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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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人壽等)、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因為保險金額高于或等于保險價值,是按照保險價值或實際損失賠償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在財產保險中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計算公式為:
全損賠償=(保險價值-殘值)
部分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額-殘值)
財產保全金額超出訴訟標的金額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怎么要求賠償保險小編幫您解答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訴訟保全需要申請人提交相應的財產做抵押擔保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一旦查封錯誤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給對方造成損失,需要申請人進行賠償。另外,申請訴訟保全不允許超過訴訟標的金額,假如你起訴1百萬,是不可能查封凍結對方1千萬的資產的,超標的保全法院需承擔違法責任。
財產保全超標的賠償?shù)膯栴}一、當前財產保全工作存在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在保全工作方面存在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問題:
1、保全職能劃分不統(tǒng)一。
目前法院實施財產保全案件的職能劃分較為混亂,立案庭(訴前保全)、審判法庭、執(zhí)行局(執(zhí)行中強制措施)都負責財產保全案件的實施。這種多頭負責的局面,不利于實施標準的統(tǒng)一,嚴重影響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了保全工作的規(guī)范高效運行。
2、保全條件審查不規(guī)范。
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沒有毀損、丟失等危險,被申請人也無法將其所有的財產隱匿、轉移或出賣、變賣的情況下,仍依當事人的申請,依靠自己的“職權”采取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了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了對方當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甚至還導致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zhí)行,人為制造“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擔保財產審查不嚴格。
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很多法院對于擔保的審查流于形式,未要求申請人優(yōu)先提供現(xiàn)金、實物等信用度高且易于變現(xiàn)的擔保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權利擔保、資信擔保審查不嚴,對申請人提供權利證書擔保的,未要求提交原件,導致一旦發(fā)生錯案,當事人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進而將矛盾引向了法院自身。
4、實施職責流轉不明確。
保全措施既涉及到立案庭、審判法庭、執(zhí)行局、上下級法院等不同單位部門,又涉及到初次保全、續(xù)封續(xù)凍、異議處理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由于相互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責不確定,導致職責的流轉不明確,容易造成實施的混亂和相互推諉情況的發(fā)生。
5、采取保全措施不恰當。
有的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加貼封條,甚至還允許當事人使用,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不及時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或者不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只簡單羅列一個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當事人照常使用、出賣,從而導致有些保全財產滅失、流失,生效判決無法執(zhí)行,財產保全成為一紙空文。有的承辦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對擬保全的財產未作清點或者清點不全面、不仔細,甚至將并不存在或者并不確定的標的物進行所謂保全,使保全財產未能達到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數(shù)額,或者過于超出申請保全的數(shù)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對于被保全財產的指定保管疏于監(jiān)督、檢查,放任其流失、毀損甚至滅失。
6、解除財產保全不及時。
有的法院在裁判文書生效且申請人最終敗訴后沒有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使被保全財產價值人為貶值、流失,損害了被申請人合法權益;有的被執(zhí)行人還將生效的財產保全裁定書作為規(guī)避異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的擋箭牌,使異地法院的執(zhí)行難度加大。
(二)協(xié)助義務人或案外人方面的問題
1、協(xié)助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影響財產保全措施的有效實施。
有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的淡薄等,對法院的財產保全產生抵觸情緒,采取不配合、回避、甚至刁難的態(tài)度,增加了訴訟保全工作難度,影響保全工作的順利進行。有的協(xié)助執(zhí)行人甚至向被申請人通風報信,使被保全人逃避保全。
2、協(xié)助義務人自立內部規(guī)定,影響財產保全措施的有效實施。
例如各大金融部門對于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賬戶存款的程序及標準不統(tǒng)一,有的還設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和環(huán)節(jié),給法院保全帶來不便。如有的金融部門要求法官在保全時必須出具三證(身份證、工作證、執(zhí)行公務證),有的金融部門則要求保全時必須有其單位領導簽字同意。這些內部規(guī)定,增加了保全的繁瑣程度,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及磨擦,降低了辦案效率。
3、協(xié)助義務人為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時,在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采取訴前保全時,往往會遇到訴前保全與訴訟如何銜接的問題。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時限限制,受害人往往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在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申請人必須在15天內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將依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經死亡,那么此時直接提起訴訟并無問題。但如果受害人只是受傷,損害行為已經發(fā)生,但治療尚未結束,損害后果無法確定,在這種情形下,訴前保全和訴訟該如何銜接就成為了一個難題。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終結治療,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額,很難提起訴訟,這就面臨解除訴前保全的壓力。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基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損害的事實,受理了起訴,但因為受害人正在治療過程中,賠償數(shù)額無法確定,案件無法審理下去,只能中止訴訟。
二、應對之策
(一)加大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
應該加大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依法辦事、依法行事的意識,凈化司法環(huán)境,減少暴力抗法、消極避法等不和諧因素的產生。
(二)明確財產保全案件流轉時的職責。
針對目前保全職能劃分不統(tǒng)一的局面,建議確立財產保全案件主要由承辦庭負責組織實施,并確立財產保全責任隨案移交的原則。財產保全案件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流轉時,對以下情況應予明確:一是二審法院收案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采??;二是二審期間提出續(xù)行保全申請的,二審法院應立即通知一審法院,并及時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移交一審法院;三是二審期間提出新的保全申請的,建議直接規(guī)定由一審法院受理并實施,確保財產保全與案件執(zhí)行的一致性。
(三)健全財產保全案件相關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保障保全干警的人身安全制度。保全工作是法院最危險的工作之一,對保全干警的安危應當高度關注,避免造成人身傷害;二是建立完善保全工作統(tǒng)計制度。目前保全工作量較多,但卻沒有計入案件統(tǒng)計,這不僅無法掌握準確數(shù)據(jù),而且影響承辦人員的積極性;三是建立保全通報制度。對于同一保全財產出現(xiàn)兩個以上保全主體時,擬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查封或執(zhí)行保全財產時,應將處理結果告知其他擬保全的法院,避免因協(xié)調不到位而造成保全財產流失。
(四)規(guī)范財產保全案件的工作規(guī)程。
一是建議從法律層面盡快出臺財產保全的立案審查標準,從便民角度制定財產保全相關指引,引導當事人規(guī)范申請財產保全。
二是統(tǒng)一擔保財產的審查標準。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時,應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擔保財產的購置發(fā)票、權利證書等原始證明材料,必要時還要求其出具價值評估報告,并出具提供的擔保財產無抵押、司法限制等其他權利瑕疵的書面保證。以機動車輛擔保的,應提供車輛登記證、行駛證、保險單據(jù)原件供核對,車輛必須投保全險。由于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轉移難以控制,價值難以確定,建議限制以該類財產作為擔保。
三是規(guī)范保全的操作程序。一是要及時固定證據(jù)。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前,要及時做好被保全財產權屬情況的調查,查明財產權屬有無變動、有無設定抵押或質押等情況,使被保全人無可乘之機。二是要強化法律釋明。向被申請人送達保全裁定書時,要明確告知被申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言明不得與案外人串通虛假處置財產,說明利害關系,促使其正確對待法院的保全措施。三是要嚴格異議審查。可在必要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乃至案外人聽證,把好異議審查關,責令案外人及被申請人明確陳述處置財產的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對拒不陳述或陳述明顯不合情理的,則以事實不清駁回異議申請。必要時,通過張貼公告向社會告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方便群眾了解相關情況、舉報真相。
(五)加強與金融等部門協(xié)調溝通
法院系統(tǒng)要加強與金融等協(xié)助部門的溝通與協(xié)調,要督促金融管理等部門盡快統(tǒng)一并規(guī)范內部協(xié)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標準和要求,減少不必要的環(huán)節(jié),簡化程序,盡力為司法部門提供優(yōu)質、便捷、高效的協(xié)助服務。
(六)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責。
對異議不能成立、主觀惡意明顯的案外人,嚴重對抗法院實施保全措施且負有協(xié)助義務的人、指定保管人,法院應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應移送公安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發(fā)現(xiàn)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其中的,應及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處理,追究其相應責任,以凈化法律服務市場,確保司法的統(tǒng)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財產保全金額大于起訴金額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
【法律分析】
訴訟能夠保全的標的限制是不能夠超過本身的訴訟標的的一個額度的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財產保全金額不得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并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shù)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shù)額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shù)額。
保全錯誤的認定和賠償標準法律分析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訴前保全后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如果官司打輸了,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損失。這是因為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敗訴了,申請人應當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并且如當事人錯誤地申請財產保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如錯誤地申請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等情況,也要負賠償責任應該在擔保中扣除。
法律依據(jù)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賠償標準是什么1、提交證據(jù)證明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的損失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申請人應當全部賠償。2、如無證據(jù)證明損失情況,可按照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標準(在同期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算利息損失(依據(jù)相關判例)。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實際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超額保全部分法律賠償標準 ;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jù)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shù)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fā)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