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你好
4判定依據編輯
4.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條件 4.1.1 各種 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 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1.4 惡性 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 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 不可逆轉的 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9 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 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1.10 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fā)。 4.1.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4.1.12 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4.1.13 慢性 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xù)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xù)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wěn)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4.1.14 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xù)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4.1.15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4.1.16 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fā)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yè)功能者。 4.1.17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4.2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2.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4.2.2 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4.2.3 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2.4 中度肝功能損害。 4.2.5 各種疾病造瘺者。 4.2.6 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2.7 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4.2.8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4.2.9 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4.2.10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5至6級者。
判定基準編輯
5.1 運動障礙判定基準 5.1.1 肢體癱 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劃分為0至5級: 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 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級:正常肌力。 5.1.2 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包括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震顫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1)重度運動障礙 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運動障礙 上述動作困難,但在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輕度運動障礙 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難及肺功能減退判定基準 5.2.1 呼吸困難分級 5.3 心功能判定基準 心功能分級 Ⅰ級: 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蠹墸后w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于日?;顒恿考粗路α?、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艏墸喝魏误w力活動均引起癥狀,休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絞痛。 5.4 肝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5.5 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基準 附件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并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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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力如何鑒定根據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fā)《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試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通知。
1、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可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2、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擴展資料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
通常依據勞動能力喪失持續(xù)的時間和喪失的程度雙重標準來區(qū)分。
1、按持續(xù)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
①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后仍可完成其工作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
②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后,盡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愈,而呈頑固性與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2、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
①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xù)從事本職工作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
②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他較輕工作而無損于健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能力喪失
怎么鑒定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制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職工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權威部門是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這個鑒定委員會不僅負責工傷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鑒定,還負責因病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fā)《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試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的通知。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可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如何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可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標準來認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例如職工符合極重度智能損傷、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等情形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 ,可認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