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不可退還的費用是指已經產生的費用了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比如行程過半了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之前吃住行游的費用都消費過了。
報了旅游團臨時不去能退款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簽訂前后有哪些注意事項
1、看合同必備要素是否齊全。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的旅游合同必須載明的事項,如不在主合同中體現(xiàn)的,就要在行程表中體現(xiàn)。行程表是合同附件,一經游客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再隨意更改行程。
2、看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導游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法規(guī)規(guī)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游、出境游委托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游客地接社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等。
3、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如:“若人數不夠,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lián)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游,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xié)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4、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是否相互抵觸。行程表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抵觸的問題。
5、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游合同,避免發(fā)生旅游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6、善用協(xié)商權。對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xié)商,游客對合同中已印制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為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通過充分協(xié)商去修改。或者游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游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
7、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如,出境旅游必須由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臺灣游必須由具有臺灣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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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
旅游法退團規(guī)定法律分析:旅游法對退團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的規(guī)定主要是關于退團合同違約金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的規(guī)范,根據《旅游法》第65條規(guī)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薄堵糜畏ā芬?guī)定的“必要費用”范圍,主要指旅行社因旅游行程所需的已經支付不能退還的費用,包括機票、酒店、車輛的定金等,還有因退團而增加的費用,比如退團導致原本既定人數可享受的團體優(yōu)惠無法達成,進而使旅行社多付出的費用成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旅游法67條不可退還費用 ;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guī)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