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
1、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
2、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zhí)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或者特定區(qū)域設立派出機構。
食品安全法148條?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圖文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損害才可以申請賠償損失不一定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標準,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仍建議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與商家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向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十倍賠償不以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例如,在(2018)閩01民終4450號案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guī)定,二者并非遞進關系。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的規(guī)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故該條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于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號案中,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法律規(guī)定的損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損失,購買貨物的費用可以計算為財產損失。但是,亦有法院對此持相反的觀點,認為菜品中有異物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且人身未遭受實際損害,不能獲得十倍賠償。例如,在(2017)滬01民終10698號案中,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菜品中雖發(fā)現異物,但并非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人身遭受實際的損害,故倪某要求賠償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支付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爭議不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定條件,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關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食品受到損害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修訂情況: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3、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4、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可以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要求賠償1000元嗎可以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但是你想想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為了這錢,如果傷害了一個剛在創(chuàng)業(yè)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人,他可能正處在困境,你民法典食品安全法148條 的賠償會讓他絕望,甚至生命危險。。。人不能看很遠,但善良是必須的,我以前也要過很多賠償,但是現在我后悔了,一個是那時候太貪心,一個是傷害了那個小老板,如果上天再給我機會,我不會這樣做,還會說聲對不起。
有些人打著為了食品安全的幌子到處打假,其實就是利欲熏心,如果沒有利益,他們也不會這么猖狂。如果是大品牌,可以提出建議和投訴,可以工商局罰款,但是也別貪那點錢,這是從行為和心理兩方面說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