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沒有約定違約金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的處理: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造成對方損失的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應當遵循填平原則,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約定違約金不明確該怎么辦呢合同約定違約金不明確可以根據造成的損失確定金額。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他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應怎么賠償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的賠償方式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一般按照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賠償金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上沒有違約金怎么計算?一、合同上沒有 違約金 怎么計算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 逾期貸款利息 即銀行同期 貸款利率 加收30%-50%計算的標準計算。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相應的利息作為補償,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這種主張必須在 訴訟 請求中明確是利息損失,不要與違約金混淆,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主張違約金還是主張利息損失不明確的,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違約金是 合同當事人 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 定金 額的貨幣。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币虼?,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責任 的 賠償金 如何計算 賠償金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賠償損失時要適用三個規(guī)則: 第一,可預見性規(guī)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過錯相抵規(guī)則。過錯相抵規(guī)則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失的發(fā)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則。 第三,減輕損失規(guī)則。減輕損失規(guī)則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怎樣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擔保 債務 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在約定違約金時應以可能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既然是約定違約金,那么在約定違約金時就不能完全依照實際損失來計算,況且違約金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來確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本來正常規(guī)范的合同只要是與金錢交易有關的就應該直接約定好相關的違約金,但是因為社會上人情往來比較復雜甚至也是因為當事人比較粗心而遺漏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了違約金的事項,但是如果有一方實際違約造成很大損害的還是要根據法律來給付與銀行相等的利息作違約金。
只約定違約金未約定計算標準如何處理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若未約定則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p>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征: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
(2)違約金是—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guī)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自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
如果不考慮罰息發(fā)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認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于處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guī)定〉的函復》答復如下: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guī)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的《關于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盷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guī)定。該規(guī)定屬于地方政府規(guī)章,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并不抵觸,因此,雙方都是本省的單位,可以參照執(zhí)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擴展資料: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擔保說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guī)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責任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fā)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折衷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原告無法說明違約金怎么算 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