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年假是國家根據(jù)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xù)休假。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jù)】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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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guī)定未休年休假工資怎么算未休年假工資計算方法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資300%支付。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分析
根據(jù)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對年休假未用完的情況是這樣規(guī)定的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款表明以下兩層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所以,在征得員工同意的前提下,單位可以將未休年休假通過折錢的方式給員工。不過要注意,折錢的標準是給3倍的工資。考慮到正常的一倍工資已經(jīng)發(fā)放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了,所以在具體操作時,補發(fā)2倍工資即可。不過還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應休未休年休假規(guī)定應休未休年休假可以結轉到下一年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兩年并管??梢杂晒窘y(tǒng)一安排休假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年假屬于帶薪休假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如果未安排年休假3倍工資,個人原因放棄無補償發(fā)正常工資。
應休未休年假工資的法律規(guī)定【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的情況下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不安排年休假或是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給員工,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應休未休年假工資計算方法是什么?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休假未休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的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在次年補休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于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jù)應休未休年休假這個 :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chǎn)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三條 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shù)根據(jù)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shù)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