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工傷津貼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接受治療期間應享受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的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東莞調整2019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各社會保障分局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
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fā)〔2013〕74號)有關規(guī)定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調整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我市工傷保險傷殘津貼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調整對象
從2013年1月1日起,對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人員,和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退休人員進行傷殘津貼調整。
二、調整比例和調整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2年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額計發(fā)。
2.定比調整。2012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3年1-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提高高級職稱專項津貼標準。對具有高級職稱的工傷人員提高專項津貼標準,正高級職稱的月標準由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月標準由600元提高為800元,繼續(xù)單列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shù)。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高級職稱工傷人員(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高級職稱工傷人員),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領取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2.對2013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齡滿75周歲及以上的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fā)60元,全年720元,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shù)。
3.軍轉干部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計發(fā)。
在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三、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支付。
四、其它事項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guī)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其傷殘津貼在2012年傷殘津貼計發(fā)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東 1 2
廣東省工傷津貼調整工傷津貼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接受治療期間應享受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的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廣東傷殘津貼上調方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