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
一、司法鑒定的方法有哪些
1、司法鑒定的方法包括司法鑒定 :
(1)藥物分析法。應用分析化學的方法來確定受控制物質的存在并量化這些物質司法鑒定 ;
(2)法醫(yī)化學法。涉及到對化學物質的識別和分析;
(3)微量分析法。采用顯微法等來檢驗頭發(fā)、纖維的微量物質;
(4)槍彈檢驗法。對武器發(fā)射過的子彈、子彈殼及各種槍支彈藥的檢驗;
(5)潛指印檢驗法。檢驗犯罪現(xiàn)場提取的指紋。
2、法律依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 ,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鑒定 ,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guī)范。
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司法鑒定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鑒定的作用包括:
1、構建和諧社會。司法機關是維護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部門;
2、可以印證和判定證據(jù)。司法鑒定機構不僅可以利用科學技術來對各種材料進行鑒定還具有對證據(jù)進行印證和判定的作用;
3、有效化解糾紛訟爭。
司法鑒定有哪些對于 司法鑒定 有哪些司法鑒定 的回答如下司法鑒定 : 一、文書、印章類鑒定 1、筆跡鑒定、簽名鑒定 2、添、加、涂、改文書鑒定 3、簽名、蓋章先后順序鑒定 4、偽造印章、印文鑒定 5、紙張、墨水、印油等書寫材料鑒定 6、文書形成時間鑒定 二、 親子鑒定 三、法醫(yī)臨床鑒定 1、損傷程度鑒定:即輕傷、重傷、 輕微傷 鑒定司法鑒定 ,或稱傷情鑒定; 2、 傷殘 程度鑒定:交通事故傷殘、 工傷事故 傷殘、意外傷害傷殘、 故意傷害 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指損傷與疾病司法鑒定 的關系鑒定; 4、 醫(yī)療糾紛 司法鑒定:醫(y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患者死亡或者殘疾存在因果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意外傷殘、重大疾并全殘失能等是否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 6、損傷后誤工時間的評定:損傷后休息時間的合理性判斷; 7、護理依賴程度鑒定:損傷致殘后對護理的依賴情況評定; 8、致傷物推斷或損失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tài)推測致傷物或者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9、后期治療項目評定:損傷經治療后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及醫(yī)療依賴的評定; 10、 醫(yī)療費 審查:損傷后所支付的醫(yī)療費合理性審查; 11、骨齡鑒定:是否達到成人年齡; 12、性功能鑒定:是否能進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醫(yī)物證學鑒定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等案件中的血痕、毛發(fā)、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齒等生物檢材的DNA分型檢驗進行個體識別、確定身份。 五、法醫(yī)病理學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醫(yī)療糾紛、尸表檢查、尸體解剖等。 六、法醫(yī)毒物學鑒定 各類食物、毒品、藥品、農藥中毒,各種有毒動、植物中毒,氣體中毒等。 七、微量物證鑒定 各類非金屬物、金屬物成份鑒定。
司法鑒定是什么意思亦可稱為生物物證,是指以機體某種組織、毛發(fā)、血液或其他體液作為檢材和樣本,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tǒng)的多態(tài)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司法鑒定 :個體識別、親子鑒定、性別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DNA親子鑒定技術(也稱父子鑒定)極大地推進司法鑒定 了親權鑒定,它以DNA作為遺傳標記來判斷“父親”或“母親”與子女是否存在親生關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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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怎么做司法鑒定怎么做它的步驟是怎樣的
根據(jù)《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guī)定司法鑒定 ,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司法鑒定 :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司法鑒定 ,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司法鑒定 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