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雖然新《 食品安全法 》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筆者總結發(fā)現,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簽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標準有逐漸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幾種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簽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闭麄€《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了“購買者”。這條規(guī)定意味著,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yè)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范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里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的案例,即法院對購買者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并不沖突。 最后,對食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可見,在有關食品營養(yǎng)成分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包括:
(一)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
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先行賠付。
1.消費者有選擇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2.最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單位要先行賠付: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三)懲罰性賠償。
最能體現《食品安全法》嚴格的便是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第二款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條對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1.適用前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死傷殘的后果。
2.賠償數額:損失+10倍價款或3倍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3.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以下三種情形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無效:
1.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一、148條第二款是一個懲罰性賠償,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可以首先像廠家要求賠償,廠家還不能推諉,先賠付給顧客,如果是生產問題,廠家自己擔責,如果是經營者的問題,必須先行賠付再去向經營者索要賠償。
二、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在價款十倍和損失額三倍中有權自由選擇,最低限額仍然為1000元。第二款賠償金的關鍵并不需要消費者遭到實際的物質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存在,即侵犯了消費者相應的權利,跟該商品是否實際使用了無關。
三、第二款中的但書項“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即標簽、說明書出現了一些類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時,便可以豁免懲罰性賠償。
四、“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商只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規(guī)避千元消費者賠償,而只進行普通的十倍賠償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
案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袋大米。大米外包裝袋上寫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NY5115-2008。經上網查找,郭女士發(fā)現該標準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經被廢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賠償。
但超市認為,使用已廢止標準屬實,但大米質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賠償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產,郭女士想要獲得賠償,也只能找大米的生產廠家索要。???
【評析】超市應作出十倍賠償。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即郭女士具有索賠的選擇權,超市只能先行擔責。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由兩款組成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
第1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兩款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及構成要件
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懲罰性條款 了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進行損失賠償的“首負責任制”。適用第一款規(guī)定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即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第二款規(guī)定了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適用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然而,這兩款規(guī)定的適用前提條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要求。如此,適用該法第148條的關鍵,在于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理解與判斷。
三、運用體系解釋方法進行綜合理解
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不能孤立地進行理解,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范,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進行綜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與此有關的,主要有三個條文:
一是第148條第1款,關于“賠償前提為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的規(guī)定。
二是第148條第2款,關于“對產品標簽瑕疵且不導致消費者誤導的不予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
三是第150條第2款,關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規(guī)定。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得出如下認識結論: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必須是產品存在實際危害,即產品必須是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產品如果不存在實際危害,僅在標簽、說明書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以外,則不屬于“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可見,產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雖然可以是行政管理處罰的違規(guī)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四、管理性規(guī)范與侵權性規(guī)范的區(qū)分
《民法總則》第153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國立法已經基本認可“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與“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的區(qū)分方法。
與這種立法理論背景相適應,對食品安全法規(guī)范,也可作類似的區(qū)分,即分為管理上禁止性規(guī)范與侵權上禁止性規(guī)范,或者分為行政管理處罰性規(guī)范與民事裁判賠償性規(guī)范。
其中,管理性規(guī)范,調整的是國家管理機關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主要功能在于為行政機關發(fā)動行政管理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而侵權性規(guī)范,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責任關系,其主要功能在于為受害者的索賠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對這種區(qū)分方法的邏輯層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
管理上禁止性規(guī)范
概約性規(guī)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條款)
A
具體性規(guī)范
純管理性規(guī)范(為行政機關發(fā)動行政管理行為提供依據)
B
管理性與侵權性兼?zhèn)湟?guī)范
C
侵權上禁止性規(guī)范
具體性規(guī)范
侵權性與管理性兼?zhèn)湟?guī)范
D
純侵權性規(guī)范(侵權責任法類型化規(guī)范及特殊具體規(guī)范)
E
概約性規(guī)范(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
F
可見,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體系中,對國家頒行的各種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歸為上表中的B類規(guī)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規(guī)范,或行政管理處罰性規(guī)范;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可以歸為上表中的E類規(guī)范,即侵權上禁止性規(guī)范,或民事裁判賠償性規(guī)范。
五、小結
從以上分析,總結出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法律適用,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區(qū)分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 對《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范,可區(qū)分為管理上禁止性規(guī)范與侵權上禁止性規(guī)范,或者行政管理處罰性規(guī)范與民事裁判賠償性規(guī)范。
3.《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為,產品具有實際危害,即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