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1、交通事故致殘后,判決前因病死亡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而不用賠償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
2、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的營養(yǎng)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3、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他合理費用。
收集有關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例1、2010年4月1日12時30分,熊振民駕駛昆明石林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云AR1088號臥鋪客車(載乘41人),從昆明新南站發(fā)車駛往廣東珠海。14時35分許,熊振民駕車沿國道326線途經石林駛往彌勒方向至1177公里加700米路段,在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駛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的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時,遇何志剛駕駛云南紅河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云GY1150號客車(載乘19人),兩車臨近交會,何志剛避讓時車輛向左側滑,熊振民所駕車車頭前部與何志剛所駕車輛車身右前部在彌勒至石林方向下坡路段車行道內相撞,隨后兩車又與道路西側鋼質波形防護欄相撞,造成云GY1150號車內10名乘車人死亡,其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他人員2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兩輛客車及道路防護設施嚴重損壞。 經過公安機關深入調查后查明,熊振民駕駛機動車在雨天行經彎道、劃有中心雙實線路段,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且行駛速度超過限速標志標明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的速度(該路段限制時速40公里,熊駕車輛時速約46公里),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何志剛駕駛車輛未在雨天彎道行駛時提前減速慢行,以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時速約63公里,超速57.5%)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熊振民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志剛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熊振民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0年4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現(xiàn)已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2、2010年4月7日晚9時許,北海往鐵山港一級公路一號橋附近發(fā)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滬牌轎車當時從北海機場方向向市區(qū)行駛,當行駛至一號橋附近時,由于此路段沒有路燈,司機沒有看到前面道路中間的隔離帶,車子一下沖上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了隔離帶的緩坡,由于車速過快,轎車飛向空中,翻滾砸向相向而來的桂E轎車。掛滬牌轎車上除司機外的3名乘員被拋出車外當場死亡。
速求交通事故一人死亡的處理案例1、 某會員(以下簡稱A) 富康RLC車型(車內1人)
事故經過:2002.02.20PM19:20 A駕駛富康車在×××路段,自西向東行駛,車速約40Km/h,行至×××處,發(fā)現(xiàn)一行人(以下簡稱B)自北向南跑步橫穿馬路,A采取緊急剎車措施,B與 A駕駛的富康車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車前風擋破損、前風擋上框、機器蓋受損。A打122電話報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邊,并勸說A不要報警。約5分鐘左右,B自行離開現(xiàn)場向西走去。A接通122電話后如實講述事故經過,但鑒于B已離開現(xiàn)場,122讓A向交通支隊電話報案。A電話報案后即挪開車輛,前往交通支隊當面報案。當晚交通支隊事故科將事故車輛、行駛證、A的駕駛證扣留。等待B前去報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見B的人影,交通支隊將事故車輛及相關手續(xù)發(fā)還給A。A寫出事故經過由辦案警官簽字認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見證人到交通隊報案,并帶來醫(yī)院相關證明,得知B年齡71歲,事故導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實情況,B所述事故經過與A完全相同,據(jù)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將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責任認定:B于上述時間、地點自北向南橫穿車行道,適有A駕駛小客車自西向東駛來,小客車前部撞到B的身體,B受傷,小客車損壞。
經調查:B橫穿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先行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的規(guī)定;A駕駛車輛未保證安全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認定B負此事故主要責任;A負此事故次要責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盡管B自行離開現(xiàn)場,作為一般當事人的心態(tài),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須親自去交通隊報案,并寫明事故經過由警官認可。否則手上無任何證據(jù),一但B前去報案,誣告A逃逸,A無人證,事故經過很難講清。
(2)、此事故車輛的受損狀況明顯是與人相撞導致,如果沒有交通隊的事故證明,受損車輛保險公司也無法理陪。
2、某會員(以下簡稱C) 富康RG車型(車內1人)
事故經過:2002.08.11PM 17:40分左右,C駕駛富康車在×××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車速約15Km/h ,當時天正下雨,路況較差。行至于一居民院門口時,有兩個未見大人看護的小孩從右側的院門內相互追逐跑出。C采取制動措施,第一個小孩看到車后閃開,第二個小孩(以下簡稱D 15歲)由于奔跑較快及于車距離較近,與C駕駛的富康車右前角相撞倒地,富康車右前轉向燈破損、機器蓋及右前葉子板受損。此后,從附近門內出來幾個大人,由于當時所處地理位置較偏僻,且正在下雨,附近少有車輛經過,在傷者親友的強烈要求下,本著搶救傷者的原則,C移動事故車輛,用事故車將D送至附近醫(yī)院救治,并支付相關費用。在醫(yī)院救治期間,C撥打122電話報警,122讓C去交通隊事故科報案。事故導致D股骨骨折。當晚C去交通隊報案,事故車輛、行駛證、C的駕駛證被扣留。兩日后交通隊將C的事故車輛送往相關檢測場進行檢測,檢測結果C的車輛制動合格。2002.08.24 警官將事故責任認定。
事故責任認定:2002.08.11PM21:00 C來隊報案稱:于上述時間、地點,C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適有D由東向西從×××門口跑出,小客車右前部與D身體接觸,致使D受傷倒地,后C駕駛肇事小客車送D去醫(yī)院治療。
事故后,經調查,C駕駛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事故后,未保護現(xiàn)場,移動車輛時未標明位置,未及時報案,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認定C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認定D不負此事故責任。
提示:(1)、富康車與行人相撞,在剎車時頭部較低,若車速較慢,行人的腿部受傷的可能性較大;若車速較快,行人被撞后頭部可能會與前風擋相接觸,行人腿部和頭部受傷的可能性較大。發(fā)生事故后可撥打120或999請醫(yī)務人員進行救護,若當事人自行搬動傷者,一旦裂骨將血管劃破,后果將不堪設想。面對受傷者家屬的急切態(tài)度,作為當事人應及時報警并通知救護,講明一旦自救出現(xiàn)問題的后果。
(2)、本次事故中小孩未有成年人看護,相互追逐導致事故,D是應該負有一定責任的,但由于C未及時報警,并在D親友的強烈要求下,用肇事車輛救治傷者,且移動前未標明位置導致了自身不必要的麻煩與損失。
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 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報警,依據(jù)傷者情況通知120或999救護,切不可挪動事故車輛,否則現(xiàn)場破壞責任難以認定。
2、事故發(fā)生后,作為肇事方的心態(tài)是希望盡快結案,但切記不要和行人私下了結,一旦私了,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無法賠償,一旦對方繼續(xù)糾纏,將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3、在附近有車輛能幫助救護傷者的情況下,若傷者神智清醒,可征求其本人意見去哪個醫(yī)院救治,一旦傷者住院后,自行提出轉院,由于您作為肇事方畢竟懷有歉意感,在沒有醫(yī)院轉院證明的前提下,若您答應了傷者轉院,會給您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為保險公司對第二個醫(yī)院的治療費用會拒絕理賠。
4、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警官會給雙方當事人錄口供,回答問題時頭腦要冷靜、回答問題要實事求是,可能會詢問:"您的車速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第一眼看見當事人的距離?;采取了什么措施,即是否制動?;對方當事人和車的什么部位相接觸?;對方當事人落地后倒在您車的哪個位置?;此后您采取了什么施救措施?"等等。
5、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將會面對為傷者預交急救醫(yī)療費用的問題。此時,責任尚未認定,但目前的做法是由駕駛者先行墊付,這樣的方法可能會給駕駛者帶來后期的經濟損失,這也是目前處理傷人交通事故的弊病所在。
6、 傷者住院后,若出現(xiàn)骨折病情,可采用石膏固定等保守療法或手術療法,但大部分醫(yī)院采用手術的治療方法(鋼釘或鋼板),此種手術治療方法均涉及二次手術問題。
7、交通事故結案時,若駕駛者有一定的責任,則需按責任比例給對方當事人進行賠償,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賠償內容及內容標準包括:A、醫(yī)療費:實際治療所需費用,憑醫(yī)院票據(jù)支付。
B、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勞資部門出具工資證明,計算誤工費;對收入高于北京市平均生活費(目前的標準是8494元/年)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國營同行業(yè)的平均收入計算。
C、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北京市財政局規(guī)定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實際住院天數(shù)(目前的標準是20元/日)。
D、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費計算。
E、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計算方法:北京市年度平均生活費×----年×傷殘等級(系數(shù))×責任比例
F、殘疾用具費:因傷殘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yī)院證明按照國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等等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
8、保險公司規(guī)定涉及人員受傷的事故需提供:
A、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B、住院證明及出院通知書
C、醫(yī)療費報銷憑證(注意:須附處方及治療、檢查、用藥明細單)
D、傷者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誤工證明(注意: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須提供完稅證明
如:"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
E、需要護理的,需提供醫(yī)院證明和護理人員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誤工證明(收入超過納稅金額的須提供納稅證明)
F、法醫(yī)開據(jù)的傷殘鑒定書
G、交通隊開據(jù)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zhí)行憑證 等等!
為了降低交通事故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仔細閱讀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索賠須知》中索賠時效與索賠單證部分。
據(jù)俱樂部統(tǒng)計的數(shù)字顯示,購車初期發(fā)生事故的概率是比較高的,但在這個階段所發(fā)生的事故往往是一些車輛外部的刮蹭,經濟損失相對較小,但車輛行駛2---3年,行駛里程在50000Km左右時,人車磨合達到最佳狀態(tài),且對車的愛惜程度也不如購車初期,車速開始快了起來,在這個階段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濟損失也相對較大。
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交通事故死亡 案例故賠償處理流程如下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的調解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二)訴訟: 一審 1、起訴 (1)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 立案 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 訴訟費 ,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 裁定駁回起訴 。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后,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準備,你能準備多少就多少: 1、證明損害事實發(fā)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 證人 、證言)、物證 。(一般事故責任認定中會有基本的描述和確認)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y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y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 醫(yī)療費用 單據(jù),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 4、醫(y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y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 工資 、獎金、誤工天數(shù)、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yī)交通費用單據(jù)。 7、如要求 傷殘賠償 ,需提供 傷殘鑒定 及賠償數(shù)額依據(jù)。 8、被損害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9、被損害財產的品名、規(guī)格、數(shù)額、數(shù)量、質地、新舊程度、價值(貴重物品需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10、被損害財產的毀損程度或滅失等 證據(jù) 。 11、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事實及責任的認定 。(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應該準備相關證據(jù)爭取推翻認定,不過,實踐中很難) 12、肇事司機是否系職務行為。 13、車輛的行車、運營執(zhí)照,司機的駕駛執(zhí)照。 14、被損害車輛的保險證明。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求助,懂法律的幫幫忙,詳細如下1、持責任認定書以及產生費用的相關票據(jù)到法院起訴。
2、對方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應當將其監(jiān)護人列上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因為最終買單是監(jiān)護人。
3、賠償?shù)捻椖考耙罁?jù)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12、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zhí)行期間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發(fā)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
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賠償案例原告趙某云,女。
被告一:鄒某健,男。
被告二: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陳某亮,總經理。
原告訴稱,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被告鄒某健駕駛車牌號為浙C7XX3A小型私家車至深圳市寶安區(qū)寶安大道東X工業(yè)區(qū)路段時,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與原告(行人)趙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寶X大隊西鄉(xiāng)中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健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車在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且交強險合同在有效期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醫(yī)療費43,249.26元。出院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2、雙肺挫裂傷3、雙側少量血氣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軟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7、急性胃擴張;8、真菌性腸炎。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玖級和拾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鄒某健的侵權行為對原告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應當予以賠償,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訴至貴院,請求:1、判令被告鄒某健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法醫(yī)鑒定費、后續(xù)治療費、CT檢查費等人民幣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鄒某健、被告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鄒某健、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共同辯稱,醫(yī)療費是由車主鄒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當中負同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墊付醫(yī)療費有40%是應由原告承擔,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農村戶口,卻主張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我方認為應按其戶籍計算。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當事人有過錯的,應按照過錯比例分攤精神損害賠償金,所以我方認為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過高。關于誤工費,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存在矛盾情況,所以我方認為計算誤工費的標準應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且應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從病歷中沒有看到需要加強營養(yǎng)或有需要人員進行護理,所以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和護理費是沒有依據(jù)的。原告在治療時還包括了疾病胃擴張,真菌性腸炎,這與本案事故沒有關聯(lián)性,所以其治療這兩項的費用應予以扣減。由于事故同等責任,而原告在起訴時也沒有按照事故比例責任進行相應的分攤,請求法庭依法裁決。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中載明簡要案情為: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在寶安區(qū)寶安大道東X工業(yè)區(qū)路段,鄒某健駕駛浙C7XX3A轎車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右側車頭與行人趙某云身體發(fā)生刮碰,造成趙某云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1、被告鄒某健是肇事車輛浙C7XX3A轎車的司機及車主;2、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3、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均由被告鄒某健墊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醫(yī)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間陪護兩人,醫(yī)囑出院全休3個月;5、原告系農村戶籍,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證據(jù)證明其事故發(fā)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經廣東南X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橐粋€九級和一個十級,醫(yī)學整容后續(xù)治療費約需6,000元,每次牙齒修復費用約需2,400元,每8-10年更換一次,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鑒定費3,050元,從入院治療到鑒定前一日的期間為95天;7、出院后原告復診照CT花費334元?!?/p>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駕駛證、行駛證、病歷本、出院小結、醫(yī)療費票據(jù)、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票據(jù)、居住證、工資表、銀行清單、勞動合同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由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依據(jù)相關證據(jù)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準確,適用法律條款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業(yè)家庭戶口,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工資表等證據(jù)證明其事故發(fā)生前在深圳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本院按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p>
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工資表,原告事故發(fā)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故其訴請的誤工費,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5天。
綜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34元;2、后續(xù)治療費6,000+9,600=15,600元;3、伙食補助費50元×25=1,250元;4、護理費50元×2×25=2,500元;5、鑒定費3,050元;6、殘疾賠償金135,999元;7、精神撫慰金21,000元;8、營養(yǎng)費酌定為2,100元;9、誤工費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計186,583元。
因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故被告中X聯(lián)合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根據(jù)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應由責任方按比例承擔,故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被告鄒某健應承擔(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趙某云因本起事故應得的賠償總額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與上述判定不符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趙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人民幣160,749.8元;
二、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鄒某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賠償原告38,749.8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交通事故定殘前死亡案例 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123元,由原告承擔393元,由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313元,被告鄒某健承擔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