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香港勞動法規(guī)定辭退服務滿兩年員工需補償一筆終止雇傭金。
根據(jù)《雇傭條例》57章規(guī)定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如果連續(xù)為雇主服務滿兩年遭雇主無理解雇(非雇員犯錯,但有實質(zhì)解雇理由即不屬無理解雇),可以追討終止雇傭金,其中項目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預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變糧及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月薪X2/3X年資(即服務年數(shù))。如果服務滿五年,除非犯嚴重過錯,否則若被解雇均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不過,如果雇主設有公積金,則長期服務金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份對衡,即雇主可以支付長期服務金或公積金雇主供款累積部分,其中較大金額者予員工。
如果雇員在工傷未判傷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與工會、舉證雇主違法事項而被解雇,則解雇即屬不合法解雇(適用于一切年資)。雇員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外,亦可追討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的補償金(金額視乎解雇對該員帶來的損失而定)。
如果解雇屬于裁員或公司倒閉,雇員服務年資又滿兩年,則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計算與長期服務金相同。而且亦須與公積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對衡。
擴展資料
根據(jù)香港《雇員補償條例》規(guī)定,所有雇主必須為雇員購買勞工保險,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傷亡,或乘搭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場所途中傷亡,雇主及雇主的上級承判商即須負責。
如果雇員因工受傷而須放假,可獲得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作工傷假工資。如果工傷屬永久性傷害或死亡,則可獲得賠償。永久性傷殘最高賠償額為八年工資,死亡最高賠償額為八十四個月工資。傷殘另有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一千的長期照顧費。
如果工傷是由于雇主的疏忽引致,則雇員可循民事訴訟追討疏忽賠償。
關(guān)于職業(yè)病方面,雇員如果因為職業(yè)病而引起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可獲得賠償。賠償額與工傷相同。
如果工人是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法定期間均為多名雇主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而引致,則各雇主須分擔賠償責任。
不過,由一些類別的工作,工人轉(zhuǎn)換雇主頻繁,如建筑業(yè);又或者,雇主在多年前已結(jié)束營業(yè),但工人在多年后病情才惡化,如失聰(失去聽覺)。針對這方面,政府亦成立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了一些賠償基金,如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失聰補償基金等。
由于工傷及職業(yè)病的賠償額過低,以致工人除非得到疏忽賠償,否則法定賠償根本不足支付工人日后的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勞工處?雇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2022年違法解除有代通知金嗎違法解除有 代通知金 嗎 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是沒有代通知金的賠償?shù)?。如果支持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了代通知金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就不再是違法解除;如果支持了 賠償金 ,就不會有代通知金的存在。合法與違法,不能并存。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時才發(fā)生的,是基于合法的基礎上。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fā)生的?;诤戏ǖ幕A上,在用人單位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30日通知就以給付1個月 工資 作為代替。 賠償金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基于違法的基礎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6,應當依照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guān)于代通知金 最初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我國 勞動法 中并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guī)定。所謂的“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nèi)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 深圳 將該制度引進,后來《 勞動合同法 》頒布,移植了該規(guī)定,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代通知金”可以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但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目前也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法律術(shù)語。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香港雇傭條例終止雇傭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 代通知金只適用于用人單位不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三種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即:1、醫(yī)療期滿后的解除;2、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3、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解除。如果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 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關(guān)于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guān)規(guī)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具體規(guī)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guī)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注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是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程序瑕疵,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加以補正,不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效力 。勞動者亦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代通知金和賠償金是兩碼事,帶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guān)系 ,且沒有提前一個月紙質(zhì)通知勞動者,而需要支付的金額,其他情況不存在代通知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不矛盾的,都可以拿到的,但是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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