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超市營業(yè)員因為失誤打錯價格標簽被罰五千元處罰是得當的。
法律分析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對消費者在產品質量問題上的權利做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了與本法相一致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對無需追究刑事、行政責任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根據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的請求,采用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方式予以處理。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對舉報被申訴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三包”義務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責令責任方改正。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對舉報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產品質量申訴,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超市購物回來后,核實小票發(fā)現(xiàn)稱貨員把水果名稱打錯,且價格相差很大該怎么辦消費者購物實質上就是和商家簽訂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了契約,商家應該明碼標價,契約方顯公平公正。商家變更價格,消費者有知情權和選擇權。
如果因商品擺放混亂、促銷牌更換不及時或者標簽模糊等原因導致消費者看錯價格,消費者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如果是商家優(yōu)惠宣傳與實際商品結賬價格不符,則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在結賬時,消費者要及時核對購物小票,看實際收款與標價是否一致,保留好購物小票或收據,以及商家的宣傳廣告等資料,以便出現(xiàn)糾紛時作為維權的證據。
一旦發(fā)現(xiàn)商品或者價格名不副實,要及時與超市交涉。如果交涉不成,應及時向物價、工商、消協(xié)等相關單位反映,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
2017年2月,長春市價格監(jiān)督局接到一名網友舉報,稱自己到寬城區(qū)永輝超市購物結賬時,一件物品標簽價格為10.90元,而小票上卻是14.90元,差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了4元錢。15日,市價格監(jiān)督局寬城分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對永輝超市進行了相應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南方網-結賬價格與標簽不符 購物超市員工稱稱打錯價格管理 你會核對小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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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里最怕價格打錯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不過也不可避免的,所以你的責任不算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