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因侵權行為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的訴訟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的利益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該條第三款還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次,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屬于侵權案件,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后,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法律分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他股東造成損失的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債務糾紛中,公司股東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公司債務原則上股東不承擔責任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公司股東是按規(guī)定承擔出資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的義務。如果股權全部出資則有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與個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無關。但如果股東沒有按照章程出資的話,需要在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已認繳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東之一,且認繳出資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權時,當公司出現(xiàn)債務的情況,只要履行完出資義務后就不會承擔其余責任。反之,則應當在未繳足數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和公司財務區(qū)分,沒有單獨制作財務報表的情況時,當公司出現(xiàn)債務法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債務法人有沒有義務償還,要區(qū)分企業(yè)的性質,對于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一,且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資義務償還債務,也會得到的支持。如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或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當然就沒有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了。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償還公司債務的義務。一般情況下的企業(yè),是以法人的全部資產來承擔風險。如果破產則是用企業(yè)還有的資金來償還,不足部分就不用還。如果隱藏財產來躲避債務,或者法人代表貪污了企業(yè)資產,就是要追究相應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 是什么公司法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是為了規(guī)范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的組織和行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現(xiàn)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