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并與之相當?shù)奈kU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xiàn)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
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guī)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zhàn)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你還是從上面的慢慢找吧,其實這兩個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什么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個概括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 罪名 ,主要包含各種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了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行為,但不同于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 貪污罪 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的是多數(shù)人傷亡或者使得公私財產(chǎn)遭到重大損失的結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損失范圍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幾乎是 刑事犯罪 中危害性極大的一個犯罪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 、 決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與量刑分別是怎樣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定罪是怎樣的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qū)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以及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界限。區(qū)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依照本條和本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刑法 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各位可以適當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了解一下。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實主要認定具有這樣的行為,那么一般就會被認定為犯罪。也就是說此時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也是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結合《刑法》中的規(guī)定,這個時候一般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但如果情況嚴重的話,那么最高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與量刑是什么1、定罪 (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既然屬于 危害公共安全 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qū)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以及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界限。區(qū)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處罰 依照本條和本法第115條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與量刑是怎樣的定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既然屬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qū)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以及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界限。區(qū)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 刑法 》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nóng)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么?什么樣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并與之相當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區(qū)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區(qū)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本罪的罪與非罪界限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兩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
1、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否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從兩方面來考察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罪 :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否能夠給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造成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tài)。所謂的“嚴重侵害的威脅狀態(tài)”對于人身權來講是指足以造成重傷、死亡的威脅狀態(tài);對于財產(chǎn)權來講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10萬元以上的威脅狀態(tài)。當這二方面都具備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險性或者緊迫性,本罪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