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第一條 為公正客觀地評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車輛、物品損失,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遼寧省涉案物品估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對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等價格評估,適用本規(guī)定。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設施損失價格評估(以下簡稱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負責市內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qū)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
旅順口區(qū)、金州區(qū)和縣(市)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監(jiān)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負責本行政區(qū)內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工作。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價格評估機構發(fā)出經事故雙方當事人簽字的《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第五條 評估機構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在收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之日起3至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事故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價格評估機構應分別記錄在案,不影響價格評估的進行。第六條 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施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對車物的損毀原狀進行拍照,并將圖片資料保存至該起道路事故處理終結后1年。屬于隱性損壞的,應拆解后再進行價格評估。第七條 評估機構完成車物損失價格評估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并將評估結論告知交通事故當事人?!洞筮B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后,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據。
《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委托書》,由市價格評估機構統(tǒng)一印制。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當事人對價格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大連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或知道評估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結論的機構申請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對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價格評估機構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核裁定結論。第九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事故當事人認為價格評估人員與評估結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可以申請評估人員回避。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車物損失價格評估,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第十條 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的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由市物價局、公安局、交通局共同制定。第十一條 價格評估機構收取評估費,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標準,并出具稅務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
評估費由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預付,也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預付,待結案時由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輛經價格評估后,由其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受車輛所有人委托的人員自行選擇具有維修肇事車輛資格的企業(yè)進行修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價格評估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受損車輛修復企業(yè)。第十三條 負責修復受損車輛的企業(yè),應事先了解受損車況和價格評估結論,按評估的價格及時修復車輛并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十四條 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忠于職守、秉公評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評估結論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損失鑒定標準進行車物損失鑒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方式:
1、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工作完畢后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當事人應向交管部門就車物損失申請委托鑒定;
2、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向當事人發(fā)出現場勘估通知;
3、鑒定人員現場勘估時應進行具體記錄,并作出鑒定書;
4、當事人如對確認后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書后5天內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的車損定損大概是以什么標準汽車事故以這個標準定損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1、如果委托鑒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yè)單位作出的定損報告為準;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對損失進行確認的,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為準。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fā)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交通事故車損評估程序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需要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
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擴展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tài)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