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經過工傷認定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作出十級傷殘的評定后,根據《工傷 保險 條例》的規(guī)定,享由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以下是我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1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
被告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羅集鄉(xiāng)。
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鄭某 勞動合同 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傅月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了審理。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某,被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訴稱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發(fā)生工傷致左腳第4趾末節(jié)粉碎性骨折,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被告為此向松江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原告認為,第一、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后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并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xù),責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傷后到休息結束期間的工資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分文未少地發(fā)給了被告;第三,被告所報醫(yī)療費為3,364元,而原告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998元,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按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補償二個月的工資。綜上,仲裁委員會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原告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不服,請求判令:1、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3、不支付被告醫(yī)療費1,400元;4、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
被告鄭某辯稱:被告于2007年5月進入原告單位工作,按照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應支付被告工資差額、醫(yī)療費及賠償金,同時應繳納綜合保險。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和理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接受仲裁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進入原告單位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2008年8月27日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七寶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y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 證明書 ,醫(y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y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
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松江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2008年8月27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08年12月20日,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傷殘鑒定費350元由被告自行承擔。
另查明:2008年1月至8月,被告工傷前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不等,合計15,983元。2008年10月15日,原告支付被告醫(yī)療費1,963.20元。被告工傷后,原告支付被告工資4,405元。200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證明,內容:由于原告不愿與被告保持勞動關系,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已為被告繳納了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的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
2009年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07年5月至2009年3月的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2、一次性工傷保險金20,000元、4個月誤工費9,200元、醫(yī)療費1,400元、住院伙食費460元、護理費690元、營養(yǎng)費69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交通費145元;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200元。審理中,被告增加請求:1、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的節(jié)假日加班費3,135元;2、支付被告從事有毒有害崗位津貼900元;3、支付2007年、2008年高溫費1,200元。同年9月2日,該仲裁委員會以松勞仲(2009)辦字第355號裁決書作出裁決:一、原告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醫(yī)療費1,40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伙食補貼46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zhèn)麣堣b定費350元;七、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200元;八、被告其余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后,原告接受第二、五、六項裁決,不服第一、三、四、七項裁決,故訴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所花費的醫(yī)療費用3,534.98元中,原告預付押金1,000元。
以上事實,有裁決書、勞動合同、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病歷、病情證明書、醫(yī)療費 收據 、工資憑證、退工證明、調查筆錄、繳納押金記帳記錄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關于原告要求不補繳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終止,造成原告無法為其辦理交保手續(xù),責任不在原告,原告提供了證明、綜合保險登記名冊。被告對證明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可以不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登記名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無法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xù),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當按規(guī)定為被告繳納綜合保險,因此,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258元的訴請,原告系外來從業(yè)人員,《上海市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guī)定,外來從業(yè)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zhí)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被告因工致殘程度十級的鑒定結論書于2008年12月20日出具,原告應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發(fā)生工傷至2008年12月20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008年1月至8月,被告負傷前工資合計15,983元,平均工資為1,997.87元,原告要求按1,998元計算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要求按3個月平均工資2,300元計算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經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7,582.46元,扣除原告已付的4,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為3,177.46元,原告應支付被告,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醫(yī)療費1,4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所報醫(yī)療費為3,364元,原告除預付押金1,000元、已支付醫(yī)療費1,963.20元外,另支付被告現金800元,實際已支付被告3,763.20元。原告提供了情況說明及證明人身份證。被告不予認可,表示沒有收到800元,押金1,000元中被告在交押金時錢不夠,向被告拿了一點現金但具體多少不清楚,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支付被告800元,被告也未提供押金1,000元中有其支付的錢款,本院對雙方的陳述均不予采信。經查,被告共花費醫(yī)療費3,534.98元,原告已支付被告醫(yī)療費1,963.20元及押金1,000元,合計2,963.20元,原告還需支付被告醫(yī)療費571.78元。
關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賠償金9,200元的訴請,原告主張被告自進入原告單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還不到二年,現愿意按照1,998元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二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被告辯稱原告違法強行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勞動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書的時間是2008年12月20日,因此原告在被告醫(yī)療期結束及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現原告愿意支付被告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平均工資為1,998元,經濟補償金為3,99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伙食補貼460元及傷殘鑒定費350元,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被告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
二、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三、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醫(yī)療費571.78元;
四、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996元;
五、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十級傷殘待遇20,000元;
六、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伙食補貼460元;
七、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鄭某傷殘鑒定費35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2:
聶某某在蘇州市高新區(qū)滸關鎮(zhèn)蘇州某某公司的員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傷,后送往蘇州附二院高新區(qū)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食指末節(jié)末段骨折。事故發(fā)生后,聶某某所在公司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聶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師咨詢。周仲生律師告知:依聶某某的傷情判斷應該為十級,但是需要勞動關系的確定,工傷認定、工傷鑒定等程序。
聶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師處理,周仲生律師立即向蘇州高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定勞動關系。在開庭前,公司同意協(xié)商解決。周律師和公司經過幾次溝通,終于達成賠償協(xié)議,聶某某獲得工傷賠償待遇。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3:
陳某2007年10月進入某單位,崗位是生產工人。2009年11月,在工作時間陳某發(fā)生事故,導致中指肌腱止點斷裂。事發(fā)后,單位將其送到附近醫(yī)院診斷和治療,工傷鑒定為十級,入院當天,單位墊付了一部分醫(yī)藥費。之后,單位就再也沒有關心過這件事情。陳某由于肌腱斷裂,就一直不能上班工作。陳某的丈夫,多系聯系單位,要求單位給個說法,但是單位的老板一直避而不見,偶爾被堵到也沒有承擔責任的意思。經過審理,單位一次性工傷待遇人民幣2萬元,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12800元,醫(yī)藥費人民幣4448元,鑒定費人民幣350元,補繳外來人員綜合保險。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4:
周某某系貴州省黃平縣人,在蘇州吳中區(qū)甪直鎮(zhèn)臺資企業(yè)上班,2011年11月22日在組模時模具掉下來砸到左手,手指骨折,工傷鑒定十級。周某某受傷時所在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因此,所在單位拒絕為其申報工傷。周某某向單位提出5萬元賠償,公司拒絕。于是,周某某委托蘇州周仲生律師辦理其工傷賠償事宜。周律師分析:周某某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是典型的工傷。于是,周仲生律師受理該案。
周律師首先向蘇州市吳中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此過程中公司提供了勞動合同。然后經過勞動部門的認定為工傷,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周律師先是和公司協(xié)商未果,于是向蘇州市吳中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于2013年2月21日開庭,開庭時雙方達成和解: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工傷賠償款八萬元。2013年3月8日,公司支付了周某某工傷賠償金八萬元。
工傷十級賠償案例分析篇5:
鄭某于2007年5月進入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拉絲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至,被告在工作時左腳被刺傷,經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外傷,經鑒定被告為因工致殘程度等級十級。至9月19日,被告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七寶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yī)院為被告開具病情證明書,醫(yī)師意見休六周。期間被告共花費醫(yī)療費3,534.98元(其中含護理費230元)。法院判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鄭某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綜合保險2,900.40元。支付鄭某至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1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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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工傷賠償案例【案件回放】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2009年3月始,張某到武漢市某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空調安裝工作。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張某外出安裝空調,因缺少配件,張某在騎摩托車回單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傷,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右髕骨骨折。事故發(fā)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張某先后4次住院,醫(yī)療費均由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經武漢市中真司法鑒定,張某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證明一份給張某,證明載明:“因本公司職工張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傷。經中醫(yī)院骨科手術治療,現在腿還未恢復不能工作,現申請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鑒定?!?010年12月14日張某持此證明向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為張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傷,2010年12月14日申報工傷認定已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1年3月21日張某向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該委員會認為張某的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張某找到湖北xx律師事務所肖xx律師,肖律師代理其向法院起訴,要求武漢市某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傷待遇25270元。審理中,張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公司賠償因履行職責而遭受的人身損害各項經濟損失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25270元。另張某在單位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900元,從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單位每月發(fā)給張某生活費400元。
【案件分析】:張某在工作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自身受到傷害,應當得到賠償。如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無法得到救濟,基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特殊關系,可按民事賠償程序得到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guī)定,而不應當解釋為實體上排除適用侵權行為法,張某有權要求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支付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了全部醫(yī)療費用。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張某請求公司賠償損失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其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賠償標準和項目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東莞工傷賠償勞動爭議案例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5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老板惡意注銷公司 難逃工傷賠償責任
張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職某公司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擔任釘架工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公司未為張某某辦理工傷保險。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發(fā)生受傷事故,2014年1月4日經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4年5月7日經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張某某于2014年6月18日以該公司為被訴人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與張某某于當日解除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了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投資人為張某,注冊資本為1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承擔相關工傷待遇后,該公司被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通過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張某某未申報債權。清算報告顯示,該公司財產用于支付相關債務后,剩余財產為91204.93元,全部分配給張某,未預留張某某的份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該公司于上訴期間隱瞞債務情況,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企業(yè)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yè)法人為當事人工傷賠償典型案例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币虼耍兄性簩⒃摴咀兏鼮閺埬硡⒓釉V訟。根據清算報告顯示,張某保證企業(yè)債務已清償完畢,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故張某應當承擔該公司對張某某的債務,故二審判決張某應當向張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57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03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2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9589.78元、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5日期間工資519.6元;傷殘鑒定費用436元。
【法官說法】
非法注銷 罪責難逃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說,首先,關于訴訟主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guī)定,本案的關鍵在于該公司的注銷是否經過了依法清算。該公司與張某某正在訴訟中,其明知張某某的聯系方式,應當通知其申報債權。清算人員并未通知張某某,屬于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故應變更其股東繼續(xù)進行訴訟。法官提醒,公司進行清算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注銷公司。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進行訴訟的過程中,應當時刻留意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和注冊登記情況,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其次,關于張某的責任范圍問題。該公司的注冊資本僅有10萬元,在張某某發(fā)生工傷,并經一審判決該公司敗訴后即被注銷,并將剩余財產91204.93元分配完畢。由于該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到底該公司的剩余財產是否僅有91204.93元,是不確定的,不能因為張某惡意注銷公司而減輕其債務,而且張某保證企業(yè)債務已清償完畢,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的承諾,所以二審認定張某需對該公司負有的全部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法官提醒,惡意注銷公司既不能逃避責任,也不能減輕責任,勞動者可以向有關人員追償,并可依法運用財產保全等手段以保證將來判決的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