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在公交車上摔傷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應當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一、在公交車上摔傷怎么理賠
1、在公交車上摔傷,應當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2、法律依據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fā)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zhí)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由法院執(zhí)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在公交車上摔骨折了怎么賠償法律分析: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傷導致骨折的,公交車司機和公交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向乘客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拓展資料】
《民法典》第17章對運輸合同作出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了專章規(guī)定: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guī)定,保障乘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是運輸承運人的主要義務之一,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坐公交車發(fā)生事故致骨折,如果是公交車和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由各自的保險公司及其司機或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公交車單方交通事故,公交車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老人乘坐公交車受傷賠償標準法律分析:1、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的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比如沒看路摔倒、自身疾病原因摔倒、被人推倒等,公交車不負責任。
2、如果老人摔倒是因為公交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公交車急剎、急變道等,公交車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如果老人摔倒是雙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雙方協商承擔損失,協商不成法院訴訟,由法院認定。
4、公交車司機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職員,致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交車司機過錯明顯,承擔相應責任。
5、市民和公交公司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市民及時、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公交車上摔倒傷殘賠償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