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
1、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
2、侵犯他人健康權的行為;
3、侵犯他人身體權的行為;
4、侵犯他人姓名權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名稱權的行為;
5、侵犯他人名譽權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榮譽權的行為等。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人身自由權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jiān)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jiān)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jiān)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jiān)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jiān)護人。
依據(jù)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指定監(jiān)護人前,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tài)的,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jiān)護人。
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的責任。
侵犯人身權利情形是什么1、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是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的侵犯公民人身權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的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權限,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于什么樣的目的,采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shù)臋嗬?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批準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準程序。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 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批準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是 國家賠償法 的概括式規(guī)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guī)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有哪些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表現(xiàn)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xiàn)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xiàn)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xiàn)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法定處罰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jù)這一原則性的規(guī)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nèi)容
1、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jīng)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在現(xiàn)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shù)乃季S活動,觀察社會現(xiàn)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nèi)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guī)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財產(chǎn)、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shù)哪康幕蚴侄?,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xiàn)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xiàn)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xiàn)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