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一、 勞動合同 解除 經濟補償金 標準是多少? 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guī)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 賠償金 。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于 試用期 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違法;或者規(guī)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 曠工 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 女職工 和在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fā)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中對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是規(guī)定了好幾種不同的情況的,要參考的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同時,公司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絕對的權利,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不對等的,例如在職工觸犯 刑法 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xié)議賠償金是多少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xié)議 賠償金 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1、協(xié)商解除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 工資 (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傷 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y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 合同無效 賠償金,違法 解除合同 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yī)療費用 ×25% 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賠償金 工資標準計算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賠償金的依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guī)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 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xù)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綜述,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賠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xù)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xù)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 勞動合同 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yè)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guī)定,不能理解為連續(xù)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xù)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guī)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guī)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單位有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此時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進行賠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必然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一般是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及賠償金標準是多少一、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及 賠償金 標準是多少?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算要根據 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原因來確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雙方協(xié)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則按《 勞動合同法 》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賠償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guī)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內,自己提出 辭職 ,能否得到補償要看辭職的原因。如果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二、公司可以開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有權利開除員工嗎什么情況下可以開除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例如,僅因為公司的某些高層管理人員對部分職工個人有私仇,將這種不滿的情緒發(fā)泄在勞動關系中這肯定是不允許的。還有一點很重要,職工必須要在知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之后才能看賠償金的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國家規(guī)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了明確的規(guī)定。 二、計算 經濟補償金 有什么標準? 1、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 簽訂勞動合同 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xù)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yè)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傊?,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guī)定,不能理解為連續(xù)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xù)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 法規(guī) 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 解除勞動合同 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guī)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法 和原有關國家規(guī)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xù)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yè)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guī)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xù)性,原有規(guī)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yè)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guī)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幾倍 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tǒng)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guī)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guī)律的調節(jié),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qū),不同企業(yè)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guī)定以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4、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 勞動關系 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市場調節(jié)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qū)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guī)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是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此時也應當按照法律中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計算基數也就是月工資情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