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您好,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作出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了較為詳細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還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進行了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都四十條所規(guī)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四)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五)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此處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合同中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xù)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被單位的工作年限為基數,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請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幾種勞動者請求 經濟補償金 的情形: 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 勞動合同 過程中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或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或是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 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醫(yī)療補助。 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 即《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 凡屬國有企業(yè)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 勞動關系 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yè),應在企業(yè)改制時,按規(guī)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 根據規(guī)定,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時候,一般用人單位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勞動者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其中要注意,在雙方約定的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千萬不要忘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了自己還有這個補償是可以主張的哦。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的條件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經濟補償金一般發(fā)生在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但是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我們都知道賠償金是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因此我們要多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了解一些情況,以下分享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1
一、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么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先解除合同
勞動者自身沒有過錯,但有時卻發(fā)生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若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先行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后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非過錯性解除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非過錯性解除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包括發(fā)生企業(yè)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進行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轉產調整等情況,用人單位進行人員裁減,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過錯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單位在發(fā)生某些情形后來解雇自己,勞動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情形甚至重大過錯的時候,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同樣也是可以拿到該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保障;
(2)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意愿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覺得不愿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xù)簽或者低于原來標準簽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后,往往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繼續(xù)簽訂合同的,但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不肯繼續(xù)簽,或者低于原來的勞動標準簽,那么此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勞動者個人因與離婚的婚內債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為了防止有些企業(yè)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guī)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并不會受法律條文的約束。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2
一、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什么?
被辭退的雙倍賠償條件是:公司提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fā)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p>
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3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的賠償
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xù)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y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他補償。
1)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天發(fā)放辭退的書面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社會保險金、加班費、押金等費用。
不過,需要補充的是,前文提到的“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應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而訴訟時效為一年期,所以有未簽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抓緊時間,準備好證據,將維權進行到底!
員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在《勞動法》中有哪些具體規(guī)定?員工在以下情況可以享受經濟補償金:
1、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3、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
第一條為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了規(guī)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擴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情形 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yè)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zhí)行勞動法的監(jiān)督和檢査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于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yè)革命的發(fā)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并規(guī)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
十月革命后,1918年蘇維聲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并于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
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guī)。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