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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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中院對斷掌工人劉漢黃工傷賠償上訴宣判》
來源:南方日報
本報訊(記者/馬喜生通訊員/王創(chuàng)輝)本報此前報道的“劉漢黃殺人案”日前有了新進展。東莞中院對劉漢黃所提出的傷殘賠償上訴進行了判決:維持第二人民法院的判決,判展明五金公司賠償劉漢黃177293.37元,扣除已支付的8608.5元,尚應(yīng)當支付劉漢黃168687.87元。劉漢黃于殺人后被東莞市檢察院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審判。
嫌仲裁賠償太低提起訴訟
2008年9月22日,劉漢黃進入東莞大朗展明五金公司工作,簽了一年勞動合同,約定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770元,入廠時,展明五金公司沒有為劉漢黃辦理工傷保險。2008年9月28日,劉漢黃在操作銃床時右手掌被壓斷。
2008年11月26日,經(jīng)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漢黃的傷殘達到五級,未達護理等級,符合安裝掌部假手。一個月后,劉漢黃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大朗分庭申訴,該庭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決:由展明五金公司一次性賠償劉50713.7元。
劉漢黃認為賠償偏低向法院提起訴訟。
焦點在假肢更換費用
2009年5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展明五金公司扣除前期醫(yī)療費用后,還應(yīng)賠償劉漢黃168687.87元,但是雙方當事人均不認同該賠償數(shù)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本案展明五金公司沒有為劉漢黃辦理工傷保險,相關(guān)的工傷保險待遇應(yīng)由公司承擔。此外,法院采信劉漢黃提供的工資條,即以每月工資1030元計算賠償。
因此,一審法院判定展明五金公司應(yīng)當支付劉漢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480元(1030元/月×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1500元(1030元/月×50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0300元(1030元/月×10個月)、假肢安裝更換費用97250元(以更換5次計算,若此后仍實際需要更換的,憑相關(guān)證明及票據(jù)另行處理),以及其他的補助金1766.37元。上述款項共177293.37元,扣除展明五金公司已支付8608.5元,展明五金公司尚應(yīng)當支付劉漢黃168687.87元。
此后,展明公司上訴,認為應(yīng)按勞動仲裁判定的金額賠償,不過其私下表示愿賠償9萬多元,而劉漢黃則認為一審法院應(yīng)以安裝和更換12次假肢費計算賠償,即要求公司賠償309784.5元。隨后,劉漢黃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受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基于劉漢黃的請求,2009年6月一審法院執(zhí)行了財產(chǎn)保全,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公司價值約17萬元的機器。
中院維持原判
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劉漢黃在該廠門口攔住正要外出的生產(chǎn)經(jīng)理賴振瑞,雙方發(fā)生爭吵,展明五金總經(jīng)理的哥哥林玉騰、副總經(jīng)理邵正吉聞訊趕來與劉漢黃理論。隨后,劉漢黃先是在工廠門口捅傷賴振瑞,接著追出廠門100米遠,將邵正吉捅死,接著再折回來離廠門口5米遠處將林玉騰捅死,死傷3人皆是臺灣臺中縣人。隨后,劉漢黃被工廠的保安用鐵棍打倒在地。
劉漢黃捅人后的第3天,2009年6月1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訴,日前該案已審理終結(jié),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東莞中院審理認為,假肢安裝、更換費用并未實際發(fā)生,究竟需要更換多少次也不能確定,故一審法院酌定公司先行支付5次假肢安裝更換費用處理恰當,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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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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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jié)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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