卻僅被判處無期徒刑。這足以說明,法院也認為案件證據(jù)存在重大問題。魯天恵死里逃生卻不知感恩,反而持續(xù)喊冤申訴長達二十余年。魯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門口貼上這樣的對聯(lián)“從今愿與鬼為伴,來世不共人同群”,橫批“人惡于鬼”。若不是背負有極大的冤情,魯天恵寫不出這樣的對聯(lián)。
目前這個案件已由陜西高院正式立案復查。是否應當再審改判,不是看申訴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證據(jù)來證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而是看根據(jù)原審證據(jù)材料是否能夠得出原審判決結論,綜合審查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在被告,申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同樣不在申訴人。接下來,我們會持續(xù)代理此案申訴,哪怕花上幾年時間也在所不惜。正義不來,我們不散。
我是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論文準備寫刑法方向的,具體就是有關刑訊逼供的。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使其在肉體
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xiàn)象仍時有發(fā)生,屢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那么,刑訊逼供如此難以禁絕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為避免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我們又該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刑訊逼供的危害
刑訊逼供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公眾都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危害,具體表現(xiàn)為:
(一)刑訊逼供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刑訊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從而形成冤案,放縱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損傷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如佘祥林“殺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何場村人。11年前,他涉嫌殺死妻子被判處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張在玉突然現(xiàn)身,使冤案得以揭開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再審佘祥林故意殺人案,當庭判決無罪,立即釋放,并告知他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又如:杜培武“殺妻”案,杜培武,案發(fā)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與他人幽會時雙雙被殺,杜培武被列為首號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所幸真兇落網(wǎng),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獲自由。刑訊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我遭到了殘酷的毒打、體罰和刑訊逼供……”佘祥林的申訴材料長達數(shù)十頁。他說,自己曾經(jīng)被連續(xù)審訊長達10天11夜。
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背后,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這一點,古今中外有無數(shù)實例可以證明。正如培根所說:“冤枉一個好人,比放縱十個壞人的危害更大”。
(二)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傷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適應是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作了規(guī)定,明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嚴、意志自由和隱私權都被侵犯和剝奪,不但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刑訊逼供的后果嚴重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刑訊逼供可能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訴訟成本,并使以前的訴訟程序全部無效,同時導致刑事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嚴重挫傷了被追訴者對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觸情緒,必然導致上訴和申訴的大量增長,降低訴訟的效率;會使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證據(jù),當被刑訊者被證明是無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證據(jù)時,調(diào)查取證的有利時機可能已完全喪失;導致出現(xiàn)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來愿意如實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決不供述或做虛假供述,就會使刑事訴訟出現(xiàn)負效率和負效益。
(四)刑訊逼供還會造成人們對執(zhí)行司法制度的對抗心理。這是因為刑訊逼供是以一種犯罪來對抗另一種犯罪,違反了程序理性原則,損害了人們對司法程序正義功能的預期,從而使無罪者處于比有罪者更壞的境地。因為,在刑訊下,老實交代肯定會被定罪處罰,而奸猾、狡詐者,特別是累犯、慣犯,受到打擊處理的人拒不交代卻有可能被宣告無罪。一些有經(jīng)驗的慣犯在面對經(jīng)驗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員的審訊時,就會有意激怒辦案人員而對他進行刑訊,達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
(五)刑訊逼供直接違反了我國法律以事實為根據(jù),依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因為在刑訊之下,最終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實和法律,而是被刑訊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如上所述,刑訊逼供有著嚴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訊,致多枉縱之獄”,如若任其發(fā)展,其后果將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訊逼供行為存在的根源更顯得尤為必要。
二、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
刑訊逼供之所以成為一個頑癥而屢禁不絕有著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從當前來看,產(chǎn)生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是:
(一) 思想根源和認識上的錯誤
封建特權思想的作崇。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輕人權的路上,透視樹千年中華文明史,積淀在歷朝歷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訊逼供的現(xiàn)象,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會實行“罪從供定”,“無供不錄案”,把口供當作“證據(jù)之主”。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采取刑訊的辦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國《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為了維護其腐朽反動的統(tǒng)治權力,對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無辜群眾更是大肆采取刑訊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拋頭顱灑熱血,殘死在國民黨黑暗、殘暴的統(tǒng)治之下。新中國成立后,盡管在法律上刑訊逼供被加以嚴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舊存在著并長期影響著人們的思維和生活。在文革期間,林彪、“四人幫”一伙大搞刑訊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論的法西斯審訊方式,流毒很深,貽害久遠。受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們的一些執(zhí)法人員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權,面對被審對象,動輒大打出手,認為壞人該打,不觸及肉體就不能觸及靈魂。
(二)司法實踐中錯誤認識。一是“刑訊逼供必要論”,認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訊逼供利益論”,認為刑訊逼供雖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等,但卻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偵破疑案。只要沒有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刑訊逼供還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論”,認為在目前我國現(xiàn)有偵查技術比較落后的情況下,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偵查將很難進行。
(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響。封建社會實行糾問式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為主的推定為有罪,這是刑訊逼供得以產(chǎn)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訊逼供至今仍然難以禁絕的主要原因。在刑訊逼供中,具體辦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對有些案件情況的認識和推定存在違反科學、不合邏輯,甚至出現(xiàn)撲風捉影,產(chǎn)生先入為主的問題,由此造成錯案。而當辦案人員在收集不到其他證據(jù)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時候,往往憑著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斷的供述。當其不能如愿以償?shù)臅r候,就會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實”,并容易不由自主的進行程度不同的刑訊逼供。
(四) 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
1、刑訊逼供的盛行與中國偵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關系。長期以來,盡管刑事訴訟確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證據(jù)規(guī)則,但是一旦進行審判仍然呈現(xiàn)出以口供為中心的格局。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隊”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擬訂的罪犯臉譜去尋找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將主要的力量用在訊問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獲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諸如贓款、贓物等證據(jù)也都會相應的找到。根據(jù)目前的狀況,這一傳統(tǒng)的工作模式,還將在一定的時期內(nèi)長期存在下去,這也是刑訊逼供常常發(fā)生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主要原因。
2、偵查活動未能受到有效的監(jiān)督。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除了偵查取證的職責外,還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這使得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在客觀上處于一種嚴密控制的不公開情形之下。這時候,不僅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律師無法與其見上一面,就是負有法律職能的檢察機關也無法當場對此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過刑訊,外人根本無法知曉。即使遭到過刑訊逼供而當場翻供,也很難提供出證據(jù)加以證明。這客觀上為刑訊逼供的發(fā)生提供了有利條件。
3、證據(jù)制度的不完善。相關制度不明是導致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盛行的現(xiàn)實原因。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我國一直沒有明確無罪推定的原則;二是我國一直不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三是我國法律沒有確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定。
其他許多相關制度的缺失也是導致刑訊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偵押分離制度、人身檢查制度、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等等。
(五) 種種現(xiàn)實因素的制約
1、部分工作人員素質(zhì)底下,法制觀念淡薄,缺少應有的職業(yè)修養(yǎng)。相對日益嚴峻的刑事犯罪形勢和日趨完備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基層的辦案人員業(yè)務素質(zhì)、專業(yè)技能和執(zhí)法水平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們的執(zhí)法辦案人員由于沒有一身過硬的本領,不善于斗智斗勇,運用嫻熟的偵查、審訊技巧去駕馭局面,加上不會也不善于做群眾工作,缺乏調(diào)查取證的細致耐心、工作作風浮漂。因此,面對頑固、狡詐的犯罪分子和復雜無序的偵查工作而無所適從,只能以簡單、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訊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徑”。
2、公安工作的體制不順,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擾。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我國從革命戰(zhàn)爭年代到新中國成立至今數(shù)十年的歷史進程,建立起來的公安工作體制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們實行的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公安工作體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難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在把強調(diào)能否“保一方平安”作為衡量干部的重要標準之一的前提下,發(fā)生的一些性質(zhì)嚴重、影響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偵不破、久攻不下,鑒于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壓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機關一旦面臨破案壓力,往往急于求成,過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要求,從而導致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以致釀成嚴重的后果。
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偵查技術水平的相對低下。目前,我國國民經(jīng)濟實力從總體上來看還比較落后,國家能夠給予公安司法機關支配的資源相對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與勘驗、搜查、扣押、偵查實驗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費相對較小,在國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千方百計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為奇了。同時,隨著犯罪組織性、技術性及隱蔽性的提高,刑事偵查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然而我國的刑事偵查無論是從人員素質(zhì)、技術裝備還是組織管理來看,技術水平都非常低,此時偵查人員常常被迫采用刑訊逼供以突破疑難案件。
4、刑訊逼供處罰不力。雖然我國刑法已將刑訊逼供作為犯罪加以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刑訊逼供的查處卻很少,即使不得不進行查處,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是由于這種行為的隱蔽性所決定的,而且,一旦發(fā)生了問題,許多單位的領導往往會認為刑訊逼供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為了謀取個人的私利,處罰太嚴會挫傷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等等。由于上述種種原因的存在,刑訊逼供這一屢禁不絕的問題及其造成的損害就日益彰顯出來。那么,如何從根本上預防和制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就成為當前擺在我國司法機關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刑訊逼供行為的預防對策和根治措施
多年來,各級司法機關在治理刑訊逼供違法違紀行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訊逼供現(xiàn)象是行為人思想認識、心理素質(zhì)、法律制度、業(yè)務能力等各種因素的綜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復雜性決定著要徹底根治這一頑癥,必須多策并舉,實行綜合治理。
(一)擯棄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權思想,消除實踐中對刑訊逼供作用錯誤認識。這就要求司法工作著端正執(zhí)法態(tài)度、更新執(zhí)法理念,革除錯誤的執(zhí)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員認識到,從查清案件實體真實情況來看,刑訊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只會引起被追訴者的對抗心理,從而拒絕如實交代。實踐中結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訴者未能如實陳述的諸多因素中,如審訊人員搞刑訊逼供,提問方法欠妥,用詞不當,有損被追訴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訴者信奉“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被追訴者有一定的反偵查和謊供經(jīng)驗。審訊人員態(tài)度生硬、粗暴;被追訴人心存僥幸,蒙混過關等諸多因素中,審訊人員搞刑訊逼供被認為是導致被追訴者不如實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紀律教育,提高偵查機關辦案人員的綜合素質(zhì)。辦案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負責人應切實轉(zhuǎn)變刑事訴訟的價值觀念,正確理解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充分認識到辦案的高效率應以公正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無從保障,那么效率和無罪一文不值”。同時,要牢固樹立程序法治觀念和無罪推定思想,充分認識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訴訟的主體,在偵查中特別是訊問中應注意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防止刑訊逼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磨刀不誤砍柴工”,各級司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業(yè)務以及具體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訓、學習,讓執(zhí)法辦案人員掌握依法辦案,克敵制勝的過硬本領,才能搶占先機,立于不敗之地。
(三)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是杜絕刑訊逼供行為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1、徹底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也已表述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但這一理念在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確立,從而也為刑訊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隱患。為此,我們必須在立法上明確肯定無罪推定的原則,并要在實踐中真正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各項要求,以此來教育廣大司法工作人,特別是偵查人員。只有這樣,才能最終消除刑訊逼供賴以存在的思想基礎。
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這一制度的確立,將對刑訊逼供行為的預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沉默權說白了就是一個人面對警察的訊問是否陳述,陳述什么取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壓力。沉默權的確立必將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訊問當事人的時候不能強迫他說話,因此就沒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審理中,當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會出現(xiàn)以偵查時期靠刑訊逼供得出來的口供為準了。
3、確立非法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非法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將使刑訊逼供者被迫放棄刑訊手段。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規(guī)定,凡經(jīng)查證屬實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利誘、欺騙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一方面要在將來進一步修正刑事訴訟法典時確立非法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以提高其權威性。另一方面,必須確立實施非法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所必須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證據(jù)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等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在實施中落實,從而為遏止刑訊逼供增加一道屏障。
(四)擴大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建議我國在未來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時確立這一制度,那就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在場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監(jiān)督并及時制止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和偵查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嚴和人身侮辱的行為;作為證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jù)等等。
(五)建立并落實偵押分離制度。借鑒外國的經(jīng)驗,可考慮由獨立于公安機關的中立機構專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押,并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其以下職權,如對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人身檢查的權力,對嚴重的違法取證行為,如刑訊逼供等行為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等等。
(六)積極探索對司法體制的改革,不斷加大刑事訴訟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國”方略的司法體制,改革當前我國司法體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執(zhí)法辦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盡量減少盲目、蠻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時,要進一步為司法人員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質(zhì)條件和先進技術設備。包括提供充足的辦案經(jīng)費,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條件。進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術含量,從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員的取證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分依賴口供的情況。
(七)建立并完善監(jiān)督機制
建立規(guī)范、完善的監(jiān)督的制約機制,是預防刑訊逼供案件發(fā)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偵查監(jiān)督體系,如人大監(jiān)督、黨紀監(jiān)督、檢察監(jiān)督等是預防和消除刑訊逼供的有效手段。
一是要強化公安機關內(nèi)部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如警務督察對偵查辦案部門審訊活動場所的現(xiàn)場督查以及對工作情況進行備案等,可在公安機關內(nèi)設專門的審訊場所,設置先進的電子監(jiān)控設備來對訊問進行全程監(jiān)控。
二是建議將來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手段,如對重特大案件有權派員參與偵查,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有權派人在場等。
三是對訊問人提出刑訊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實行由檢察機關通知偵查機關負責人另行指派辦案人員承辦等。
(八)建立健全對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行為的法律追究制度。對于被控涉嫌刑訊逼供的案件,應依法審判,從而形成一種刑罰威懾;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訊逼供的,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落實對刑訊逼供人的行政責任追究;嚴格執(zhí)行刑訊逼供的賠償制度,并由國家負責對行為責任人的追償制度,并由國家負責對行為責任人的追究。通過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以收到良好的威懾作用。綜上所述,嚴禁刑訊逼供,任重道遠。我們堅信,在“依法治國”方略的指引下,通過各級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訊逼供這一固疾必將根除,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工作也必將納入法制的軌道,從而保障在新世紀、新階段,公安司法機關更好地擔負起維護共產(chǎn)黨的執(zhí)政地位,維護國家他治久安,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的歷史重任。必將更好地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的政法隊伍。
刑訊逼供的論文寫哪方面的寫論刑訊逼供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的危害、產(chǎn)生原因及預防對策
刑訊逼供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中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進行折磨和摧殘,以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xiàn)象仍時有發(fā)生,屢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那么,刑訊逼供如此難以禁絕的根源何在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它到底有哪些危害?為避免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我們又該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刑訊逼供的危害
刑訊逼供從理論上和實踐上對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對犯罪嫌疑人,對社會公眾都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危害,具體表現(xiàn)為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
(一)刑訊逼供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刑訊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從而形成冤案,放縱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損傷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如佘祥林“殺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何場村人。11年前,他涉嫌殺死妻子被判處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張在玉突然現(xiàn)身,使冤案得以揭開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再審佘祥林故意殺人案,當庭判決無罪,立即釋放,并告知他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又如:杜培武“殺妻”案,杜培武,案發(fā)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與他人幽會時雙雙被殺,杜培武被列為首號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所幸真兇落網(wǎng),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獲自由。刑訊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我遭到了殘酷的毒打、體罰和刑訊逼供……”佘祥林的申訴材料長達數(shù)十頁。他說,自己曾經(jīng)被連續(xù)審訊長達10天11夜。
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背后,都有刑訊逼供的影子。這一點,古今中外有無數(shù)實例可以證明。正如培根所說:“冤枉一個好人,比放縱十個壞人的危害更大”。
(二)訊逼供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傷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適應是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也作了規(guī)定,明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嚴、意志自由和隱私權都被侵犯和剝奪,不但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刑訊逼供的后果嚴重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刑訊逼供可能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訴訟成本,并使以前的訴訟程序全部無效,同時導致刑事訴訟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嚴重挫傷了被追訴者對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觸情緒,必然導致上訴和申訴的大量增長,降低訴訟的效率;會使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證據(jù),當被刑訊者被證明是無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證據(jù)時,調(diào)查取證的有利時機可能已完全喪失;導致出現(xiàn)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來愿意如實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決不供述或做虛假供述,就會使刑事訴訟出現(xiàn)負效率和負效益。
法國 國家制度法國國家賠償責任原則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的確立
華東政法學院 朱淑麗
國家的賠償責任包含三個基本的理論問題:其一,國家是否對其行政活動產(chǎn)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其二,國家是一個抽象的人格者,國家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其三,國家賠償責任適用什么法律原則?以下圍繞這三方面介紹布朗戈案與法國國家賠償責任原則的確立。
一、布朗戈案所確立的原則
1873年2月8日,法國權限爭議法庭判決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了一起案件,因該案原告名叫布朗戈(Agnes Blanco),故名“布朗戈案”。其案情是:這個名叫布朗戈的小女孩路過國有煙草公司門前的大街時,被該公司的一輛運貨車撞傷。這樣一起看似簡單的案件卻產(chǎn)生了難題:法國有兩種法院系統(tǒng),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原告應向哪種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運貨車所屬的煙草公司屬國有企業(yè),如果要求它賠償損失,那么無疑便是國家承擔了賠償責任,而在此之前,國家奉行不負賠償責任原則。因為國家是主權者,主權的特征是對一切人無條件地發(fā)布命令,沒有國家通過法律表示同意,不能要求國家負擔賠償責任,否則即是取消國家主權。而且公民由于國家的行政活動而受益,承受行政上的損害,是享受利益的代價,不能追問國家的責任。
然而,權限爭議法庭否定了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理論,在沒有法律根據(jù)的情況下,創(chuàng)造性地肯定了這樣的原則:國家由于其行政活動方面的過錯而給公民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之責。法國由此確立了國家賠償責任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并非布朗戈案審判法官的偶然創(chuàng)造,而是19世紀下半葉以來西方國家行政職能不斷擴張的一個必然性的法律結果。當國家的觸角已經(jīng)延伸到社會生活各個角落的時候,如果不承認國家的侵權賠償責任,那么公民的人身及財產(chǎn)必定面臨著比以往更大的威脅,這種情況顯然不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所以,這一制度乃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chǎn)物。
二、賠償責任的主體:個人還是國家?
以布朗戈案為標志,法國明確承認了國家對其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大陸法系其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他國家也出現(xiàn)了類似的發(fā)展。例如日本的明治憲法確認的是國家無責任原則,但在后來制定的《國家賠償法》中便明確地規(guī)定了國家或公共團體對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然而,接踵而來的一個重要問題有待解決:國家所為的行政行為都是通過具體的個人即公務員來進行的,作為抽象人格的國家并不能為具體的行為,那么承擔損害賠償?shù)木烤箲撌菄?,還是公務員?
通常對賠償主體的認定有三種:一是由公務員個人負賠償之責,這種觀點實際上仍然沒有承認國家的賠償責任,而且由于個人財力有限,常使受害者的訴訟請求落空。但它有助于強化公務員個人的責任心。第二種認定是由國家負賠償責任。因為公務員所為的行政行為是作為行政機構的代表人做出的,所以理應由國家負賠償之責。這一賠償原則保證了受害人得到及時和充分的賠償,卻可能助長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的粗心和魯莽。法國在布朗戈案到20世紀50年代之間所實施的基本上是這種制度。第三種解決辦法則是由國家與公務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方式多發(fā)生于個人過錯與職務過錯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職務過錯為由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主體,同時又以公務員個人過錯為由向普通法院起訴公務員個人。任何法院均不得以該受害人已經(jīng)行使其中一項起訴權而拒不受理另一項起訴。在并合過錯下,行政主體與公務員個人負并合賠償責任。受害人通常傾向于向行政法院起訴,由行政機關負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樣可以使其權利得到有效保護。國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后,再根據(jù)公務員的過錯程度,要求公務員個人承擔賠償金額的相應部分。反之,如果受害人的損失由公務員賠償,行政法院也判決他有權要求行政機構承擔其應賠償?shù)牟糠?。目前,法國和其它大陸法系國家即采用這種賠償方式。
三、適用何種法律規(guī)則
在涉及國家由于其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案的處理中,應當適用什么法律規(guī)則呢?能否適用私人賠償責任的普通規(guī)則呢?法國的一般見解認為,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存在很多差異:首先,國家與個人之間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行政責任則是對這種必要的不平等的一種補救,而不僅僅是一種損害賠償;其次,由于前項差異又導致行政賠償責任有別于私人間賠償責任的多方面特征,比如其救濟并非即時出現(xiàn),不適用恢復原狀或?qū)嵨镔r償?shù)?;最后,名義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并非行為者個人,而是行政主體,即中央或地方行政機構。
基于這樣的差異,布朗戈案的判決確認:“國家由于其雇用人員的公務行為對個人造成損害的責任不能根據(jù)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有關個人間關系的原則確定……這種責任既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絕對性;它有自己的特殊規(guī)定,即出于公務的需要以及協(xié)調(diào)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必要性而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币虼?,國家的賠償責任不適用私人賠償責任的普通規(guī)則,而適用國家賠償?shù)奶貏e規(guī)則。布朗戈案所確立的這一原則,至今仍然是法國行政賠償制度的主導原則。
國家賠償法是近代資本主義經(jīng)濟與民主法制充分發(fā)展的產(chǎn)物,國家賠償制度的有無和賠償標準的高低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發(fā)展程度的重要標尺。在以自然經(jīng)濟為基礎的封建專制社會,或“君權神授”,或“國王不能為非(thekingcandonowrong)”,或“王權就是主權”而“主權是最高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①,國家具有最高的統(tǒng)治權,在這種絕對主權的思想下,國家的行為不受任何約束,國家對其行為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故無論從經(jīng)濟基礎、政治制度抑或人們的思想觀念而言,均不具備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條件。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提出了民主、法制、人權等口號,方才為國家賠償制度的產(chǎn)生提供了政治思想條件。②
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國家傳統(tǒng)的消極維持社會秩序的“夜警”角色已很難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于是世界各國紛紛對社會經(jīng)濟生活伸出了干預之手。國家職能迅速擴張,國家所代表的集團利益和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也越來越頻繁地發(fā)生沖突,國家侵權現(xiàn)象日益增多,加之民權運動的高漲,人民對缺乏救濟手段的現(xiàn)實逐漸不滿,國家主權豁免理論日漸式微。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各國民主政治和人權事業(yè)取得了長足進步,而各國也汲取兩次世界大戰(zhàn)的慘痛教訓,開始檢討自己的人權和法治觀念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觀念才開始動搖并逐漸被擯棄,以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等為代表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后通過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本國的國家賠償制度。至此,在歷經(jīng)了從否定到相對肯定再到完全肯定的漫長且艱辛的發(fā)展過程后,國家賠償制度在世界范圍內(nèi)被普遍認同。如今,國家賠償制度已成為各國貫徹法治原則、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措施。
二、法國國家賠償制度的產(chǎn)生發(fā)展
法國是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最徹底的國家。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性國家之一,法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對世界各國具有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就國家賠償制度而言,法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這一制度的國家,該制度不僅在法國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理論和實踐也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范圍內(nèi)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
在法國大革命之前,法國信奉博丹的“絕對主權理論”,否定人民主權,從而也就不可能產(chǎn)生國家賠償責任。1786年《人權宣言》用“人民至上”原則代替了“國王至上”原則,確立了國民主權、公共負擔平等以及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為國家賠償?shù)於藨椃ɑA。法國大革命后的法律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對因?qū)嵤┕步ㄖこ趟聯(lián)p害,應當予以賠償。但法國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標志則是1873年權限爭議法庭對“布朗戈(Blanco)案件”的判決③。在判決中,權限爭議法庭確認了國家賠償?shù)娜椈驹瓌t:國家應當對其公務員的過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應當適用不同于民法的特別規(guī)則;行政賠償責任的訴訟屬于行政法院管轄。布朗戈一案使國家賠償責任的特殊性得到了肯定,此后,法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開始脫離民法的掣肘,走上了一條獨立發(fā)展的道路。布朗戈案雖使法國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但直到19世紀末其適用范圍仍相當有限。1896年出版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長拉弗里耶爾所著的《行政審判和訴訟救濟》中仍聲稱:“立法權的特征是五條件的發(fā)布命令,國家的行政活動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雹?0世紀初至40年代,法國的行政賠償制度才有了較大發(fā)展,國家?guī)缀鯇θ啃姓袨槌袚r償責任。
法國的國家賠償制度,起始于行政職能領域,之后拓展于立法和司法職能領域。法國立法賠償首先出現(xiàn)在20世紀初的法國行政合同中,合同當事人如因國家法律而受到特別損害的,只要法律沒有排除賠償?shù)囊?guī)定,國家就當負賠償責任。而其正式確立則是在1938年1月14日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對“小花牛奶公司(La Fleurette)案件”的判決中⑤。該判決正式承認國家對合同以外的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只要法律沒有排除性規(guī)定,國家均負賠償責任。不過由于立法行為所產(chǎn)生的損害,多發(fā)生于經(jīng)濟立法過程中,故國家的賠償責任僅以經(jīng)濟立法致人損害為限。另需注意的一點是,法國行政法院并不能審理議會立法的合法性,且必須適用議會制定的法律,如果法律明示或默示禁止賠償,則不能判決國家負賠償責任。⑥1958年11月12日,法國的法令又規(guī)定,國家必須對議會中的行政管理所產(chǎn)生的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這樣,法國的立法賠償范圍又得到了進一步擴大。⑦
在司法賠償方面,1895年法國在其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冤獄賠償”條文,規(guī)定被告經(jīng)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后,對原審做出的有罪判決所發(fā)生的損害,可請求國家賠償,從而初步推翻了國家對司法行為不負責任的做法。此后法國相關法律在1933年進一步規(guī)定,國家對司法官有關保釋令的行為,有重大詐騙或過失行為時,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也規(guī)定,司法官因詐騙、瀆職、拒絕裁判或其他職務上的重大過失,而做出錯誤判決時,受害人可請求國家賠償。1956年11月,法國最高法院在審理吉里(Giry)案件的判決中,首次承認對國家的司法警察活動負賠償責任。1970年其刑事訴訟法又將司法賠償?shù)姆秶鷶U大到刑事追訴的全過程,國家對于臨時拘禁但無罪的人,對預審結果決定不起訴或起訴后無罪釋放的人,如果他們受到了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1972年法國制定了《建立執(zhí)行法官和關于民事訴訟程序改革法》,其第11條規(guī)定:“國家必須賠償由于司法公務活動的缺陷而產(chǎn)生的損害,發(fā)生此種責任的前提是存在重大過錯或拒絕司法的情形?!睍r至今日,法國已經(jīng)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司法賠償制度。⑧
就法國國家賠償?shù)木唧w內(nèi)容而言,在國家賠償?shù)脑缙陔A段,行政法院只對能以金錢計算的物質(zhì)損害判決行政主體賠償,而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例如對近親屬的死亡,只賠償醫(yī)療費、殯葬費、撫養(yǎng)費等,并不賠償死者近親屬感情上的痛苦。直到1961年的“勒迪斯昂(Letis-serand)”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才首次判決賠償死者近親感情上的損害⑨。之后,法國行政主體對物質(zhì)損害和精神損害等一切損害均承擔賠償責任。
在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方面,法國確立了公務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肮珓者^錯”,指公務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它與個人過錯相脫離,即其雖源于公務人員,但并不歸責于公務人員,換言之,公務過錯不象傳統(tǒng)民法過錯或刑法過錯以個人為歸宿,而是將目光投向行政機關主體,以行政機關公務活動是否達到公務活動水準為客觀標準來衡量公務過錯的存在與否。在特殊情況下,只要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務過錯適用于除無過錯之外的全部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主要是指國家所承擔的危險責任⑩,例如1919年法國行政法院判決國家因?qū)椝帋毂ǘ斐傻膿p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19世紀末期始,一來由于公共事業(yè)的急速發(fā)展和行政活動范圍的擴大,二來由于社會公平觀念的發(fā)達,國家危險責任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張,甚至向來以公務過錯為必要的事項,也開始由國家承擔無過失責任。{11}截止20世紀末,國家危險責任主要適用于以下領域:基于職業(yè)的危險責任:基于社會的危險責任:使用危險物的行為之責任;使用行政的危險活動的責任;使用社會安全的要求致產(chǎn)生個人財產(chǎn)收益上的危險責任等。
綜觀法國國家賠償法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可就其突出特點歸納如下:
1.法國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以判例為主。法國雖為成文法國家,但其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則主要是靠權限爭議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完成的,這與其自身的法律傳統(tǒng)大異旨趣。究其原因,概為法國在確立國家賠償制度時世界上并無先例或立法可資借鑒,故采取判例法的方式,“摸著石頭過河”,不失為一種較穩(wěn)妥的方法。
2.國家賠償范圍較為廣泛。其表現(xiàn)之一為國家除對行政職務造成的損害普遍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對司法職務和一定范圍內(nèi)的立法職務造成的損害也承擔賠償責任。表現(xiàn)之二為國家既對物質(zhì)損害負賠償責任,也對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其三,由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國家賠償?shù)姆秶M一步擴大。
3.國家賠償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適用行政法的原則。除非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或根據(jù)法的一般原則由普通法院管轄的事項外,國家賠償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
法國國家賠償就其具體賠償內(nèi)容來講,不僅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亦涵蓋精神損害賠償。杜培武案國家賠償 我國在賠償內(nèi)容方面只賠償直接物質(zhì)損失,精神損害、間接損失或預期利益損失并不在賠償范圍之內(nèi)。我國拒絕國家賠償?shù)睦碛纱篌w有三:一是精神損害的無形性決定了賠償?shù)臒o法量化性,二是社會大眾關于精神損害心理定位的非價值性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强扇⌒?,三為國家財力的有限性決定了賠償?shù)姆乾F(xiàn)實性。{20}不可否認,與物質(zhì)損害相比,評定精神損害確實因其無形性的特征而致難以完全量化計算,但并不能據(jù)此否認精神損害后果實際存在的現(xiàn)實。如僅因此而對賠償予以根本性否定,表面上是無奈之下的妥協(xié),實質(zhì)是對人權價值的根本性否定,是對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的遷就、默認甚至放縱。隨著物質(zhì)文化水平的提高,對人的尊嚴的重視程度日益加強,如果依然堅持對精神損害拒絕賠償,必將使?jié)撛诘膬r值沖突加劇。反對的第二個理由認為在我國文化中名譽重于金錢,精神權利受損,應給予非財產(chǎn)性救濟措施,如果通過金錢賠償,本身就是將人等同于商品,是對人格的侮辱。這種說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在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非財產(chǎn)性措施不足以抵消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時,如若不給予一定程度的賠償,本身就是對人的價值、人格的不尊重。何況許多后果的消除、精神創(chuàng)傷的彌和有時也確實需要恢復性治療。社會對麻旦旦案和杜培武案的熱烈關注和傾向性評價也從一側(cè)面反映了社會大眾對精神損害予以國家賠償?shù)姆珊魡竞头少|(zhì)疑。就第三個反對理由而言,其亦不成立,國家財力相對有限并不足成為拒絕國家賠償?shù)睦碛?。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不可否認國家財力確實難以承受精神損害賠償之重,即使在現(xiàn)有財力顯著增強情況下客觀上也很難容許超越國情的賠償數(shù)額和賠償幅度,但并不能因此簡單地否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建立的合理性。隨著我國經(jīng)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現(xiàn)在的經(jīng)濟實力和綜合國力早已非制定《國家賠償法》之時可比,故以國力有限否定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精神損害賠償?shù)目尚行?,理由顯然不足。所以我國理當借鑒法國做法,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這不僅是對精神權利的尊重,也是法律公正的要求,更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在普通法律制度中的體現(xiàn)。
綜觀法國國家賠償法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可就其突出特點歸納如下:
1.法國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以判例為主。法國雖為成文法國家,但其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則主要是靠權限爭議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完成的,這與其自身的法律傳統(tǒng)大異旨趣。究其原因,概為法國在確立國家賠償制度時世界上并無先例或立法可資借鑒,故采取判例法的方式,“摸著石頭過河”,不失為一種較穩(wěn)妥的方法。
2.國家賠償范圍較為廣泛。其表現(xiàn)之一為國家除對行政職務造成的損害普遍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對司法職務和一定范圍內(nèi)的立法職務造成的損害也承擔賠償責任。表現(xiàn)之二為國家既對物質(zhì)損害負賠償責任,也對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其三,由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國家賠償?shù)姆秶M一步擴大。
3.國家賠償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適用行政法的原則。除非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或根據(jù)法的一般原則由普通法院管轄的事項外,國家賠償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