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解答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復議期限是30天。對認定書不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30天內作出復核結論。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多長時間可以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復議要以書面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的形式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復議一般多長時間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時間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一般不能復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只能申請復核,而復核一般需要30天。當事人對認定書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的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該行政部門要在30天內作出復核結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guī)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有異議的幾日內可以復議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復審申請應當載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審查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交通行政復議有的條件:
1、屬于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查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fā)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后錄入的監(jiān)控交通違法行為的;
二、交通事故復議所需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交通事故認定書幾天內復議 ,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