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二章 受案范圍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章 管轄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最新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具體內(nèi)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包括以下幾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1、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zhí)行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
2、立案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改變、追加被告等事實和法律狀態(tài)變更的影響;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自什么時候起施行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ǎn)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弊?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管轄權的原則。(二)以事實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三)審查特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原則。(四)當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則。(五)使用民族語言原則。(六)當事各方有權辯論。(七)合議,質(zhì)疑,公開審判和最終審判這兩項審判的原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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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八章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章的“執(zhí)行”設置了以下條款: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nèi)劃撥;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