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不可得利益??傻美媸窃诤贤B男泻罂梢垣@得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是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與侵權責任無關。當事人違約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間接損失的違約造成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的財產性損失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于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我國民法主要規(guī)定哪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guī)定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
一、停止侵害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所有正在進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應當承擔此種責任。
二、排除妨礙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不必要求權利人的權利有實際的損害。
三、消除危險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雖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急迫的危險,則權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險的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一方當事人占有他人的財產,但沒有合法權利作為依據時,應當將對方的財產返還。此種責任方式的一個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壞,但是尚有恢復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比如,非法占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并堆積雜物,則不僅應當返還土地,還應當清除雜物,恢復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的土地原狀。又比如損壞他人的電視機,如果損壞不嚴重,則承擔的責任是修理電視機,使之恢復原來的功能。
一般來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應當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六、修理、重作、更換
這是適用于某些種類的合同的責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據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修理或者更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標的物,在定作合同中,還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約定重新制作。
七、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方式。在我國法律上的賠償損失專指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對方的損失。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可能發(fā)生這種責任。在侵犯名譽權等幾種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還要承擔以金錢的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
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損失除了包括財產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或者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損失)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這種利益,應當是在違法行為發(fā)生時已經具有現實的取得條件,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的干擾一般就可以取得。間接損失一般有三種情況:(1)利潤損失。從事合法經營的各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在其現有的經營條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潤,如果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沒有能夠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但如果受害人從事的是非法的經營,則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潤,不能作為間接損失而要求賠償。(2)勞動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本可以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收入,而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現實的可能性,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比如一頭已經懷孕的母牛被他人傷害致死,則計算損失賠償時應將即將出生的小牛的價值考慮在內。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錢,應當賠償相當于銀行利息的損失。非法占用他人房屋,應當賠償相當于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間接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這是在一個有效的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了違反此種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則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者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這幾種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因為這幾種侵權通常會給受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
十、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是適用于《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的幾種人身權受侵害的情況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2004年5月1日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該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筆者發(fā)現,不管是公訴機關還是審判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都過分迷信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較之其它原始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有著更強有力的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往往將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直接根據認定的責任大小對損害賠償數額進行裁決。為澄清認識上的誤區(qū),筆者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兩個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指正。
一、違章行為與事故的認定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有違章行為并非必然要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承擔責任。
所謂事故認定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要確定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首先要確定他是否有違章行為,其次還要確定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有必然的聯(lián)系以及影響力的大小。因此,有違章行為并不必然要承擔事故責任。
如某案例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林某駕駛汽車裝運石塊(車廂內坐有一人)經過一縣級公路時,因車速較慢,一放學小孩欲爬上該車,不小心摔下來被碾壓致死。交警部門在劃分事故責任時卻以該車人貨混裝為由,認定林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此案中交警部門認定欠妥,人貨混裝確實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應該被行政處罰,但本案中人貨混裝并不會必然導致事故發(fā)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說車廂內那個人出事我們或許可以說與人貨混裝有一定聯(lián)系,但小孩的爬車被摔顯然是林某所無法預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沒有人貨混裝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fā)生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
但現實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門往往人為地牽強附會地尋找機動車的違章行為,以此加大了機動車應負的責任,除了認為相對于高速行駛的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行人處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還與當前對肇事機動車賠償原則有關。我國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只有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因此相對于沒有賠償能力的非機動車、行人而言,加大機動車的責任意味著機動車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由保險公司給付更多的保險賠償金。而肇事司機出于對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認定有誤也不作申辯,何況大部分賠償金是由保險公司支付。
因此,作為公訴機關,在審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須改變過去完全依賴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指控犯罪的做法,從觀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普通證據來看,以事實為依據,以道路交通法規(guī)為準繩,結合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詢問筆錄等原始材料,對其加以審查判斷,看其認定是否合理合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濟可得利益范圍內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審過于被動。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并非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大小的主要依據,該依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較一般的鑒定結論,該認定具有帝王證據的效力。法院在裁決當事人責任時依照該認定結論分配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就要承擔全部損失的60%—80%,如果負同等責任則承擔全部損失的50%。在審判過程中,很少有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結論的異議能夠得到法庭的采納。
事實上機動車作為一種高度危險工具,在其運行中,客觀上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構成一種威脅,如果均按以責論處,實行過錯責任,甚至“撞了白撞”,實際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權、生命權作為整頓交通秩序的代價,這是對我國《憲法》的公然違背,法律不能對本已受害的非機動車一方及行人毫無保護,從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作為一名機動車駕駛人,應認識到與行人負有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這是機動車駕駛人最起碼的素質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問題原則上應該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yè)造成損害的規(guī)定處理,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這一點在新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就算事故認定中機動車沒有責任、非機動車和行人負全責,機動車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即使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違章行為是重大過失,而機動車駕駛人又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也只是可以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而不是免除。除非事故是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才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guī)定不僅否定了“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說法,同時還改變人們“事故責任劃分就等于賠償責任劃分”的習慣思維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和范圍
賠償是義務人根據交通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調解結案后向權利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的行為。義務人在一般情況下是負有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者,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有交通事故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是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但是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國家機關時,該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才承擔法定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從民法講,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該損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根據“合理預見”規(guī)則,當事人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必然能夠得到的“預期收益”。但是也可通過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規(guī)則”,對賠償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僅賠償時產的直接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lián)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
(三)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
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民法規(guī)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對機動車無過錯賠償額未作具體規(guī)定,。
(四)對人身損害,除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一定數額的撫慰金
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生命、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yī)療費、誤工損失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精神上的損害。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撫慰金。
(五)公平合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很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