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一、什么是法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 1、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違約損害賠償?shù)姆秶ìF(xiàn)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前者主要表現(xiàn)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采納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了完全賠償原則,體現(xiàn)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2、合理預見規(guī)則。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guī)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fā)生時, 合同當事人 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 3、減輕損失規(guī)則。所謂減輕損失規(guī)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guī)則規(guī)定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箵p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shù)拇胧┲率箵p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減輕損失規(guī)則是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 二、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shù)膮^(qū)別何在? 約定損害賠償?shù)念A定性或者約定性表明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了它與法定損害賠償不同。盡管約定損害賠償范圍與實際損害的范圍可能不盡一致,但它畢竟也是以違約和損害的發(fā)生為前提的。一般來說,從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來看,損害賠償?shù)闹饕问綉羌s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只是在沒有約定損害賠償或者 違約金 的情況下才適用。也就是說,約定損害賠償應優(yōu)先于法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一般要優(yōu)先于法定賠償而生效,這一規(guī)則正是合同自由原則下的合同優(yōu)先規(guī)則的具體反映。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約定,不管法律對損害賠償有無規(guī)定,都應當按照約定賠償。 從原則上講,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相互排斥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如果約定了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只要這些條款符合生效要件,就不應再適用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在取得約定賠償以后,也不應再根據(jù)有關法定賠償?shù)囊?guī)定要求賠償其他損失。但在特殊情況下,兩種賠償也可同時存在。例如,在有些合同中,當事人只是就違反某一種合同義務的行為約定了賠償辦法,而對違反其他主要義務的行為沒有約定,此時就可以在這些違約行為發(fā)生以后適用法定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原則違約損害賠償數(shù)額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確定原則:(1)完全賠償原則(2)合理預見規(guī)則(3)減輕損失規(guī)則(4)經(jīng)營欺詐賠償規(guī)則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侵權損害賠償?shù)馁r償原則是怎樣的侵權損害賠償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法律依據(jù)】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他合理費用。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主要有哪些合同違約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賠償原則有4個,分別是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
1、完全賠償原則: 是指因違約方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
2、合理預見原則 : 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guī)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 也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
4、損益相抵原則: 又稱之為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
賠償損失的原則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范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采用完全賠償原則。中國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賠償?shù)脑瓌t。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中國采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此外,關于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
直接損失為現(xiàn)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傻美媸呛贤男泻髠鶛嗳丝梢詫崿F(xiàn)或者取得的收益??傻美婢哂腥缦绿攸c:⑴未來性??傻美娌皇乾F(xiàn)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jīng)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⑵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⑶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可預見性規(guī)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⑴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⑵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⑶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⑷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fā),應將這種損害賠償?shù)姆秶拗圃诤侠淼姆秶畠??!斗▏穹ǖ洹返?150條規(guī)定:“如債務人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債務人的欺詐時,債務人僅就訂立合同時所預見的或可能預見的損害或利益負賠償責任,而且這一損失實際上已經(jīng)發(fā)生了?!狈▏穹ǖ倪@一原則影響了英國判例,并直接反映在1854年的哈得利訴巴森得爾一案中。1949年英國上訴法院在維多利亞洗衣店訴紐曼工業(yè)公司一案中又進一步確認和發(fā)展了這一原則。而且《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715條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4條也做出來同樣規(guī)定規(guī)定
中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合同法》也采取了合理預見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亦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guī)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采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大陸法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即構成德國法律所稱的“共同過失”,或法國法律所稱的“受害人的過失”。英美法對違約則不采取過失責任原則,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即應負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徽撈涫欠裼羞^失。因此,英美法認為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規(guī)定受害人“必須采取”措施以“減輕由對方違約產生的損失”?!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7條規(guī)定:“聲稱另一未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其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shù)額?!睖p輕損害的義務,適用于要求賠償損害,按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均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扣除可以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害,使違反合同一方承擔合理責任。
中國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如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民法通則》第114條的規(guī)定與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基本相同,只是將“采取適當措施”中的“適當”予以刪除。中國《合同法》第119條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此可見,減輕損害原則是中國法律所一貫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明確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從而更好地適用該原則。詳言之,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為:
⑴損害的發(fā)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也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損害發(fā)生必不可少的原因,與受害人無關,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在此應區(qū)別減輕損害與混合過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即由于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過錯的結合,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而在受害人違反減輕義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僅對未履行減輕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⑵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在損害發(fā)生后,受害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而未采取,這是其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但應當 如何確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確定。即一般人作為受害人在當時情況下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損害的擴大。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該措施在經(jīng)濟上是否合理來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受害人主觀上是否處于善意來確定。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對于個案,不能采用單一標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但在經(jīng)濟上卻未必合理,或在客觀上未能防止損害的擴大,在此情況下要求受害人對擴大的損害負責任,不僅違背了過錯原則,而且對受害人是極不公平合理的。因此,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為依據(jù),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通常認為,受害人根據(jù)當時的環(huán)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如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應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同時,若防止措施將嚴重損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業(yè)道德,或所支付的代價過高,則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種措施。
⑶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即在違約發(fā)生并造成損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當行為使損害繼續(xù)擴大。不過,即使在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獲得某種利益,則應在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采用損益相抵的規(guī)則。
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xiàn)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于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guī)則。根據(jù)這一規(guī)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于對方違約行為而發(fā)生,即違約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guī)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guī)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guī)則。由此可見,損益相抵與混合過錯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確定實際損害的規(guī)則,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規(guī)則。此外,損益相抵也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而不適用債的抵銷規(guī)則,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效力。
損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學說確定的規(guī)定,一般未見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沒有一般性規(guī)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羅馬法。德國普通法時代也承認該原則。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解釋的通說都承認該規(guī)則?!兜聡穹ǖ洹酚邢嚓P的規(guī)定,如該法典第324條有“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jié)省的或由其勞力移作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他用而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應扣除之”的規(guī)定,第615條有“勞務義務人因不服勞務所節(jié)省的或因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損益相抵規(guī)則。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guī)定損益相抵規(guī)則,但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該承認該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shù)哪康氖茄a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賠償原則)而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shù)谋疽夂湍康牡?。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規(guī)則。
在違約損害賠償中,損益相抵具有下列構成要件:⑴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jīng)成立。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⑵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也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而且還為受害方帶來了收益,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系。
責任相抵原則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范圍的制度。中國《合同法》第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奔大w現(xiàn)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中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是:⑴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責任相抵規(guī)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責任,由此而都負有違約責任。這是一項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著過錯,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之所以如此,是與中國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相對應的。同時,這也是中國的責任相抵與大陸法系的過失相抵的基本區(qū)別所在。⑵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確定各自責任范圍和數(shù)額的基礎上,在確定實際給付時可以折抵,這種折抵實質上是一種責任的抵銷,類似于債務的抵銷,當然,它不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經(jīng)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jīng)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⑴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⑵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即對經(jīng)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消費者信以為真并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⑶消費者要求經(jīng)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jīng)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什么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財產、侵害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他人財產、人身確定損害賠償?shù)脑瓌t和規(guī)則 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备鶕?jù)我國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侵權損害賠償?shù)脑瓌t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