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為了能夠保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公開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 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使其能夠準確認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雙方的責任和過錯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用來維護交通道路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國家結合交通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制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標準。下文以 天津市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為例進行解讀。 事故 過錯責任 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標準為: 1、 前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 管制 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 超載 等交通違法行為,但車輛處于正常行駛狀態(tài),夜間車輛后示寬燈、制動燈光處于正常開啟狀態(tài),后方機動車 追尾 撞擊前方車輛的,后方機動車駕駛人負全部過錯責任; 2、 后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追尾撞擊前方機動車,前方車輛逃逸的,后方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 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超載等行為之一的,逆行一方負主要過錯責任; 4、 車輛、行人在有軌電車專用道內與有軌電車發(fā)生碰撞,有軌電車事先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行人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5、 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車輛未讓有軌電車先行,有軌電車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6、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 證據 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與事故具有因果關聯(lián)的過錯的,除本款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確定事故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已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事故過錯責任: 1、 撞擊即將駛出路口的左側駛來的機動車的; 2、 撞擊轉彎后即將駛出路口的機動車的; 3、 未履行安全義務,主動撞擊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他方,對產生事故后果作用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10分; 1、 駕駛車輛違反右側通行的; 2、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3、 駕駛的機動車安全機件失效的; 4、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5、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6、 駕駛已經報廢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7、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8、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沒有停車_望,讓右側來車先行的; 9、進入環(huán)形路口,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10、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超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11、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12、 機動車倒車與車后的其他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3、 通過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 14、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15、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16、 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7、 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刮碰同方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18、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與相對方向來車,未減速靠右行駛的; 19、駕駛非機動車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20、違反禁止性交通標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6分; 1、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駕駛機動車的; 2、 駕駛未領取號牌,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 3、 同車道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時超車的; 4、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5、 駕駛車輛未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6、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車的; 7 、超車時違反規(guī)定行駛的; 8、 在有禁止掉頭、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左轉彎的; 9、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 10 、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11、 未按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 12、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13、 未停車讓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的; 14、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15 、同車道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6、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讓行人通行的; 17、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車輛、行人通行的; 18、客運車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貨運車超載百分之三十的; 19、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行駛的; 20、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 超速 行駛的; 21、掉頭、轉彎、下陡坡時超速行駛的; 22、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超速行駛的; 23、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24、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超速行駛的; 25、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超速行駛的; 26、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駛入路口的; 27、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超過規(guī)定速度的; 28、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29、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30、遇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停止線或者路口以外的; 31、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32、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的; 33、有障礙的道路,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34、在狹窄坡路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35、在狹窄的山路,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36、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guī)定行駛的; 37、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38、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減速讓行的; 39、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41、機動車超車后,未同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4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通行的; 43、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左轉彎、掉頭未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44、機動車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45、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停車或緩慢行駛的; 46、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的; 48、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49、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50、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51、車輛不按規(guī)定停放和違反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 52、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53、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為降低行駛速度的; 54、公共汽車進站未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的; 55、公共汽車駛離站點時,未單排依順序行駛的; 56、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57、車輛行駛未避讓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yè)人員的; 58、違反 警告 、指示標志標線的; 59、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60、駛出單位、居民小區(qū)、鄉(xiāng)間小路等,未讓行其它車輛的; 61、非機動車駛過受阻路段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62、非機動車未在規(guī)定車道內行駛的; 63、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64、非機動車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 65、非機動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66、駕駛非機動車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67、駕駛非機動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68、非機動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或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 69、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未依次等候的; 70、 醉酒駕駛 非機動車的; 71、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 72、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帶人或乘坐的; 73、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附載十二周歲以下兒童,行經交叉路口等危險路段未下車推行的; 74、跨越、倚坐隔離設施;追車、攔車、拋物擊車、扒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77、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乘車人上下車輛的; 78、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79、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仍乘坐的; 80、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81、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82、乘車人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83、候車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乘車人未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的; 84、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3分; 1、通過有黃燈閃爍路口,未確認安全通過的; 2、車輛未按規(guī)定載人的; 3、客運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載人的; 4、貨運車違反載客規(guī)定的; 5、機動車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 6、機動車違反牽引掛車規(guī)定的; 7、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未按規(guī)定開啟轉向燈的; 8、機動車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規(guī)定開啟燈光,未設置警告標志的; 9、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故障車的; 10、機動車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11、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12、出租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的; 13、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14、機動車下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15、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 16、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17、在 實習期 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汽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18、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9、機動車霧天行駛未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20、機動車夜間在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21、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低速通過的; 22、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有讓行條件,前車未減速靠右讓行的; 23、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24、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25、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 26、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 27、機動車夜間會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28、機動車制動力、夜間使用燈光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29、持已經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30、不滿12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 31、不滿16周歲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32、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33、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34、右轉彎非機動車未讓相對方向行駛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35、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載物的; 36、非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地點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37、駕駛非機動車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 38、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在道路上行駛的; 39、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 40、無 監(jiān)護人 帶領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41、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部分伸出車外的; 42、機動車未停穩(wěn)開車門和上下人的; 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沒有人行道的未靠邊行走的; .44、行人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未觀察來往車輛,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的; 45、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梁、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fā)宣傳品、兜售商品、乞討; 46、在道路上從事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穿著反光服飾的; 47、未經許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 48、未在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六)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10分; 1、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攔截行駛車輛的; 3、機動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4、機動車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5、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6、機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規(guī)定距離的。 (七)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6分; 1、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2、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 3、從機動車匝道駛入,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4、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違反行駛規(guī)定的; 5、機動車夜間發(fā)生故障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擴大示警距離,及時報警,未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帶停放的; 6、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乘車人下車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停車道內的; 7、機動車低于60公里時速行駛的; 8、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9、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未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的; 10、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有條件將車移至安全地帶而未移至,或未按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警告標志的; 11、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占用車行道停車的; 12、機動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13、機動車未保障安全行駛的; 14、夜間因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及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15、夜間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八)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3分; 1、因道路設施不完備,高速公路護網破損,致使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2、白天因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未及時修復或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3、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應該基于事實基本清楚,與事故相關證據基本已經查明,且證明事故當事人有過錯造成事故的后果的基礎上。此認定標準必須充分尊重交通參與者的合法、平等使用公共交通道路權利,以避免損害公民利益。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準為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公正、公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準確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制定本標準。
一、本標準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
二、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道路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外發(fā)生的事故,參照本標準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交通意外不適用本標準。
三、本標準適用原則
3.1、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相關證據基本查明當事人有過錯,且過錯與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關系。
3.2、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為,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處罰,不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
3.3、尊重交通參與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權利。侵犯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他人道路通行權、優(yōu)先通行權的,為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標準適用規(guī)則
4.1、一方當事人具有本標準情形,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引發(fā)交通事故過錯的,不論分值多少,均負全部責任。
4.2、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具有本標準情形的,按計算分值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大的負主要責任,分值小的負次要責任。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具有同一檔次的分值,或各方當事人的分值相差10個百分點以內的,負同等責任。
4.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不認定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
4.4、未造成人員傷亡,車輛碰損單車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現(xiàn)場快速處理。
應撤離現(xiàn)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責令其撤離,并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5、遇有本標準未列舉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專門機構集體研究,可不適用本標準確認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
4.6、本標準在實施中,需做出個別分值調整的,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4.7、本標準自公布之日實施。實施前已認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的,不適用該標準。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適用該標準確認當事人事故過錯責任。
五、事故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標準為:
5.1.1 前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但車輛處于正常行駛狀態(tài),夜間車輛后示寬燈、制動燈光處于正常開啟狀態(tài),后方機動車追尾撞擊前方車輛的,后方機動車駕駛人負全部過錯責任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5.1.2 后方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機動車輛、嚴重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追尾撞擊前方機動車,前方車輛逃逸的,后方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
5.1.3 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服用國家管制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或拼裝、報廢、未領取號牌的車輛、嚴重超載等行為之一的,逆行一方負主要過錯責任;
5.1.4 車輛、行人在有軌電車專用道內與有軌電車發(fā)生碰撞,有軌電車事先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行人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5.1.5 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車輛未讓有軌電車先行,有軌電車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車輛一方負全部過錯責任。
5.1.6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與事故具有因果關聯(lián)的過錯的,除本款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確定事故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加重一檔事故過錯責任,已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事故過錯責任:
5.2.1 撞擊即將駛出路口的左側駛來的機動車的;
5.2.2 撞擊轉彎后即將駛出路口的機動車的;
5.2.3 未履行安全義務,主動撞擊他方,對產生事故后果作用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10分;
5.3.1 駕駛車輛違反右側通行的;
5.3.2 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5.3.3 駕駛的機動車安全機件失效的;
5.3.4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5.3.5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5.3.6 駕駛已經報廢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5.3.7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5.3.8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沒有停車了望,讓右側來車先行的;
5.3.9 進入環(huán)形路口,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5.3.10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超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5.3.11 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5.3.12 機動車倒車與車后的其他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3.13 通過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
5.3.14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5.3.15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5.3.16 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3.17 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刮碰同方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5.3.18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與相對方向來車,未減速靠右行駛的;
5.3.19駕駛非機動車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3.20違反禁止性交通標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6分;
5.4.1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品駕駛機動車的;
5.4.2 駕駛未領取號牌,安全技術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
5.4.3 同車道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時超車的;
5.4.4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5.4.5 駕駛車輛未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5.4.6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qū)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車的;
5.4.7 超車時違反規(guī)定行駛的;
5.4.8 在有禁止掉頭、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左轉彎的;
5.4.9 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
5.4.10 變更車道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5.4.11 未按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
5.4.12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5.4.13 未停車讓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的;
5.4.14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5.4.15 同車道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5.4.16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讓行人通行的;
5.4.17、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車輛、行人通行的;
5.4.18、客運車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貨運車超載百分之三十的;
5.4.19、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行駛的;
5.4.20、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5.4.21、掉頭、轉彎、下陡坡時超速行駛的;
5.4.22、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超速行駛的;
5.4.23、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的;
5.4.24、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超速行駛的;
5.4.25、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超速行駛的;
5.4.26、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駛入路口的;
5.4.27、機動車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超過規(guī)定速度的;
5.4.28、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5.4.29、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5.4.30、遇停止信號時,未依次停在停止線或者路口以外的;
5.4.31、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5.4.32、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的;
5.4.33、有障礙的道路,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5.4.34、在狹窄坡路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5.4.35、在狹窄的山路,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5.4.36、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規(guī)定行駛的;
5.4.37、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5.4.38、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減速讓行的;
5.4.39、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5.4.40、非專用車道的車輛進入專用車道行駛的;
5.4.41、機動車超車后,未同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5.4.4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通行的;
5.4.43、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左轉彎、掉頭未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的;
5.4.44、機動車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4.45、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停車或緩慢行駛的;
5.4.46、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的;
5.4.48、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未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5.4.49、在允許掉頭的地方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5.4.50、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5.4.51、車輛不按規(guī)定停放和違反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
5.4.52、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5.4.53、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為降低行駛速度的;
5.4.54、公共汽車進站未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的;
5.4.55、公共汽車駛離站點時,未單排依順序行駛的;
5.4.56、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5.4.57、車輛行駛未避讓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yè)人員的;
5.4.58、違反警告、指示標志標線的;
5.4.59、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5.4.60、駛出單位、居民小區(qū)、鄉(xiāng)間小路等,未讓行其它車輛的;
5.4.61、非機動車駛過受阻路段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5.4.62、非機動車未在規(guī)定車道內行駛的;
5.4.63、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5.4.64、非機動車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
5.4.65、非機動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5.4.66、駕駛非機動車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5.4.67、駕駛非機動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5.4.68、非機動車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或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
5.4.69、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未依次等候的;
5.4.70、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5.4.71、駕駛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的;
5.4.72、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帶人或乘坐的;
5.4.73、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附載十二周歲以下兒童,行經交叉路口等危險路段未下車推行的;
5.4.74、跨越、倚坐隔離設施;追車、攔車、拋物擊車、扒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5.4.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5.4.76、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5.4.77、機動車等待通行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乘車人上下車輛的;
5.4.78、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5.4.79、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仍乘坐的;
5.4.80、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5.4.81、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5.4.82、乘車人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5.4.83、候車點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設施上的,乘車人未直行通過非機動車道的;
5.4.84、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3分;
5.5.1、通過有黃燈閃爍路口,未確認安全通過的;
5.5.2、車輛未按規(guī)定載人的;
5.5.3、客運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載人的;
5.5.4、貨運車違反載客規(guī)定的;
5.5.5、機動車載物超長、超寬、超高的;
5.5.6、機動車違反牽引掛車規(guī)定的;
5.5.7、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靠路邊停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未按規(guī)定開啟轉向燈的;
5.5.8、機動車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規(guī)定開啟燈光,未設置警告標志的;
5.5.9、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牽引故障車的;
5.5.10、機動車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5.5.11、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物品的;
5.5.12、出租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的;
5.5.13、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5.5.14、機動車下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5.5.15、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
5.5.16、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5.5.17、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汽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5.5.18、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5.5.19、機動車霧天行駛未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5.5.20、機動車夜間在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5.5.21、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未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低速通過的;
5.5.22、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有讓行條件,前車未減速靠右讓行的;
5.5.23、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5.5.24、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的;
5.5.25、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
5.5.26、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
5.5.27、機動車夜間會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5.5.28、機動車制動力、夜間使用燈光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
5.5.29、持已經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5.5.30、不滿12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
5.5.31、不滿16周歲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5.5.32、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5.5.33、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5.5.34、右轉彎非機動車未讓相對方向行駛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5.5.35、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載物的;
5.5.36、非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地點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5.5.37、駕駛非機動車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的;
5.5.38、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在道路上行駛的;
5.5.39、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
5.5.40、無監(jiān)護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5.5.41、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部分伸出車外的;
5.5.42、機動車未停穩(wěn)開車門和上下人的;
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沒有人行道的未靠邊行走的;
5.5.44、行人在沒有人行橫道的地方,未觀察來往車輛,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的;
5.5.45、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梁、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fā)宣傳品、兜售商品、乞討;
5.5.46、在道路上從事清掃、設施維修等專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穿著反光服飾的;
5.5.47、未經許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
5.5.48、未在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六)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10分;
5.6.1、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5.6.2、攔截行駛車輛的;
5.6.3、機動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5.6.4、機動車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5.6.5、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5.6.6、機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規(guī)定距離的。
(七)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6分;
5.7.1、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7.2、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
5.7.3、從機動車匝道駛入,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5.7.4、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違反行駛規(guī)定的;
5.7.5、機動車夜間發(fā)生故障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擴大示警距離,及時報警,未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帶停放的;
5.7.6、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乘車人下車未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停車道內的;
5.7.7、機動車低于60公里時速行駛的;
5.7.8、載貨汽車車廂載人及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5.7.9、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未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的;
5.7.10、機動車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有條件將車移至安全地帶而未移至,或未按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警告標志的;
5.7.11、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占用車行道停車的;
5.7.12、機動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5.7.13、機動車未保障安全行駛的;
5.7.14、夜間因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及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5.7.15、夜間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八)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事故過錯責任分值為3分;
5.8.1、因道路設施不完備,高速公路護網破損,致使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5.8.2、白天因道路出現(xiàn)坍塌、坑漕、水毀、隆起未及時修復或道路上障礙物未及時清除的。
5.8.3、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交通事故起訴狀如果碰上了意外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那么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你知道怎么寫起訴狀嗎?以下是關于交通事故起訴狀模板,歡迎閱讀,希望對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你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起訴狀模板【1】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戶籍地址:天津市河東區(qū)津塘路中山門西里XX號樓XX門XXX號,現(xiàn)住址:天津市河東區(qū)第六大道小區(qū)第博雅園XXXXXXX號,聯(lián)系電話:138207XXXXX。
被告:XXX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戶籍地址:安徽省巢湖市無為縣紅廟鎮(zhèn)閘北行政村XXXXXXXX號,現(xiàn)住址:天津市東麗區(qū)小王莊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 元(詳附清單)。
2、精神損害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x年X月XX日12時15分,被告XXX駕駛牌照為蘇XXXXXX號紅色奇瑞牌轎車沿天山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倒車過程中,遇原告XXXX在其車后面朝西站立欲由東向西步行。
被告XXX觀察不周,所駕車輛后部與原告XXX身體右側相接觸,致使原告XXX左股骨頸骨折。
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東支隊出具的津公交認字【xxxx】第XX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XX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XXXX不負事故的責任。
原告XX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14天,且至今仍需接受治療。
被告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致使原告至今未能恢復正常工作。
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人身傷害、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且拒絕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模板【2】
民事起訴狀
原告:張華富,男,漢族,1965年12月24日生,住址:重慶市合川市官渡鎮(zhèn)鋪壩村6組23號,身份證號:510226196512247093
被告一:李勝雄(肇事車粵YRL282號車司機),男,漢族,1958年5月19日,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九江鎮(zhèn)石江祿興村儲賢巷16號,身份證號:
被告二:李意玲(肇事車粵YRL282號車注冊登記人),成人,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九江鎮(zhèn)石江祿興村儲賢巷16號,身份證號:440682198611222522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地址: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經委大廈一、六兩層樓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81938.03元;(詳見賠償明細清單)
2、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6月23日14時20分,原告張華富駕駛粵J5257H號摩托車沿南海區(qū)九江鎮(zhèn)沙龍路由西樵往龍江方向行駛,
行至沙龍路青平路口時與從右側路口駛出由被告一李勝雄駕駛的`粵YRL282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張華富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經查:肇事車輛粵YRL282號車在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險。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華富被送往佛山中醫(yī)院救治。
診斷為: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于xxxx年7月14日出院,共計住院22天。
經與醫(yī)生溝通,原告張華富傷情存在后遺癥的風險,原告保留后遺癥后續(xù)治療費的請求權。
醫(yī)囑:1、全休一個月,2、住院期間陪人一名,3、門診復診。
待病情穩(wěn)定后,經廣東南粵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張華富右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詳情見附件《張華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明細清單》。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張華富交通事故賠償明細清單》
一、醫(yī)療費:40339.52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2天=1100元
三、營養(yǎng)費:1000元
四、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五、護理費:50元/天×22天=1100元;
六、誤工費:1100元/30天×268天=9826.67元
七、交通費:1000元
八、殘疾賠償金及殘疾鑒定費 49095.6 元
①23897.80(根據你當?shù)貥藴?×20×10%=47795.6元
②鑒定費:1300元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十、醫(yī)療用品167元
十一、車輛拖車看管維修費529元
一至四項共計50439.52元,交強險先行賠付10000元,剩下40439.52元按責任劃分,及被告賠付40439.52×50%=20219.76元(按同等責任請求);五至十一項共計69718.27元,其中被告已賠付18000元
原告應得賠償款項,合計:10000+20219.76+69718.27-18000=81938.03元
如何書寫交通事故起訴狀【3】
1,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2,被告
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第一種情況,首先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
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
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況外;如車主為單位,則還應列單位為被告,寫明單位住所地。
同樣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3,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項目可查閱本站訴訟指導欄目中的交通事故計算表.
4,事實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經過寫明或根據自己了解到的事實經過寫明。
同時寫明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情況、受傷方的治療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發(fā)后肇事方的付款情況、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實。
5,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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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機動車與飛機動車事故責任怎樣劃分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你好,需要交管部門現(xiàn)場勘驗,才能出具事故認定書,確認雙方責任大小,依據確定的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二萬元;在其天津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他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四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天津侯錦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