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申請國家賠償?shù)挥枋芾韲屹r償申請有案不立 ,賠償請求人可以請求其說明理由;如果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理由不成立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該不予受理的決定確有錯誤的,則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fā)現(xiàn)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申請國家賠償,各級法院不給立案怎么辦?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你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的情況不符合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判決錯誤導致你損失的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如果是那樣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你的情況屬于申訴。
關于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法關于 國家賠償 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除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申請確認的是確認申請人。 申請確認由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 立案 : (一)確認申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國家賠償請求人資格; (二)有具體的確認請求和損害事實、理由; (三)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應當在司法行為發(fā)生或者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四)屬于受理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 管轄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申請,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 申訴 或者申請再審的; (二)申請事項屬于司法機關已經(jīng)立案正在查處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的; (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屬于確認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裁定、決定,屬于依法確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該判決、裁定、決定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一) 逮捕 決定已經(jīng)依法撤銷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決宣告無罪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三)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責任人員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行為,并已依法作出撤銷決定的; (五)依法撤銷違法司法拘留、罰款、 財產(chǎn)保全 、執(zhí)行裁定、決定的; (六)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審查立案時,發(fā)現(xiàn)缺少相關 證據(jù) 的,可以通知確認申請人七日內予以補充。 第七條 確認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確認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為的理由及依據(jù);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職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聽證。是否聽證由合議庭決定。 第十一條 被申請確認的案件在原審判、執(zhí)行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違法: (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釋放后,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chǎn),并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沒有實施妨害 訴訟 行為的人、被執(zhí)行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復采取 拘傳 、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銷的; (四)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guī)定或者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的; (五)超過法 定金 額實施司法罰款的; (六)違反法律規(guī)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七)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zhí)行確認申請人可分割的財產(chǎn),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八)違反法律規(guī)定,重復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chǎn),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發(fā)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一)對應當恢復執(zhí)行的案件不予恢復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二)沒有法律依據(jù)將案件執(zhí)行款物執(zhí)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三)違法查封、扣押、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chǎn),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 (十四)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chǎn)未拍賣,強行將財產(chǎn)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十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不予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確認違法的,應同時撤銷原違法裁決。 人民法院對本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的裁定書由院長署名;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作出的裁定書由合議庭署名。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自送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四條 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受理確認申請后,超過 審理期限 未作出裁決的,可以在期滿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 申訴書 之日起三個月內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審理。自行審理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舉行聽證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參加聽證。 確認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確認申請。 第十六條 原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有義務對其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確認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確認違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確認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的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作出確認,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級人民法院重新確認。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侵害,其可以主張國家賠償。維權的主要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國家賠償立案情形、立案時效及法院審理注意事項都規(guī)定好。
申請國家賠償立案規(guī)定是什么一、申請 國家賠償 立案 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的立案標準是沒有犯罪事實被錯誤 逮捕 的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并且原判 刑罰 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刑訊逼供,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他人以毆打暴力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錯,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等這些情形。 (一)我國 國家賠償法 第15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我國 刑事賠償 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 生命健康權 。 1、錯誤拘留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guī)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shù)腻e誤拘留不僅包括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實行的拘留。 2、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但事后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審 、 二審程序 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3、無罪錯判。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 (3)原判決經(jīng)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并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是否構成錯誤判決?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一種觀點認為,由于被告人實施國家賠償申請有案不立 了違法行為,存在著過錯,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罪判決雖然被撤銷,仍然不構成錯誤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賠償 法規(guī) 定的“沒有犯罪事實”,限于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公民雖然具有過錯,但這種過錯是民法上的過錯和行政法上的過錯,而不是刑罰上的過錯,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對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過錯,而是國家的過錯,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后一觀點是正確的。 (2)法院在一審生效判決中宣告被告人無罪,對判決前的 羈押 ,存在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這兩種情況都是無端侵害公民人身權的行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在二審程序中被改判無罪的,因刑罰尚未執(zhí)行,不存在因刑罰執(zhí)行造成的損害,但一審的有罪判決延長了對被告人的羈押時間,對此損害國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有罪公民不應當判處 死刑 而判處死刑且已執(zhí)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判決雖然是輕罪重判,但與一般的輕罪重判具有質的不同。一般的輕罪重判僅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這種輕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權利的種類和性質發(fā)生了質的變化。這種輕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適當,已經(jīng)構成違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刑訊逼供和毆打等暴力行為。刑訊逼供和毆打均屬于暴力侵權的范疇。在確認暴力 侵權行為 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實施這種暴力侵權行為的主體不限于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唆使的人員實施了此類暴力行為,國家也承擔賠償責任。 (2)這種暴力侵權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執(zhí)行職務的活動過程中,且與職權行使有密切的聯(lián)系。 (3)此類利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行訊逼供或者毆打等方式,而且必須造成了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5條的有關規(guī)定,可供我們具體認定此類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若有上述行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應當賠償責任。 (4)應當準確理解“造成”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黃彩華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1999年8月25日)中認為: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項以及第27條的規(guī)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這與致人傷害或死亡是有區(qū)別的。“造成”應當理解為只要實施了法律規(guī)定了的違法侵權行為,并產(chǎn)生了“傷害或死亡”的后果,就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項的規(guī)定。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8-11條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嚴格規(guī)定。 該條例第10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甩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會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該條例第11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無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chǎn) 已經(jīng)執(zhí)行的。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如下兩種: 1、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1)查封。在 刑事訴訟 中,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可以用 證據(jù) 或與案件有關不便提取的財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種措施。 (2)扣捉。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guī)定,扣押針對的是物證、書證。所謂扣押物證、書證,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發(fā)現(xiàn)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強制扣留的一種刑事強制性措施。 (3)凍結。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和審理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存款、匯款與案件有直接關系時,要求有關單位對其存款、匯款停止支付或者轉移的一種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chǎn),司法機關可以采取查詢、凍結措施。 (4)追繳。關于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 2、再審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是對一部分公民作出的賠償規(guī)定,對于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因為一部分因素影響到審理的結果導致錯判的,那么就需要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賠償,當然也需要當事人即使的提出申請,國家賠償?shù)?訴訟 是有時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