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員工離職補償標準
按勞動法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的規(guī)定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jié)假日為11天,并按下述規(guī)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法關于外派人員的離職補償問題外派人員的離職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如果單位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辭職是無任何補償的。勞動者可以看一下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有無拖欠工資行為,如果有,就可以書面以上述理由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然后再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其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他單位工作,但是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外派人員是自己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給予任何補償的,如果是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那么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單位沒有違反規(guī)定,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梢钥匆幌聠挝皇欠窭U納社會保險,有無拖欠工資行為,如果存在這些行為,員工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然后再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離職員工的補償金與賠償金(一)補發(fā)的工資:這是勞動仲裁中經常出現(xiàn)的內容之一。企業(yè)應視同正常的工資支出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計入職工薪酬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并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的雙倍工資等:具有處罰性質,多出正常工資的部分應計入“管理費用”,屬于企業(yè)管理問題導致的支出,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三)補發(fā)的離職補償金:這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常發(fā)生勞動仲裁的原因之一。企業(yè)應視同正常的離職補償金,以“辭退福利”計入“管理費用”,不能按照“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但是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員工離職補償金應計入什么科目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八項.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新《企業(yè)財務通則》的規(guī)定,企業(yè)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qū)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yè)重組中發(fā)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yè)清算時發(fā)生的,以企業(yè)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
總結對于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準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離職補償金的標準離職補償金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的標準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每滿一年的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補償其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離職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如果取得離職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補償金【法律分析】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guī)定對于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的經濟補償規(guī)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離職補償含派駐補貼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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