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1、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2、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是什么
辦理房屋拆遷的補償流程為:
1、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
3、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4、辦理相關手續(xù),落實人口征地補償以及安置工作。
貴州農村房屋拆除補貼政策發(fā)展用地作為工業(yè)用地開發(fā)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讓利;作為商業(yè)用地開發(fā)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土地出讓金讓利百分之60(獎勵;作為居住用地開發(fā)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土地出讓金讓利百分之40(獎勵。鎮(zhèn)村不具備條件開發(fā)或縣根據(jù)發(fā)展需要統(tǒng)一開發(fā)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由縣人民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收回預留發(fā)展用地。 《貴州省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第三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四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地上附著物據(jù)實按標準補償。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shù)、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xiàn)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shù)赜嘘P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shù)胤课莶疬w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fā)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huán)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強制執(zhí)行時,被執(zhí)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xié)助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zhí)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zhí)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xié)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zhí)行人到場,如果被執(zhí)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zhí)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zhí)行人,因被執(zhí)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執(zhí)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zhí)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jiān)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shù)姆绞綄嵭挟a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guī)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到區(qū)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shù)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shù)額。
在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xié)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收據(jù),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案 編輯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長:石秀詩。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建設”、“或個人”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刪去第五條。
第六條改為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款改為第六款,其中“應向”修改為“必須在30日內向”、“三個月”修改為“90日”。
四、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后增加:“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shù)赜嘘P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刪去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xié)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修改為“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三款中的“15日內”修改為“90日內”。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中的“因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或拒不收理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責任”修改為:“被搬出的財物,由執(zhí)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zhí)行人,因被執(zhí)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執(zhí)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zhí)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補償?shù)姆绞綄嵭挟a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第三款修改為:“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四款修改為:“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進行評估”。
十、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十一、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一律異地安置”修改為“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十二、刪去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臨時過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補助費”、“過渡費”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款修改為:“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前增加“規(guī)劃管理部門”,其中“房屋用途變更登記”修改為“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十四、第四章“法律責任”改為“罰則”,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拆遷村民住宅時,應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及具體標準,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貴州省清鎮(zhèn)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一、貴州省清鎮(zhèn)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 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 賠償標準 為: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二、法律依據(j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國務院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首先需要對這個房屋來進行一個結構的劃分,所采用的材料不同會導致補償?shù)臉藴什煌?,比如說采取簡易結構的,一級的房屋的補償是每平方米50元,如果是二級的話,那么就是每平方米20元。
貴陽市自建房拆遷標準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貴州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