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1、賠償原則:損失填補。
即有多少損失賠償多少,少數(shù)情況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的可以有懲罰性賠償,比如侵犯消費者權益、購買商品或服務商家有欺詐情形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賠償方式: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法院判決后還不賠償?shù)模梢栽诜ㄔ号袥Q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判決沒有確定履行期限時要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侵害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jù)《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lián)p害賠償基本原則是什么? 損失填平原則是什么?民事?lián)p害賠償基本原則是
一、全部賠償原則
二、財產賠償原則
三、損益相抵原則
四、過失相抵原則
我國民事侵權理論往往將損害分為財產損害(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和非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依據(jù)我國的民事侵權賠償理論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權利人損失多少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侵權人就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為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后果即為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yōu)先原則賠償經濟損失是指造成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通過給付貨幣或財物的方式彌補其損失。民事優(yōu)先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火災民事賠償?shù)脑瓌t有哪些(一)火災民事賠償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的原則 l、全額賠償原則。 2、考慮責任者的賠償能力原則。 3、財產賠償原則。 4、其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他賠償原則。(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有關當事人之間隨之形成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馂膿p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為火災損害賠償主體。(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shù)姆秶?1、 人身損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確定 賠償醫(yī)療費 、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以及 精神損害撫慰金 的賠償。 2、物質損害賠償這里的物質損害指財產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馂闹苯迂敭a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每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筑物、設備和其它財產的損失。 3、 精神損害賠償 在火災這種極度恐怖的環(huán)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huán)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若這種應激狀態(tài)持續(xù)下去,處于火災中的人對環(huán)境的判斷力和分析力會持續(xù)下降,更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他不良的后果?;馂脑斐傻慕^不僅僅是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對于遇難者的家庭、災難生還者、災難現(xiàn)場的救援人員,乃至全社會,都會造成看不見的心理損傷。
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亦稱損益同銷原則,是賠償權利人基于發(fā)生損害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shù)拇_定賠償責任范圍的原則。
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原則,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由于混合過錯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原則。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損失的原則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
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于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范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采用完全賠償原則。中國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賠償?shù)脑瓌t。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中國采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此外,關于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何為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更為學者之間所爭議。
直接損失為現(xiàn)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xiàn)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⑴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xiàn)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⑵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⑶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理預見原則
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可預見性規(guī)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⑴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⑵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⑶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⑷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fā),應將這種損害賠償?shù)姆秶拗圃诤侠淼姆秶畠取!斗▏穹ǖ洹返?150條規(guī)定:“如債務人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債務人的欺詐時,債務人僅就訂立合同時所預見的或可能預見的損害或利益負賠償責任,而且這一損失實際上已經發(fā)生了?!狈▏穹ǖ倪@一原則影響了英國判例,并直接反映在1854年的哈得利訴巴森得爾一案中。1949年英國上訴法院在維多利亞洗衣店訴紐曼工業(yè)公司一案中又進一步確認和發(fā)展了這一原則。而且《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715條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4條也做出來同樣規(guī)定規(guī)定
中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合同法》也采取了合理預見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亦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這一規(guī)則已為各國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認和采用。但各國使用的概念及法理分析卻大不相同。大陸法對合同之債以過失責任為原則,所以,不直接以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的義務為標準,而是要看受害人對于損害的造成是否有過失。如果受害人不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害,即構成德國法律所稱的“共同過失”,或法國法律所稱的“受害人的過失”。英美法對違約則不采取過失責任原則,一方當事人只要違反合同即應負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徽撈涫欠裼羞^失。因此,英美法認為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英美法的法理分析,規(guī)定受害人“必須采取”措施以“減輕由對方違約產生的損失”?!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7條規(guī)定:“聲稱另一未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該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其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shù)額?!睖p輕損害的義務,適用于要求賠償損害,按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確定損害賠償金額時,均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扣除可以減輕而未減輕的損害,使違反合同一方承擔合理責任。
中國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如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民事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薄睹穹ㄍ▌t》第114條的規(guī)定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基本相同,只是將“采取適當措施”中的“適當”予以刪除。中國《合同法》第119條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p>
由此可見,減輕損害原則是中國法律所一貫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明確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從而更好地適用該原則。詳言之,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為:
⑴損害的發(fā)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也即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損害發(fā)生必不可少的原因,與受害人無關,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在此應區(qū)別減輕損害與混合過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fā)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即由于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過錯的結合,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而在受害人違反減輕義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僅對未履行減輕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⑵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在損害發(fā)生后,受害人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而未采取,這是其承擔責任的根據(jù)。但應當 如何確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一般人的標準來確定。即一般人作為受害人在當時情況下應當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損害的擴大。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該措施在經濟上是否合理來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受害人主觀上是否處于善意來確定。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合理之處,但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對于個案,不能采用單一標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但在經濟上卻未必合理,或在客觀上未能防止損害的擴大,在此情況下要求受害人對擴大的損害負責任,不僅違背了過錯原則,而且對受害人是極不公平合理的。因此,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為依據(jù),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通常認為,受害人根據(jù)當時的環(huán)境,盡自己的努力實施了一般人認為可能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措施,如行為結果未能阻止損害的擴大,也應認為受害人盡到了義務。同時,若防止措施將嚴重損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業(yè)道德,或所支付的代價過高,則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種措施。
⑶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即在違約發(fā)生并造成損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當行為使損害繼續(xù)擴大。不過,即使在受害人違反減輕損害義務的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獲得某種利益,則應在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采用損益相抵的規(guī)則。
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為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fā)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xiàn)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于衡平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重要規(guī)則。根據(jù)這一規(guī)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于對方違約行為而發(fā)生,即違約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guī)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guī)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guī)則。由此可見,損益相抵與混合過錯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確定實際損害的規(guī)則,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規(guī)則。此外,損益相抵也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而不適用債的抵銷規(guī)則,不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fā)生效力。
損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學說確定的規(guī)定,一般未見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沒有一般性規(guī)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羅馬法。德國普通法時代也承認該原則。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解釋的通說都承認該規(guī)則?!兜聡穹ǖ洹酚邢嚓P的規(guī)定,如該法典第324條有“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jié)省的或由其勞力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應扣除之”的規(guī)定,第615條有“勞務義務人因不服勞務所節(jié)省的或因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價值應予扣除”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損益相抵規(guī)則。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規(guī)定損益相抵規(guī)則,但是,基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該承認該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shù)哪康氖茄a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并非使受害方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違約行為(賠償原則)而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讓受害方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shù)谋疽夂湍康牡?。因此,必須采取損益相抵規(guī)則。
在違約損害賠償中,損益相抵具有下列構成要件:⑴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是適用損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范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因素。⑵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也即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而且還為受害方帶來了收益,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關系。
責任相抵原則
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賠償范圍的制度。中國《合同法》第1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奔大w現(xiàn)了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中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是:⑴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責任相抵規(guī)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責任,由此而都負有違約責任。這是一項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著過錯,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則。之所以如此,是與中國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相對應的。同時,這也是中國的責任相抵與大陸法系的過失相抵的基本區(qū)別所在。⑵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確定各自責任范圍和數(shù)額的基礎上,在確定實際給付時可以折抵,這種折抵實質上是一種責任的抵銷,類似于債務的抵銷,當然,它不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
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边@就在法律上確立了經營欺詐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⑴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⑵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消費者信以為真并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⑶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