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行為人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的同一行為可能同時具有犯罪和侵權的性質與后果,會同時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評價,因此會產生刑事追訴與民事追訴何者優(yōu)先的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jù)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是自訴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人的案件,在自訴案件中只要 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就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微傷的,要賠償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如拒不賠償,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另外,故意傷害他人,也屬于違反 m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確實不構成輕傷,而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可以不受理或是駁起訴。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是應當受理的。輕微傷不涉及到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民事賠償。具體的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如果有傷殘的話需要鑒定,然后就有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擴展資料]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解釋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實體兩個維度。從訴訟法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的角度來說,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轄問題。刑民交叉案件的實體問題涉及罪與非罪的區(qū)分,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各種權利,因而更為重要也更為復雜。辦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難點和爭議主要集中在刑民界限、責任承擔、程序適用和追贓挽損及執(zhí)行問題。關于刑民界限問題,要注意認定犯罪嚴格適用犯罪構成要件,對于有爭議的刑民交叉案件要慎重入刑。在辦理涉詐騙類犯罪案件中,如何正確厘清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界限,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準確認定行為類別,準確把握欺詐行為的實質和效果,準確領會刑事、民事立法精神,方能正確把握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界限。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刑民交叉案件最新法律規(guī)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fā)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
1、主合同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的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一、刑事案件構成要素
1、作案時間要素
2、作案空間要素
3、案件相關人要素
4、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5、案件相關物要素
二、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1、外在表現(xiàn)為直接侵害形態(tài)
2、多數(shù)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xiàn)場
3、案件因果聯(lián)系復雜多樣
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fā)性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新刑民交叉司法解釋第一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因不同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訴訟 和民事 訴訟 應不分先后、分別處理。適用“刑民并行”,其特征是刑事的審理與民事的審理互不影響。民事部分的審理不依賴于刑事判決的確認,依據(jù)民事 證據(jù) 能夠就 民事責任 的承擔作出處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分開進行。此處的法律事實主要是指法律行為,其包括三個要素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主體、內容和客體。只要兩個或幾個法律行為的三個構成要素不完全相同,就應屬于不同的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果(除民法典對刑民交叉案件 了執(zhí)行階段)互不干涉,應當各自進行,以保證實現(xiàn)各自的訴訟目的。 第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發(fā)現(xiàn)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應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民事?lián)p害賠償問題。由于現(xiàn)行司法解釋對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的 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不予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在刑事審理結束之后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人民法院已 立案 審理的 經濟糾紛 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有犯罪嫌疑,或者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認為有 經濟犯罪 嫌疑的,應由人民法院確定該案是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還是普通經濟糾紛案件,對于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有明顯犯罪嫌疑的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即對于該類案件,主要實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即民事訴訟暫時 中止審理 ,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或者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第四,民事訴訟審結后才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的案件,民事訴訟非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撤銷依然有效,刑事訴訟另行單獨開始。 第五,案件當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實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首先應區(qū)分是否屬同一法律關系,如是,應本著“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將經濟糾紛案件裁定中止審理,等待刑事訴訟的結論再恢復民事訴訟;如否,應當刑民訴訟并行處理,不適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模式。 第六,刑民交叉案件如果難以明確排除刑事上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民事法律事實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一般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處理。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與民事案件的認定的法律事實的范圍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屬同一法律事實,也可能不屬同一法律事實。而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認定不僅可能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和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產生影響,也可能因涉案贓款的返還而影響到民事部分訴訟標的之數(shù)額。在此種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直接決定著 犯罪嫌疑人 是否構成犯罪,也影響到經濟糾紛中的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及當事人雙方責任的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