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雖然新《 食品安全法 》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例外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爭議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筆者總結發(fā)現(xiàn),各地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對相關食品標簽瑕疵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牟门袠藴视兄饾u趨同的趨勢。本文中圖表內容為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個案例,在此基礎上,總結出各地法院針對因存在食品標簽瑕疵而支持價款十倍賠償和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shù)膸追N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問題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 首先,原告基本選擇要求價款十倍賠償而非損失三倍賠償。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張損失三倍賠償,原告需證明損失的存在和金額,舉證難度大 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而選擇主張價款十倍賠償只需證明其支付的價格及食品標簽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瑕疵,舉證難度小。 其次,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請求價款十倍賠償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整個《食品藥品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都是“消費者”,唯獨第三條中使用了“購買者”。這條規(guī)定意味著,在食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即便是職業(yè)索賠人知假買假要求懲罰性賠償,法院也應該支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條適用的范圍是與食品質量問題有關的糾紛,筆者理解,這里的“食品質量問題”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不包括不影響食品本身質量的食品標簽瑕疵問題(即便該瑕疵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對上述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shù)陌咐?,即法院對購買者明知標簽瑕疵而重復購買的食品不支持價款十倍賠償,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并不沖突。 最后,對食品標簽營養(yǎng)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認為影響食品安全支持原告價款十倍賠償要求,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不影響食品安全??梢?,在有關食品營養(yǎng)成分標簽瑕疵是否影響食品安全問題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么?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的規(guī)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guī)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fā)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妒称钒踩ā穼κ称飞a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qū)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的范圍 (一)適用對象——經營者與消費者主體身份的確定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guī)范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及其之間的關系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依照該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某袚呤墙洜I者,賠償?shù)氖芤嬲呤窍M者。何為經營者,何為消費者?這正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因此,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對象,關鍵就在于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消費者,也就是明確該法的適用范圍。 何為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并未作出規(guī)定,該法僅在第3條規(guī)定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了經營者的行為狀態(tài),即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將經營者定義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的法人、其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他組織和個人,依照法律的體系解釋方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也應當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 何為消費者,這是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根本性問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范圍的界定問題是其核心問題,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币勒铡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適用條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受到誘導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有關規(guī)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從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首先,行為人要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過失不存在構成欺詐的問題;其次,行為人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能夠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三者缺一不可,方能構成欺詐行為。有人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欺詐,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不論消費者主觀上是否因此產生錯誤的認識,均可適用該法定55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民事法律規(guī)范統(tǒng)一構成我國民事法律體系,既然其他法律規(guī)范對于欺詐行為已經作出界定,如無另外規(guī)定,對于同一法律術語應當作出一致的解讀似乎更為妥當。 確定了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也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二是消費者受到誘導。這里就產生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懲罰性賠償與知假買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實施之后,因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guī)定,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的知假買假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已是定論。然而,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商品和服務交易并不屬于食品、藥品消費領域,這些交易不受該司法解釋的調整,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于這些交易中的知假買假?對此,盡管有不少人持肯定主張,但從法律規(guī)定及民法理論進行分析,本文依然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于知假買假。 1.從知假買假者的主觀目的來看,其購買假貨無論是基于牟利目的,還是基于打擊制假售價的社會公益目的,都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為生活消費”不符合。 2.知假買假者是一種“明知故犯”的行為,即便銷售者在商品或服務的宣傳或標識等方面存在虛假成分,但這并不足以導致知假買假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知假買假并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欺詐行為”這一要件。 3.在民法理論上,“尊重個人意思自治,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于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及契約對方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這是近代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的集中體現(xiàn)。對于知假買假而言,買受人明知是假貨卻仍然出資購買,購買假貨完全是其個人意愿,無論其主觀上具有何種功利性目的,都不能否認其是在全面了解所購商品或服務的背景下自愿與對方訂立契約的事實,對于這種自愿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法律不宜再介入調整。對此,***教授曾介紹:在有些國家,買受人明知商品有瑕疵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不僅不能要求賠償,而且不能退貨,在與日本學者談及知假買假的情況時,日本學者也介紹這種情況在日本不受法律保護。盡管在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經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guī)定,知假買假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這并不能擴張至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務的消費領域。因此,除食品、藥品外,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二、 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幾種例外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jù)《 價格法 》的規(guī)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jié)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但對于極少數(shù)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以學校教育和醫(y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xiàn)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yī)院不斷出現(xiàn),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y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y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 法規(guī) ,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 商品房 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 購房 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 產品質量法 》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guī)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于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guī)定,結合《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的規(guī)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發(fā)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2015 年《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guī)定得顯得簡單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了一點,但也不能說 “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 賠償’ ” 。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金” ,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賠 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他損害的” 。2015 年大修后規(guī)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 應該說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刹粦儆胁煌睦斫狻?民法上的侵權賠償構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構成一樣, 需要四個方面的要件, 就像我們蓋個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墻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違法行為;二要有損害事實;三要違法行為和 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樣是一樣不能少的。供參考。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一、148條第二款是一個懲罰性賠償,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的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可以首先像廠家要求賠償,廠家還不能推諉,先賠付給顧客,如果是生產問題,廠家自己擔責,如果是經營者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的問題,必須先行賠付再去向經營者索要賠償。
二、如造成損失,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在價款十倍和損失額三倍中有權自由選擇,最低限額仍然為1000元。第二款賠償金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的關鍵并不需要消費者遭到實際的物質損害,對消費者的損害行為在假冒偽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經存在,即侵犯了消費者相應的權利,跟該商品是否實際使用了無關。
三、第二款中的但書項“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即標簽、說明書出現(xiàn)了一些類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導時,便可以豁免懲罰性賠償。
四、“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商只需要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規(guī)避千元消費者賠償,而只進行普通的十倍賠償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合適嗎 :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袋大米。大米外包裝袋上寫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產品執(zhí)行標準為NY5115-2008。經上網查找,郭女士發(fā)現(xiàn)該標準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經被廢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賠償。
但超市認為,使用已廢止標準屬實,但大米質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賠償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產,郭女士想要獲得賠償,也只能找大米的生產廠家索要。???
【評析】超市應作出十倍賠償。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即郭女士具有索賠的選擇權,超市只能先行擔責。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