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民訴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的義務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根據以上規(guī)定,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你可以請求法院隨時關注賠償義務人的收入情況,可以協(xié)助觀察,一旦有經濟收入即可以報告法院。但如你所要行動,不但不會解決問題,有時還是下不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了臺。
肇事逃逸至一人重傷無力賠償60萬以上如何判刑交通肇事逃逸至人重傷處以下刑事處罰,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院判決后對方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法律分析】
無力賠償只是一個暫時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的狀態(tài),因此勝訴方也應申請法院執(zhí)行,如果法院執(zhí)行局確認對方無財產可執(zhí)行,可以中止執(zhí)行。此后無論何時對方有可執(zhí)行財產時都可以重新啟動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對方的財產。若是暫時無力償還債務法院判60萬元無能力賠償 ,處理方式具體如下:1、可以申請調解。2、債務人與債權人協(xié)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3、如果名下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的,法院會執(zhí)行名下的財產。如果債務人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