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55條規(guī)定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我國《 欺詐消費者 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 欺詐消費者行為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 不正當手段 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庇纱丝梢姡痰瓿鍪鄣纳唐芬约俪湔?,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除返回貨款外的三倍賠償。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如何認定1、所謂 欺詐消費者 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的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 不正當手段 欺騙、誤導消費者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 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fā)布的《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 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fā)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fā)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tài)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怎么認定消費欺詐行為認定消費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的方式是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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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行為的法律認定消費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可以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去判斷是否為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判斷經營者的行為,而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即構成欺詐;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雖然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規(guī)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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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的認定一、如何認定消費欺詐行為
消費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采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有下列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fā)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為并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fā)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規(guī)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于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二、如何取得消費欺詐行為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也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結合消費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消費者應收集3個方面的證據: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fā)展的證據,如商品的購貨發(fā)票、服務發(fā)票、貨物銷售單、保修憑證、收款收據、質量承諾書、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詐及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產品宣傳單、促銷活動單、問題產品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證據,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在消費實際中,消費者往往忽視線上證據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系;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系;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認定 我們不難看出,環(huán)環(huán)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欺詐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大類,根據民法典關于欺詐的規(guī)定,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誘導他人簽署的勞動合同,受欺詐方可以要求國家相關單位予以撤銷。
拓展資料:若是由于第三人施行的欺詐行為,各方當事人都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則該合同是由法律效力的。對于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遇到有一些是民事方面的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情況之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都是屬于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必須是當事人自己行使撤銷的權利。因此對于這方面所簽訂的合同來說的話,是屬于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銷售摻雜、摻假,以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