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屬于侵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不屬于財產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屬于民事案件。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的后果主要有三種: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傷害致殘;傷害致死。造成傷害但為達到殘疾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的賠償項目:醫(y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傷害致殘的賠償項目:醫(y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發(fā)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誤工費用;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jù)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yī)療損害、環(huán)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yè)損害、飼養(yǎng)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y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糾紛;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的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拓展資料:人身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shù)姆绞绞秦敭a賠償,賠償?shù)牧x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何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賠償受傷所花費的醫(yī)藥費、傷殘等級鑒定的鑒定費、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如果致殘還要賠償輔助器具費和傷殘補助金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達到傷亡程度不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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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本案關鍵詞
2、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
3、原告主張的事實
4、原告提供的證據(jù)
5、被告的抗辯
6、被告提供的證據(jù)
7、庭審情況
8、法院認定的事實
9、法院判決
10、法院判決依據(jù)及理由
11、珂一分析與總結
本案關鍵詞:
誤工費的認定標準(省平均工資 or 固定工資)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別賠償原告一醫(yī)療費1861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誤工費19500元、護理費3790元、交通費1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元,車輛修理費13000元、鑒定費700元、施救費500元、律師費3000元,合計68051.51元;賠償劉原告二醫(yī)療費612.42元、誤工費1001元,合計1613.42元;賠償原告三醫(yī)療費575.18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主張的事實:
2019年7月16日18時35分許,原告二駕駛車牌號為浙XXXX車輛在S45義東高速往東陽方向4公里200米處,由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被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浙GXXXX的車輛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導致兩車發(fā)生追尾事故,最終導致兩車損壞,原告三人受傷,其中原告一傷勢較重。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金華支隊四大隊的認定:原告二與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并經各方調解: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擔50%。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9年7月16日,原告一駕駛的車輛與被告一駕駛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事故,導致兩車受損、原告三人受傷,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金華支隊四大隊的認定及調解達成以下協(xié)議:該次事故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原告一、被告一各承擔50%的事實。)
2、浙江省醫(yī)療收費票據(jù)(證明原告三人因此事故受傷,并產生醫(yī)療費用共計19799.11元的事實。)
3、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一因此事故受傷,后住院7天,經鑒定原告二傷后所需的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30天,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的事實。)
4、勞動合同、收入證明、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原告二在受傷前12個月具有固定工資,且工資標準為6500元/月的事實。)
5、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經事故各方協(xié)商,同意原告方所有的車輛修理費為13000元的事實。)
6、浙江省增值稅發(fā)票、法律服務合同(證明原告因此事故產生的施救費500元、鑒定費700元、律師費3000元的事實。)
7、損失賠償額計算過程(證明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共計57935.56元的事實。)
被告的抗辯:
被告人壽財險義烏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無異議,事故車輛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我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的賠償。根據(jù)原告各項訴請:醫(yī)療費應審核醫(yī)療費發(fā)票原件扣除非醫(yī)保、統(tǒng)籌、不合理的費用后我公司核定1504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3600元無異議。 誤工費標準按143.55元/天計算90天。原告一的工資轉賬記錄2018年10月和11月、2019年2月的工資轉賬記錄沒有,沒有提供2019年7 月開始至今收入減少的依據(jù),同時對工資轉賬真實性是存疑,只有一個是備注工資,其他均是轉賬未備注。 護理費3790元無異議,交通費140元無異議。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一無傷殘不認可,原告二的醫(yī)療費認可551.18元,誤工費無異議。原告三的醫(yī)療費認可517.66元。車輛維修費按照事故責任我公司承擔7500元, 原告未提供維修費發(fā)票,也沒有維修照片,行駛證、駕駛證也未提供。鑒定費我公司不認可。施救費按照責任承擔250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認可。
被告提供的證據(jù):
無
庭審情況:
被告對原告所提供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同其答辯意見。
法院認定的事實: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9年7月16日18時35分許,原告劉二駕駛浙GXXXX車輛(載有原告一、原告三)在S45義東高速往東陽方向4公里2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被告駕駛浙GXXXX號小型轎車在同車道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浙GXXXX號車后部與浙GXXXX號車玻璃及前部發(fā)生尾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三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原告二、被告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一、原告三無責任。
三、司法鑒定意見: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依原告申請對其傷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2020年12月17日,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作出如下鑒定意見:原告一因交通事故傷后所需的誤工期限為90天,護理期限為30天,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700元。
四、法院確定原告各項合理損失:
1、祝蘭醫(yī)療費1855.5元(含外購藥費136元,已扣除伙食費56元);
2、祝蘭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7天=210元;
3、祝蘭護理費180元/天×7天+110元/天×23天=3790元;
4、祝蘭營養(yǎng)費60元/天x60天=3600元;
5、祝蘭誤工費6500元/月×3個月=19500元;
6、祝蘭交通費20元/天x7天=140元;
7、劉家華醫(yī)療費612.42元;
8、劉家華誤工費1001元(原告主張) ;
9、劉城瑋醫(yī)療費575.18元;
10、車輛修理費13000元、施救費500元;
11、鑒定費700元。
以上合計62184.1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一損失46518.95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二損失1613.42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三損失575.18元;
法院判決依據(jù)及理由:
珂一分析與總結: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實只有一個,那就是誤工費的認定標準問題。該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前,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也進行了調解,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所有費用的主張均無異議,唯一有異議的就是誤工費的認定標準。原告主張其具有固定工資,應當按照其固定工資的標準6500元/月進行計算,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具有固定工資,應當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賠償額143.55/天計算,由此可見,按照保險公司的計算方法,原告可獲取的誤工費賠償將會減少很多。
根據(jù)《2021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細化參照標準》(每個省份都會有相應的標準)中關于誤工費計算標準的問題有明確說明:按固定收入實際減少的數(shù)額計算(一般以傷前1年勞動合同及
工資清單為據(jù));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1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均無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1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賠償額143.55元/天計算。
再來看看原告為了證明自己具有固定工資提供了哪些證據(jù)。原告與其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寫明工資標準為6500元/月),原告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原告工作單位每月給原告發(fā)放工資的支付寶記錄(雖然并不是每次都是6500元整,但超過6個月,每個月發(fā)放的工資均為6500元整,且有兩次備注“工資”字樣,即使剩余幾個月轉賬金額并不等于6500元,卻也在6500元左右上下浮動)。因此,根據(jù)民事案件中舉證一方提供的證據(jù)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要求即可,法院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對原告主張其每月具有固定收入,且固定收入為6500元/月的事實予以確認,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誤工費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1、案件數(shù)量增多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
2、案件標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的額提高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
3、訴訟主體眾多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法律關系復雜人身損害賠償案例民事案件 ,責任認定困難;
4、當事人對賠償數(shù)額爭議較大;
5、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糾紛判決執(zhí)行難。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