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離婚中女方感動法官的陳述詞舉例如下:
1、喜歡這個弱肉強食不平等的社會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這樣努力的人才能與眾不同。
2、很多時候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之所以逼著自己往前走,不是前面的風景迷人,而是身后的現(xiàn)實很殘酷。
3、過去的事情就應該放下,未來的生活才會沒有負擔。
4、人所缺乏的不是才干而是志向,不是成功的能力而是勤勞的意志。
5、人活著不是要用眼淚博得同情,而是用汗水贏得掌聲。
6、我們有什么好怕的,我們來到這個世上,就沒打算活著回去!
7、活得開心最重要,不管有多少挫折,都要努力沖過去。
8、我們用人生最好的年華做抵押,去擔保一個說出來都會被人嘲笑的夢想。
法庭最后陳述詞怎么說?在法院案件審理的時候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被告人是有最后陳述的機會,如在最后陳述說得好的話,對于案件的審判結果是會轉(zhuǎn)變的,有可能會從敗訴到勝訴的轉(zhuǎn)變。
1.被告人最后陳述怎么說?
最后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于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xiàn)。最后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同時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zhì)上最后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xiàn)為一種情感宣泄權。
2.最后陳述權-理論基礎-被告最后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zhuǎn)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fā)動的一場戰(zhàn)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guī)定,后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guī)定??梢哉J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后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xiàn)。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陳述權。
另外,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行使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一的形式,任何書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頭陳述。因此,最后陳述權又被認為是言詞原則的當然體現(xiàn)。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即口語形式進行。公開的直接言詞審理取代秘密的間接的書面審理,是訴訟制度走向現(xiàn)代文明的一個重大發(fā)展。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者外,凡是未經(jīng)當庭以言詞方式調(diào)查的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jù)。因此,書面辯護詞等任何書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為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理由??梢姡鳛楝F(xiàn)代審判原則之一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后陳述權的一個理論基礎。
3最后陳述權-功能-法庭審判的最后陳述權
其一,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xiàn)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nèi)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guī)定:“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jù),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diào)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其二,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jīng)不再是學術界甚或?qū)崉战绲闹髁饔^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nèi)在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xiàn)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霸V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diào)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xiàn)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辈还鼙桓嫒说淖詈箨愂鰧ψ罱K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zhì)的影響,最后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nèi)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chǎn)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臺并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fā),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nèi)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后的臨別贈言”的性質(zhì)。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后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系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tài)度問題。最后陳述較之于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xiàn)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后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現(xiàn)被告人做人尊嚴的功能。
最后陳述權-性質(zhì)定位審判從最本質(zhì)的角度上來講,應當說被告人之最后陳述權是屬于辯護權的范疇。所謂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內(nèi)容進行辯解、反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簡單地說就是對控告進行辯護的權利。一般認為,辯護權具有三個特性:專屬性、防御性和絕對性。最后陳述權也是具有上述三個方面的性質(zhì)。最后陳述權的專屬性意味著它是專屬于刑事被告人的一項權利,即使有律師代為發(fā)言,也是不能限制被告人還是可以進行最后陳述。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58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便規(guī)定:“(二)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三)即使有辯護人為他作了發(fā)言,對被告人仍然應當詢問他是否有為自己辯解的陳述?!痹诜烙苑矫?,最后陳述權就體現(xiàn)得更為明顯。它本來就是立法為了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訴訟能力而多為被告人附設的一道防線,在形式上又體現(xiàn)為被告人作為防御一方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陳述權的絕對性應當體現(xiàn)為只要一個公民受到了刑事公訴和刑事審判,而不管其犯罪性質(zhì)、嚴重程度如何,他都應享有最后陳述權。我們不能以罪輕為理由認為沒有最后陳述的必要,從而限制剝奪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在第523條規(guī)定“最后陳述的進行”時便提出:“……5、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和辯護人要求最后發(fā)言,應當?shù)玫皆试S,否則導致行為無效。”
辯護權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之中,它有著極為豐富的內(nèi)容。同一般意義上的辯護權相比,最后陳述權有著獨特之處:一是最后陳述的主體僅是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辯護人代為行使,這顯然有別于其他的辯護權;二是在最后陳述中,并不存在如其他辯護權中控辯雙方直接意義上的對抗,在這一階段中,只有被告人一人進行陳述,不存在控方的辯駁,其意見可得以充分提出。
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最后陳述權有一個功能是突顯被告人的尊嚴感,釋放被告人的內(nèi)心情感。而辯護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首先要體現(xiàn)為一種對抗。有些情況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并不具有對抗性,僅僅是一些抒情性質(zhì)的發(fā)揮,最后陳述權會體現(xiàn)為一種情感宣泄權。最后陳述權的這種性質(zhì)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國家追訴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種地位意味著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當然,被告人情感的釋放也并不是漫無邊際,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的。
法庭最后陳述詞技巧;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
5、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
1.法庭最后陳述是每個被告人的權利,其實說來也很簡單,有點像學生時代的檢討書,總得說來無非就是“悔過+保證+請求”。具體說來就是結合自己的違法行為,說說自己認識到錯誤了,然后保證以后遵紀守法,再說明自己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比如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從犯、案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等等),請求法庭給能打動法官的最后陳述模板 你從輕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等等就可以了。
2.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有助于法官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在具體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陳述對案件的審理有著舉足輕重的價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又常常能夠最集中、最明顯地表現(xiàn)出被告人的主觀個性特點。通過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較之其以前的各種陳述,往往有新的內(nèi)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或者其他新的情況,法官應當進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徑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釋中就規(guī)定:“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jù),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diào)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3.最后陳述程序可以突顯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如果說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夠準確地懲罰犯罪的考慮的話,那么這里可以認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考慮。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程序的關注也日漸強烈,過去那種程序法是實體法的附庸的觀點已經(jīng)不再是學術界甚或?qū)崉战绲闹髁饔^點。人們意識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內(nèi)在價值,并且這種價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夠體現(xiàn)當事人做人之尊嚴的價值引起了充分注意?!霸V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保障體制強調(diào)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體現(xiàn)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使訴訟具有理性活動的形象?!辈还鼙桓嫒说淖詈箨愂鰧ψ罱K的裁判結果有無實質(zhì)的影響,最后陳述程序還是可以讓被告人內(nèi)心壓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釋放。雖然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已得到確立,但誰也不能否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是處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境地,這種境地難免會對其心理產(chǎn)生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為被告人設置一個釋放情感的平臺并非毫無必要。當然,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無邊際、言無不盡,還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此下文將作專門論述。
4.被告人的最后陳述還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個案的形式向旁聽民眾宣示法律以及勸誡民眾切勿違法犯罪。本來,教育功能應當說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刑事訴訟的一個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帶有更為濃烈更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會從自己的切身體驗出發(fā),情感豐富地向人們展示其內(nèi)心感受,具有一種“最后的臨別贈言”的性質(zhì)。有一些陳述可能與認定案件事實毫無關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無機會做出。而各國立法對被告人最后陳述的限制一般都是“與本案有關”或者“不離題”,這類陳述雖說與認定事實無關,但應當說是還是“與本案有關”的,也是“不離題”的。況且這類陳述還會關系到量刑時所考慮的認罪態(tài)度問題。最后陳述較之于其他庭審的過程可能更會打動旁聽民眾,體現(xiàn)出勸誡教育的功能。當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將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向這方面引導,畢竟最后陳述是被告人的權利,它還承擔著體現(xiàn)被告人做人尊嚴的功能。
5.另外,最后陳述權又不完全是一種辯護權。最后陳述權有一個功能是突顯被告人的尊嚴感,釋放被告人的內(nèi)心情感。而辯護權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首先要體現(xiàn)為一種對抗。有些情況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并不具有對抗性,僅僅是一些抒情性質(zhì)的發(fā)揮,最后陳述權會體現(xiàn)為一種情感宣泄權。最后陳述權的這種性質(zhì)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國家追訴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這種地位意味著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壓力。當然,被告人情感的釋放也并不是漫無邊際,應當是與案件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