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只要合同條款不違反原勞動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員工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但公司違反相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拒絕重新簽訂。
法律分析
公司因重大變化無法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應該和員工協(xié)商,協(xié)商一致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單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期限的,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相關法律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么發(fā)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xié)議,避免后續(xù)爭議。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工作崗位,那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自主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不必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此種情況下,仍建議進行書面約定,留有協(xié)商證據(jù)。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崗位屬于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協(xié)商一致原則。勞動者被公司強制性換工作崗位的時候可以向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但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借款合同將會有效期,重新簽署了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表示是有效的,原有的借款合同會因新簽署的合同而無效,可以在新簽的合同里面寫明。
根據(jù)《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么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F(xiàn)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yè)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么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
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lián)碛姓?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
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lián)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lián)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勞動合同沒到期又要重新簽,原來的合同怎么處理,是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我們自己也要留存一份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后,原來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合同就無效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了,勞動者想保留的可以保留。勞動合同沒到期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如果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有重合,則視為雙方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勞動合同自雙方簽訂新合同之日起已失效,以新的勞動合同為準。
法律分析
變更勞動合同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已經(jīng)生效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和增減的行為。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復,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同時,對于勞動合同經(jīng)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xù)。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xù),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的內容。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后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后進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有效期內是否可以重新簽訂合同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隨時可以變更合同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就不能修改。關于價格問題合同是怎么約定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是非常關鍵,如果有約定可以按照新的價格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就不能變了。
舊合同還沒到期,再續(xù)簽新合同這樣可以嗎?可以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有效合同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雙方簽字的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屬于特殊類型的合同,如實踐合同,借款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之后,只能代表合同成立,但實際生效還需要出借人交付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了出借的錢給借款人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了之后,那么合同才會生效。因此,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說,雙方當事人都簽字的合同就一定能生效,一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某些種類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能生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訂立合同后,這個合同就不能馬上生效,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到有關的部門去履行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xù),合同經(jīng)過了批準或者辦理了登記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以前的舊合同沒有作廢聲明,后又重新簽定了一份,請問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1、如果簽合同期限界面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簽合同終止。
2、如果簽合同期限未滿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并就同一交易有新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的約定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屬于合同變更。如果后合同對前合同有變更上份合同在有效期又重新簽 ,一般情況下以后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