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交警部門做出的一份關于交通事故調查方面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復核以一次為限。如果是對賠償有異議的,屬于民事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你對認定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只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可以推翻原認定書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交警責任認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你對認定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只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可以推翻原認定書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交警責任認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雙方協(xié)商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下達的,不是事故雙方商定的。但是對于小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雙方就賠償和責任問題自己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不用交警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了,雙方直接協(xié)商賠償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2019
交通事故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解答交通事故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jù)。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處理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交通事故處理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處理決定不服的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行政訴訟 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