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fā)[2003]15號
頒布日期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20030218 實施日期:20030218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市)縣政府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xiàn)轉發(fā)給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為統(tǒng)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準,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wěn)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xiàn)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xiàn)(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xié)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xié)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fā)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fā)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shù),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guī)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yōu)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qū)及高新區(qū)非農業(yè)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shù)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jù)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qū)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jù)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shù)氐纳唐贩恐笇r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四、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xù)的鄉(xiāng)、鎮(zhèn)(含村、組)企業(yè)及私營企業(yè)的建(構)筑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xiāng)、鎮(zhèn) (含村、組)企業(yè)及私營企業(yè),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zhí)行外,另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zhí)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zhí)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ㄖ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協(xié)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p>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ㄖ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guī)定標準補償。企業(yè)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guī)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yè)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shù);按被征用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shù)。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yè)、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yè)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yè)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yǎng)回鄉(xiāng)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yǎng)安置對象。退養(yǎng)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 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八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xiàn)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十九條 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由勞動部門按規(guī)定安置。
第二十條 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fā)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jù),按下列規(guī)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qū)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guī)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jù),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guī)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 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yè)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xiàn)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xiāng)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zhèn)居民和回鄉(xiāng)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yè)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ㄖ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青白江區(qū)、龍泉驛區(qū)和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xiàn)在執(zhí)行的仍然是這個標準,不是征地補償是按土地年產值進行,就是被征用土地時前三邊的平均年產值。應該在補償額度方面有不同。對于安置補助費,現(xiàn)在已經打破最高補償30倍數(shù)的限制。
土地征用補償標不是每年調整的,是法律規(guī)定的。變化的因素有兩個,一是年產值,二是生活水平。變化的標準以當?shù)毓嫉慕y(tǒng)計數(shù)字為準。
成都市關于農村拆遷安置補償具體條例是什么 ?成都市關于農村拆遷安置補償管理辦法條例一、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xiàn)(建)房安置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xié)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xié)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fā)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fā)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shù),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xiàn)(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guī)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yōu)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qū)及高新區(qū)非農業(yè)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shù)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jù)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qū)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 M2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 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xiàn)(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jù)進行結算: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 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 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shù)氐纳唐贩恐笇r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四、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xù)的鄉(xiāng)、鎮(zhèn)(含村、組)企業(yè)及私營企業(yè)的建(構)筑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xiāng)、鎮(zhèn) (含村、組)企業(yè)及私營企業(yè), 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zhí)行外,另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zhí)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zhí)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 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以下統(tǒng)稱五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協(xié)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fā)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ㄖ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yǎng)殖專業(yè)戶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 土地被征用后按規(guī)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guī)定標準補償。企業(yè)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yè)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guī)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yè)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yè)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shù);按被征用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shù)。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 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yè)、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 ,實行自謀職業(yè)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yè)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 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yǎng)回鄉(xiāng)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guī)定安置。
第十六條 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yǎng)安置對象。退養(yǎng)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M麑δ阌袔椭?,還有問題,歡迎追問……
成都市城鎮(zhèn)基本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和城鎮(zhèn)改造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的需要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保護拆遷當事人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的合法權益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根據(jù)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按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由規(guī)劃部門定點的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和其它拆除物的均按本條例執(zhí)行。第三條 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當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城區(qū)的拆遷主管部門。郊區(qū)、縣房地產管理機關是所轄城鎮(zhèn)的拆遷主管部門。第五條 拆遷人持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和拆遷安置方案,向拆遷管理機關申請并領得《拆遷決定書》后,方可進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代辦拆遷的,由被委托單位向拆遷管理機關申請并領得《代辦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代辦拆遷。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和補償。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規(guī)定時間搬遷,不得拖延或阻撓。
拆遷當事人如對房屋安置、補償持有爭議,由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當事人一方如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由拆遷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七條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和面積的認定,城鎮(zhèn)房屋以當?shù)卣C發(fā)的《房屋產權證》為準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房屋和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的私有房屋,以有批準權限機關批準的文件為準。
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應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變更,房屋的估價,由拆遷人或委托的代辦單位申請房地產管理機關統(tǒng)一辦理。第八條 用地范圍內已予補償?shù)谋徊鸪课荩幹脵鄽w拆遷人。第九條 拆遷安置中,被拆遷人戶口、生活供應關系的轉移和學生轉學等,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憑被拆遷人的《拆遷通知書》給予辦理。第二章 城鎮(zhèn)居民住房的拆遷第十條 拆遷人或代辦拆遷單位憑《拆遷決定書》到拆遷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對用地范圍內的被拆遷人進行登記。拆遷人憑《拆遷決定書》,向區(qū)、縣公安(分)局申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用地范圍內戶口的遷入和分戶,被拆遷人不準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第十一條 拆遷城鎮(zhèn)公用住房或私有住房,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應作合理補償,對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允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購買被安置的房屋。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安置住房:
正式戶口不在本城鎮(zhèn)者;
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戶口,實際未居住者;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自愿換房,必須在領到住房通知單后,方可進行。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住房的,由拆遷人發(fā)給過渡補貼費,自行解決確有困難者,由拆遷人解決,不發(fā)給過渡補貼費。
臨時過渡期,從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半。逾期,過渡補貼費加倍發(fā)給。
被拆遷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遷人發(fā)給一次性搬遷費;先過渡再定居安置的,發(fā)給兩次搬遷費。第三章 農村居民住房的拆遷第十五條 拆遷農村居民住房,應服從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農房建設規(guī)劃,按區(qū)、縣政府規(guī)定的建房標準,由拆遷人包建或撥款撥料由當?shù)卣M織修建,所需住宅基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安排,如使用耕地,必須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 農村居民因征地轉為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的,以及租用農村居民房屋的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的拆遷安置,按本例第十一條辦理。
未經批準或非法批準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不作安置,應限期拆除或予沒收。第十七條 拆除租給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的房屋,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估價,給予經濟補償,不再償還房屋。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的拆遷第十八條 拆除各種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用基本相同建筑面積的房屋與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產換。在相等面積內,分別核定房價,被拆除房屋以房地產管理機關估價為準,新安置房屋以新建房屋基本造價為準,互相結算。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部份,按非住宅商品造價購買。
房屋所有人不要求被拆除房屋產權交換的,由拆遷人按新建非住宅用房的基本造價給予經濟補償。第十九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地點,應服從城市總體規(guī)劃。第二十條 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應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在使用人遷入新安置用房后,可重新議定租金。
成都金牛區(qū)拆遷一戶人能補貼多少現(xiàn)金按拆遷房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的面積計算。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 M2,停發(fā)過渡費農房搬遷及獎勵 。
M2成都市金牛區(qū)農房拆遷文件 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方可作為安置對象,按3000元47。在征地單位規(guī)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 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按900元47,按人均35 M2給予補償,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