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河北省一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27個月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90%;3、其他費用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以及伙食費等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則根據(jù)實際情況來確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工傷的,可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原來的工作崗位,同時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的待遇。其中,如果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話,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具體按照河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fā)。需要注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河北傷殘賠償標準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shù)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zhèn)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shù)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shù)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zhèn)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shù)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shù)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zhèn)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shù)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shù)
(注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2、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器具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應當根據(jù)治療醫(yī)院的證明或法醫(y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shù)額。
法律依據(jù):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河北省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按照鑒定機構標準進行評判。賠償標準如下:
醫(y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伙食補助費: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交通、食宿費: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產生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工傷醫(yī)療期工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分為評殘前和評殘后,評殘前(住院)經醫(yī)院開具證明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如未護理按照當?shù)刈o工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的工資支付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評殘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輔助器具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河北省一級傷殘賠償標準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補足差額。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補足差額。
一次性傷殘醫(yī)療補助金: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河北省標準: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鶖?shù)為當?shù)仄骄べY。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元×20=876680元。
下落不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