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法律分析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是指對于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對于在船上發(fā)生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權利的損失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包括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責任人可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采用總的責任限額。其所適用的責任與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對于貨物損失的“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適用的責任人要廣,可以是船東、船舶經營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適用的責任和事故類型也要廣,不僅僅限制在貨物損失,而且可能同時適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但兩種責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聯(lián)系。例如,當承運人對于運輸合同下每件貨物的賠償總和超出法律賦予的總的賠償限額時,則可援用總的限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適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個航次中的所有責任,具體限額也可根據不同標準來計算,中國采用根據船舶總噸位計算總責任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條 為了調整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
本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第三條 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yè)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超過20總噸、不滿300總噸的船舶及300總噸以上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yè)的船舶。第三條 除本規(guī)定第四條另有規(guī)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不滿300總噸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關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
(二)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第四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yè)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第五條 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或者本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第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的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第三條 承運人在每次海上旅客運輸中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旅客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
(二)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三)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
(四)本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
承運人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第四條 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guī)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第五條 向外籍旅客、華僑和港、澳、臺胞旅客給付的賠償金,可以兌換成該外國或者地區(qū)的貨幣。其匯率按照賠償金給付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確定。第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標準上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
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guī)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yè)船舶的賠償限額
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yè)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不滿300總噸的船舶以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yè)船舶的賠償限額作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了如下規(guī)定:
1.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
(2)超過2l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
2.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從事中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yè)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海商法》第2lO條第1款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
(4)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海商法》第210條或者本規(guī)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
(三)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yè)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yè)的救助人的賠償限額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yè)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yè)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l500噸的船舶計算。
(四)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
根據《海商法》第211條規(guī)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46666計算單位乘以船舶證書載明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5000000計算單位。
(五)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
交通部《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對中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如下規(guī)定:
1.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萬元人民幣;
2.旅客自帶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名旅客不超過800元人民幣;
3.旅客車輛包括該車輛所載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一車輛不超過3200元人民幣;
4.上述第2項和第3項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每千克不超過20元人民幣。
此外,該規(guī)定允許承運人和旅客以書面形式約定高于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限額。同時又規(guī)定,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按照4萬元人民幣乘以船舶證書規(guī)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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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司法解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司法解釋的詳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商法的規(guī)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海商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二條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責任人在起訴前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責任人在訴訟中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受理相關海事糾紛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關海事糾紛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責任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依據訴訟管轄協(xié)議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當事人之間未訂立訴訟管轄協(xié)議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四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對海事請求人就與海事事故相關糾紛向責任人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
海事請求人向其他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xié)議的除外。
第五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海事法院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的期間,自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的最后一次公告發(fā)布之次日起第三十日開始計算。
第六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債權登記期間的屆滿之日,為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的最后一次公告發(fā)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第七條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海事法院應當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裁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未依法設立的,海事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債權登記程序。債權人已經交納的申請費由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人負擔。
第八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海事請求人基于責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的海事賠償請求,可以對責任人的財產申請保全。
第九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海事請求人就同一海事事故產生的屬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賠償請求,以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為由申請扣押船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債權人提起確權訴訟時,依據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主張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guī)定的確權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兩個以上債權人主張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法院可以將相關案件合并審理。
第十一條債權人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確權訴訟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過失程度比例的,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guī)定的確權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十二條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船舶經營人是指登記的船舶經營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實際使用和控制船舶并應當承擔船舶責任的人,但不包括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者。
第十三條責任人未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影響其在訴訟中對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海事請求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
第十四條責任人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的,海事法院不應主動適用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第十五條責任人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在二審、再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責任人對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海事賠償請求未提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抗辯,債權人依據有關生效裁判文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申請執(zhí)行責任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以上述文書作為債權證據申請登記債權并經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的除外。
第十七條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賠償請求不包括因沉沒、遇難、擱淺或者被棄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或者因船上貨物的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責任人遭受前款規(guī)定的索賠,責任人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對方船舶追償時,被請求人主張依據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的“責任人”是指海事事故的責任人本人。
第十九條海事請求人以發(fā)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適航為由主張責任人無權限制賠償責任,但不能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以人民幣設立,其數額按法院準予設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別提款權對人民幣的換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金融機構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以擔保方式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金融機構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